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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东风打赢商标官司

或言 2007年04月24日
2005年7月12日,上海海关法规处给东风农机发出《确认知识产权侵权状况通知书》,说明在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查获浙江某企业出口非洲某国的手扶拖拉机,经查验货物标有“东风(DF)”字样,涉嫌侵犯东风农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要求东风农机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办妥委托手续,派员到外高桥港区确认该批货物是否侵权并决定是否请求海关扣留。第二天,东风农机派员去上海海关开箱查验,确认该批由常州某企业生产的手扶拖拉机盗用了东风农机的商标,侵犯了东风农机的知识产权。7月15日东风农机向上海海关出具了《关于请求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请求上海海关扣留该公司上述货物,查处有关企业的侵权行为。7月底上海海关出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对该批货物进行了扣留。9月初上海海关发出《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状况认定通知书》要求东风农机尽快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措施。在此情况下,东风农机委托上海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浙江某企业停止侵犯东风农机的商标权并赔偿损失,后又追加常州某生产企业作为被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转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份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一是东风牌(DF)等文字或图形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受保护的力度应当越大;二是对于被告提出的“东风(DF)”系产品型号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东风(DF)系产品的通用型号,另外被告在手扶拖拉机配套旋耕机的大面板上使用“东风”字样及随机工具包上使用东风标识及“DF”的行为,导致购买者对拖拉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告对“东风(DF)”标识的使用不属合理使用;三是旋耕机和拖拉机系类似商品,在旋耕机上使用东风标识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东风农机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款规定,判决浙江某企业和常州某企业立即停止对商标的侵权,并进行了处罚,罚款上交国库,赔偿东风农机的经济损失。据悉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背景

  东风农机作为我国的大中型拖拉机与小型拖拉机生产企业之一,其主导产品东风牌手扶拖拉机是国内**早研制开发的、适合我国农田耕作的产品之一,到目前为止,累计生产已达200多万台。东风牌作为东风农机的注册商标,早在1980年就荣获了国家工商局颁发的著名商标称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2002年东风牌拖拉机荣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原产地标记准用证”,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东风及图形”、“DF及图表”等四个注册商标颁发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由于东风牌拖拉机每年的产销量均在10万台左右,市场遍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远销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因此东风牌产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鉴于当前农机市场竞争激烈,在国内有一些企业便采取傍名牌的方式来进行促销,如东风农机在其手扶拖拉机上标有“常州拖拉机厂”的字样,其他一些企业则标有“常州拖拉机”、“常州手扶拖拉机”、“常州拖拉机精品”、“常州拖拉机新品”等字样,而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有的企业甚至宣称,手扶拖拉机做得越像“东风”就越好卖;同时也有一些企业利用国外市场天高地远的情况,变本加厉地采用假冒伪劣的产品进行低价倾销,早在2002年就有国内一个大型企业大规模地假冒东风农机的手扶拖拉机产品被查获。在这种情况下,为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东风农机近年来在国内市场上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并在国外市场强化了“原产地认证”和在“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案件意义

  该案件在农机行业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一是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手扶拖拉机和配套旋耕机的商标注册是分属不同类别的,手扶拖拉机作为农业动力机具,属于12类,而旋耕机作为配套农机具,属于7类。法院在分析时认为,本案所涉旋耕机与拖拉机同为农业机械,由农业机械制造企业生产,购买对象一般均为农业企业或普通农户,两者进入市场的商业渠道类似,在销售习惯上存在同时购买旋耕机和拖拉机的现象。旋耕机在操作使用中依赖于自身刀轴刀片旋转和拖拉机前进的复合运动对田地进行耕耙作业,这表明旋耕机和拖拉机两者在客观上具有特定的联系。此外,东风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相关公众对高知名度和强显著性商标的认识必然加大了实际混淆的可能。因此法院认为,旋耕机和拖拉机在本案中系类似商品,在旋耕机上使用“东风”等标识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东风”相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目前我国一些手扶拖拉机生产企业商标意识淡薄,像上述现象还不在少数,只知道照抄照搬,却不知道已经侵权。上述情况,东风农机以前先后被各地质量监督和执法部门在云南、山东、江苏等地查处过多次。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这些年农机市场的发展,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仍有一些小企业利用行业的一些特点,如手扶拖拉机、小四轮拖拉机、小型单缸柴油机等产品的外观基本相近的情况,利用我国农村消费者对商标、品牌、产品不了解的特点,采用混淆、欺骗等非法的手段来实现销售。除了上面提到的东风农机侵权案件外,如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驰名商标也经常受到侵权。**近河南洛阳也发生一起某企业采用“东亦红”经过艺术处理假冒中国一拖集团公司的中国驰名商标“东方红”的案件。这次案件的宣判生效,可以让一些企业认识到:首先行业留下的一些传统规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上面提到的东风型问题;其次是傍名牌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傍名牌企业的发展也不利,这是一种短视的经营行为;第三使企业加深了对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如此次宣判后,东风农机把有关的案例情况在市场上进行了广为宣传,也将有关材料整理成投诉报告,寄送到有关执法部门要求查处,在山东临沂、江苏宿迁等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按此判例进行了查处,很好地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规范了市场秩序。

  三是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对于面广量大的我国农民用户来说,长期以来很多农民只是知道什么地方的产品好,就尤如以前我们说的上海货一样。如中小型农机以常州**为著名,因此很多农民用户在购买农机时总是脱口而出,我要“常州”的产品,在农民的心目中,常州生产的产品就是**好的,就是常州柴油机厂和常州拖拉机厂的产品组合,是行业中产品质量好、品牌驰名的产品。但由于经销商追求利益**大化的缘故,因此总会以常州某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来以次充好,并用“这也是常州的”来赚取非法利润,从而严重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由于这种现象在农机行业普遍存在,如山东潍坊的小四轮、河南洛阳的小四轮等,因此这一案件既向侵权者敲响了警钟,又有助于提高农民用户对知识产权及品牌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农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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