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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进一步严肃农机补贴工作纪律的通知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 2010年07月29日

渝农机发[2010]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生产(经销)企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党和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政府关注,企业关注,社会关注。抓好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必须以完善的制度规范和严格的工作纪律作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和强烈的纪律意识,抓好补贴实施,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一、对农机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八个不得”、“四个严禁”纪律要求。“八个不得”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四个严禁”即各级部门和单位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特别是严禁区县农机管理、推广部门收取所谓“推广服务费”,严禁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借审核之机或利用政策变相收费,谋取部门利益。严禁各级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生产、经销企业和购机者吃拿卡要,收受好处。

  (二)认真执行实施方案及补贴产品目录。严禁随意取舍目录和为补贴机具推广设置限制门坎;严禁各级农机部门及农机生产、经销企业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各级农机部门与不法厂商勾结,空买空卖,骗取购机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勾结,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购机补贴资金,扰乱市场秩序。

  (三)严禁参与补贴机具经营。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2号文“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和渝农发【2010】198号文“农机部门从事与购机补贴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经营”的规定。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照规定做好清理和处置工作,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退出补贴机具经营。

  二、对生产(经销)企业的要求

  (一)严格履行承诺。一是补贴机具销售价格由农民与经销商议价确定,但不得高于企业明示的**高售价,也不得进行低价倾销。对于乱涨价或低质低价倾销、损害农民利益的将取消补贴资格。二是不得擅自改变机具配置和型号,不得以小报大申报补贴,不得申报非补贴机具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三是必须将全额购机发票和机具信息卡交给购机者。四是严禁生产企业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对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二)遵守市场秩序。一是在宣传介绍补贴产品时,不得夸大机具产品的性能。企业之间要公平竞争,不得相互诋毁。二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强买强卖,不得欺行霸市。三是企业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开展与补贴机具间相关联的“送机”活动。四是不得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强制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不得与他人串通空买空卖或转手倒买补贴机具。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同时永久取消相关经销商经销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

  (三)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生产(经销)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等进行贿赂。不得以参股等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

  市农机办将会同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各地及有关单位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情况实行检查。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将坚决取消补贴产品目录资格。对蓄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因参与违法违规操作而被取消资格的组织和涉及的相关责任人,永久不得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对违反购机补贴政策和工作纪律的区县农机管理、推广部门,将进行严肃查处。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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