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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云南省农业厅 2011年04月08日

各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2011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我省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目标,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现状和农民实际需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择优选择25个农机化发展重点县市区(见附件1),提升特色产业机械化水平、扶持一批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及植保专业服务队,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农作物各个环节机械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按照“三重点、四优先”的原则,以及血防疫区“以机代牛”工程实施的情况,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确定了《2011年云南省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表》,详见附件2。2011年各地补贴资金要向水稻生产机械、马铃薯生产机械和植保机械予以重点倾斜,优先保证。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2011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共有12大类36个小类90个品目5093个产品,具体补贴机型及补贴额度详见《云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对补贴额在600元以下(包含600元)的产品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农民必须自愿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2011年,省级财政安排1400万元补贴资金对水稻插秧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实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优先保证25个重点县的购机使用,优先保证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植保机防队申报购置的需要,中央和省级单机累加补贴金额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50%,具体补贴机型和金额详见《目录》。

  鼓励其它资金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不得使用中央资金对《目录》外的产品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每种产品定额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我省市场平均价格的30%,血防区50%确定,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不超过12万元;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农户对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连片种植、规模经营,节水灌溉连片规模不低于1000亩,设施农业连片规模不低于50亩,各州市用于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的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今年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项目只限于使用中央第一批资金补贴,采取“申报立项管理、评审通过实施、实施过程监管”的工作措施,省级委托第三方对部分项目进行监管,监管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云南直接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并继续在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由当地派出所出据相关证明的外籍农民。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抓阄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企业不是设施农业、节水灌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补贴数量。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套(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套(即3台主机和其匹配的9台作业机具);直接从事植保工作的植保专业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植保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的数量不超过1套(即3台,包括1台挤奶机、1个储奶罐、1个冷藏罐);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的总量不超过20台。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经销商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确定的经销商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销售。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2012年将对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补贴产品型号分类优化,对经销商实行优胜劣汰,补贴产品型号和经销商数量分别控制在10个和10家以内,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六、补贴操作程序及补贴资金兑付

  (一)操作程序

  1.申请。购机者自愿向当地农机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和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确认。当地农机部门对购机申请进行初审,分批、分期同同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在申请人所在地乡村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由农机部门把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申请购机农民。

  3.购机。受益人在省农业厅公布的经销商范围内,自主选择、自主谈价购机,按扣除补贴额后的机具差价交款提货,并进行人机合影,向经销商提交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商出具购置发票。

  4.核实。当地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受益人购置机具进行实地核实无误后,对补贴机具喷识标记,并及时向经销商提供相关报帐材料。

  5.结算。经销商向省农业厅购机办提供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由省级与经销商及时结算,实行省级报帐制管理。农机直补超市补贴资金结算方式另行规定执行。

  6.档案。县级农机部门打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归档表》,并按要求做好档案归档及管理。

  (二)补贴资金兑付

  经销商在申报中央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6)和核实表(见附件7)等材料,申报材料必须与信息管理系统中一致。

  在申报省级累加补贴资金结算时,另行提供报帐材料。

  七、农机直补超市工作

  为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更加公开、透明、便捷、阳光操作,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加快实施进度,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第一、二农机直补超市试点。“增资增点”工作待省政府批准后再开展,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八、工作进度安排

  1、2011年2月,编制完成《云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并上报农业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2011年3月,生产企业推荐经销商,省级农机部门汇总向社会公布。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编制《云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3、2011年4月,下发《云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农业厅召开全省购机补贴工作会议,部署和组织各县(市、区)购机补贴工作的实施。

  4、2011年4—6月,各级认真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新技术新机具现场演示及推广示范;组织农民申购;抓好项目实施中检查、督导及核实和补贴资金结算材料等工作;做好中央第一批补贴资金使用阶段性工作总结。

  5、2011年7月,各级做好中央第二批补贴资金的准备工作;经销商完成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申报结算工作。

  5、2011年8—9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做好购机补贴信息管理资料档案归档。

  6、2011年10月,省级农机部门根据农业部要求,将全省购机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经费管理,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并根据本级财力,酌情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制,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是农机购置补贴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农机处(科)长负直接领导责任,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购机办主任及业务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资金使用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严格执行我省制定“三个不允许”、“三个不准”和“五个一”规定及措施。全省农机系统职工不得直接或变相参与购机补经营活动发。必须充分尊重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的权利,由农民同经销商根据市场情况洽谈具体的销售价格。进一步强化补贴的核实工作,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指标确认通知书上的机具等。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强化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宏观引导作用。围绕“三重点”的原则,即:重点区域、重点县和重点机型,推广使用大马力、高性能的农业机械。水稻产区主要引导发展水稻生产机械化,特别是插秧机、收割机;平坝地区主要引导发展大中型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培育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机大户,鼓励做大做强;丘陵山区引导发展小型机械及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等;城市郊区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优先发展设施农业新技术。各地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积极推进农作物统防统治、机防队的建设和扶持。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四个禁止”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化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农业、财政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地方,将查实的情况逐级上报,并抄报同级纪检监察等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套购行为,一经查实,无论数额大小,一次性“死亡”;经销商相互诬告,一经查实,一次性“死亡”。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要强化警示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回头看。在机具实地核实后,要对核实情况在当地乡镇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机直补超市的监管工作,由省农业厅农机直补超市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加快经销商报帐材料提供,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省级将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经销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要认真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将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信息周报制度,每月15日和3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厅农机处、购机办、计财处和财政厅农业处。

  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0871—5749548 0871—3635593

  农机购置补贴举报电话:0871—5749473

  附件下载:

  1.云南省25个农机化发展重点县市区名单

  2. 2011年云南省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表(略)

  3.购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承诺书

  4.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5.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6.经销企业供货表

  7.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

  8.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归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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