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闽农机管[2010]55号
各设区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农业机械化实用人才培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更好地配合阳光工程培训与购机补贴政策实施,努力造就一批有理想、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机技术人才,特制定《福建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福建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福建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切实落实农机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全面提高农机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全省范围内从事农机驾驶操作、维修、营销、作业服务等从业人员进行的执业资格和技能认定。
第三条 大力推行农机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农机作业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的领域,要进一步落实准入制度。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四条 福建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区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福建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设区市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县(市、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点组成。
福建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挂靠在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在福建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和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要建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点,并受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条 鉴定机构的工作职责
1、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职责
(1)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宣传。
(2)制定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点的建立条件和标准,并组织考评认定工作。
(3)负责全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汇总、资格审查、制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计划,并向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申报及办理相关手续。
(4)指导全省各工作站、点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检查。
(5)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管理和聘用。
(6)负责农机行业职业(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
(7)负责对基层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员的考核评比。
(8)负责学员档案管理、办证、费用结算等工作。
2、设区市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职责
(1)负责辖区内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2)负责制定本辖区审批范围内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计划;及辖区内农机行业(工种)中级工、初级工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资格审查、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及时向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告有关事宜。
(3)督导检查县级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点的鉴定工作情况。
3、县(市、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点职责
(1)负责辖区内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2)组织本辖区审批范围内农机行业职业(工种)初级工技能鉴定的报名、资格审查、培训和考务工作。
(3)及时上报鉴定工作有关事宜。
第七条 建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点)的条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不小于60平方米[日鉴定20人计]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500~1500平方米)、操作设备及检测设施,并配备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视及DVD等,以满足考务管理和技能鉴定的需要。
2、具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专职业务人员2—5人。
3、有专职或兼职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工作站(点)由设区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推荐,本着“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工作站(点)应按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各项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工作站(点)实行站长负责制。工作站(点)站长由各设区市、县农机管理部门推荐,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条 工作站(点)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实施。年检主要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场地、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等是否符合标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以及被鉴定者对鉴定工作的评价。对年检优秀的工作站(点)予以表扬,对年检不合格的工作站(点)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建站委托单位撤销。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工作站(点)应总结当年工作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上报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汇总后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考评员证书,并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级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考评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考评员由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聘用,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由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其工作情况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章 鉴定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农业部《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和运行。
第十五条 各站(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向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并征得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同意,获书面委托后,方可发布公告,开展技能鉴定。
各站(点)应提前向设区市或县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培训使用全国统一教材;操作技能考核按照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标准执行,对未列入该标准的其它工种,参照相关行业的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试试卷在鉴定实施前一周由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申请提取。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考评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中级工及以上级别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在每次实施鉴定前,考评人员由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从省内已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并受聘的人员中抽选;初级工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在每次实施鉴定前,考评人员由设区市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从辖区内已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并受聘的人员中抽选,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设组长一人,考评员3—5名组成,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和对象数量可组建若干个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考评的具体方案;
2、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3、接受省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4、及时协调处理考评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5、核查并确认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为便于被鉴定者报名、备考、应考,各工作站(点)应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天发布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
2、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
3、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4、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5、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工作站(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组织报名。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学历证明或其它能证明技术水平的证件,本人证件照片(小2寸)3张,到指定地点报名。工作站(点)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准予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发给准考证。
第二十条 工作站(点)将报名情况汇总,报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培训、考试地点,于鉴定实施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负责印刷、保管和交接。试卷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及考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和《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第二十二条 考试前,考评小组组长应召集考评人员共同研究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检测方法和工作程序。考评员评定成绩时应有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员职责,并签字负责。
每次鉴定后,工作站(点)应填写统计报表,在鉴定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点)开展鉴定工作时,应有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并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质量督导员现场督考后,应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须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经农机主管部门派遣,方可对技能鉴定进行督导。在目前我省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人员较少的情况下,质量督导员暂由考点所在地的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质量督导员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推荐,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核,报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实施,市、县工作站(点)配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进行督导。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合格的人员将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负责印制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农机中专学校、农机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推行“双证制”即在学生毕业时,除获得所学专业毕业证书外,应同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级)》。
第二十八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认可的表明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劳动者就业准入、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证件。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借用。
第二十九条 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合格人员资料汇总后,报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点)负责证书的发放。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部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省、部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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