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补贴产品销售服务管理的通知
桂农机办〔2010〕107号
各市、县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相关生产企业及经销商: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销和服务行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保障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生产企业和经销商提高管理经营服务水平,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广西实际情况,在《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管理的通知》(桂农机办[2009]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特就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的设置
(一)设置原则
1、布局合理,网络完善,服务及时,方便农民。
2、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3、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提出,农机部门审核公布。
(二)经销商的基本条件
1、一级经销商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健全财务报表制度、规范管理的企业法人公司。
(2)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有税务登记证。
(4)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不含仓库)和相应的经营设施。
(5)有相应的电脑、摄像头、扫描仪、复印机等服务设施、2台以上的服务车辆和5名以上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
(6)有3年以上的农机产品的经销经验。
2、二级经销商基本条件
(1)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有税务登记证。
(3)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不含仓库)和相应的经营设施。
(4)有相应的电脑、摄像头、扫描仪、复印机等服务设施、1台以上的服务车辆和2名以上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
(5)有2年以上的农机产品的经销经验。
(三)设置数量与范围
1、列入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广西区内和区外生产企业,根据设置原则可在广西区内分区域设置4家以内的一级经销商。广西区内生产企业也可作一级经销商。
2、一级经销商可根据方便农民和做好售后服务实际情况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二级经销商,原则上在一个县(区)只设一个二级经销商。
3、严控二级经销商的设置数量,一般50万人口以下的县(区)设5-7个,50-100万人口的县(区)设7-9个,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设9-11个。二级经销商可代理多家补贴产品。
4、2011年起广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一、二级经销商原则维持2010年总体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新增生产企业原则上在原有的一、二级经销商中自主选择;原有的一、二级经销商符合条件的保留,不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县、市农机局审验出具意见后报自治区农机局审定取消资格。
二、经销商的管理与责任
厂、商实行连带责任。生产企业负责一级经销商管理,兼负责二级经销商管理。一级经销商负责二级经销商管理。一级经销商对生产企业负责,二级经销商对一级经销商负责并对生产企业负责。
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均可开据购机发票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一级经销商负责与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结算。
三、经销商的申报与审定
(一)生产企业根据经销商设置的原则、数量与范围和基本条件自主选择一级经销商,并给予经销授权委托书。
(二)一级经销商根据经销商设置的原则、数量与范围和基本资质条件自主选择二级经销商,并商生产企业同意的前提下给予经销授权委托书。
(三)经销商实行一年一报一审制。每年度在规定期限内,生产企业将确认的区域一级经销商函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及时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上经销商基本条件的资料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申报。一级经销商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市级农机化管理局进行审核,二级经销商委托市级农机局和当地县级农机局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存在有违规违法操作行为的经销商,一律取消广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格。
(四)经销商实行经销服务承诺制。经销商经审定后,一级经销商(同时代表其二级经销商)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签订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服务承诺书。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经销商的经营服务要求
(一)要依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和农机部门的监督管理,主动配合支持协助农机部门开展购机补贴工作。
(二)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会、税务等各项法规,按照国家规定为消费者开具发票、三包服务卡,并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的发票。
(三)经营服务场所和仓储商品应按特性分类摆放,符合“科学化、条理化、整洁化”的保管要求,并有防雨、防尘、防锈蚀等措施。
(四)诚信承诺,文明经营。各级经销商要在本经营场所张贴本产品经销服务承诺书(复印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热情周到对待消费者,文明服务。销售补贴机具应标明产品价格,补贴机具由农民自主选择并由农民与经销商按市场规律商定产品销售价格。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生产厂家与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承诺的年度补贴产品**高销售价格。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拒绝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
(五)扎实搞好售后服务。配备有一定的售后服务技术人员和设备、车辆,按国家“三包”规定按时按质提供补贴机具和做好售后服务。为方便购机户维护机具,经销商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当地农机推广站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补贴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工作。
五、经销商的结算
(一)一级销售商在每年的4月底、6月底、9月底和11月底分期汇总自已和二级经销商经销的补贴产品销售情况,向自治农机化管理局提出结算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结算申请报告、电子表格汇总表),提交购机户的补贴购机协议(原件)和售机发票(复印件)各一份,并对所提出的申请补贴结算的销售机具真实性负责任。补贴结算售机发票可以是一级销售商开具的发票,也可以是二级销售商开具的发票。
(二)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根据一级经销商申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确认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批复,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将结算补贴款转到一级销售商指定的帐户。
(三)一级销售商收到补贴款后10日内开具收款票据交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作财务入帐凭证。
六、经销商的回避制度
(一)农机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或工作人员及亲属不能作补贴产品经销商及参与经销活动。
(二)农机管理、推广部门的在职人员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不能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
(三)农机部门有补贴产品代理权的经销商(独立法人)实行回避制,不得干预农机主管部门对购机补贴选型、审批、资金结算等工作。
(四)与地方补贴目录产品有关联的经营企业,不能作为地方选型补贴产品经销商。
七、经销商的纪律
各级经销商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广西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要求,杜绝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做到“八不得”,即:
(一)不得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等进行贿赂。
(三)不得以参股等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
(四)不得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强制农民购买违背农民意愿的补贴产品。
(五)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六)不得与他人串通转手倒买补贴机具。
(七)不得销售与农机补贴目录不相符及低配的补贴产品。
(八)不得违背农机补贴目录指导价格恶性涨价,侵害农民利益。
各级经销商要自觉接受农机部门的督查,凡违反“八不得”的,一经查实,予以严历查处:
1、二级经销商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以上规定的,由一级经销商承担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永久取消二级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将不给予一级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
2、一级经销商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以上规定的,由一级经销商负责,生产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终止和取消次年一级经销商资格,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将不给一级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
3、生产企业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以上规定的,终止和取消生产企业的补贴产品在广西区内的经销资格,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将按程序上报农业部取消其次年补贴产品资格。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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