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0年农机补贴经销商的公告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对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部署和我厅《关于推荐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通告》的要求,有关生产企业推荐了其在四川省的经销商,经我厅审核汇总,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为了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维护补贴市场公平竞争,我厅对补贴产品经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经销商的要求
1、应当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有关政策规定,守法诚信经营。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方便农民的原则,客观公正地介绍机具的性能、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采用降低产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售后服务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不能采用非正常手段推销自己的产品,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农民自主选择的原则。
2、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销售的补贴机具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按规定向购机者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要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的要求。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
3、应当根据项目县农民实际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4、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会计制度、准则,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记录真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依法纳税。
5、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二、对农机部门的要求
1、进入四川市场的产品,受售后服务能力的约束,有的生产企业只愿意在某些市(州)销售而自愿放弃在其他市(州)销售自己的产品,这是对农民的高度负责,我们赞赏这种做法并支持。生产企业自愿放弃销售的市(州)、县农机部门要给本地农民做好解释工作,可选择同类其它产品。
2、各项目县农机部门不得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指标分配给经销商,不得向经销商收取任何费用。
3、各市(州)、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我厅将不定期检查经销商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况。对违规的经销商给予通报、或暂停其经销资格,对严重违规的经销商,将取消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资格。
20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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