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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1年04月19日

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办法》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考核要求。要共同做好补贴需求调查摸底、细化方案、动员部署和培训指导等工作。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财政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除插秧机、秸秆还田机及植保机械外,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补贴计划指标时,可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要严格执行补贴机具经销商由申报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让农民自主与经销商商定价格,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要规范购机者和供货单位行为。补贴机具两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供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报企业承诺书》要求,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做好补贴对象公示工作,乡镇农机、财政部门要将购机补贴对象的资格初审、实际购机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要统一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农机、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及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乡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50%的比例,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核查其销售台账,并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农民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资质条件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搭车收费、指定补贴产品和经销商等问题进行核查。在补贴资金结算上,根据农机部门的审核意见,加强对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支付企业或经销商是否相符等合规性审核。为减轻供货单位的资金周转压力,加快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各县要保证至少按季与申报企业进行一次补贴资金结算。有条件的县,可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为基础,采取预结算的方式,增加结算频次,加快结算进度。各市、县财政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乡级农机部门要对农民实际购机情况逐台进行核实;县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对经销商监督,核查其资格条件是否具备,补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履行情况。根据申报企业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30%的比例,核查其补贴机具销售情况是否真实,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

  市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要共同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所辖县、区农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申请与确定、公示、经销商确定、档案管理、审核报账等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农机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两年内擅自转卖或转让补贴机具的购机者,将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市、县要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四、加强宣传,做好服务。要以提高购置补贴政策知晓率,帮助农民了解自身在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重点,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县乡财政、农机部门要将补贴机具型号、补贴标准等补贴政策信息以乡镇为单位张贴上墙,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县级农机部门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不误农时。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2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附件: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资金安排原则

  根据2011年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目标,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安排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有进有退原则。对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插秧机、秸秆还田机及植保机械,按照农民实际需求实行普惠制。省内基本饱和以及农民没有需求的农业机械退出补贴范围。

  (二)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原则。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

  (三)定额补贴、因素分配原则。对购置机具实行定额补贴,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四)差价购机、县级结算原则。购机者按销售价扣除补贴款后的差价款购机,财政补贴资金由县级审核结算。

  二、补贴资金规模

  2011年我省第一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为6.2亿元。省按照各市、县2011年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购置补贴需求量和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下达至各市、县(市)。

  中央安排省农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农场所在县统一操作。劳改系统农场纳入其所在县统一操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2011年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2大类57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离心泵、潜水泵2个品目机具限在我省冬小麦主产区(包括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南通、泰州、扬州8个市)补贴。半喂入收割机、全喂入收割机加切碎装置2个品目机具仅限报废更新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2011年补贴目录中的产品由各企业根据省确定的具体补贴机具品目范围,按要求自主申报并经审核被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插秧机、秸秆捡拾压捆机按不超过市场平均价格4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各补贴产品型号的具体补贴额详见附件2。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农业机械报废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申报企业按要求自主确定经销商,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经销商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仓库面积和场地面积;

  3.具有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有专业技术维修人员和专业维修设备;有上网操作用微机、打印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农业机械维修点等级资格;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管理规范,诚实守信。严格执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的规定,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将经销商名单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公布,省农机局将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全省经销商名单,供农民自主选择。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销售农机补贴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执行时间

  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

  六、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籍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下同)自愿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一式5份,其中:乡镇农机管理部门、乡镇财政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各1份;供货单位2份,1份用于报账,1份留存备查,见附件3),经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对申请确认信息要登记备案。

  2.购机补贴对象持乡镇农机、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

  报废更新农业机械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3号)执行。若报废的农业机械有牌证的,购机补贴对象应将报废的农机具交农业机械回收企业,并在当地农机监理所办理相关牌证注销登记后,凭《农业机械报废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再按照程序申请享受报废更新补贴;若报废的农业机械没有牌证的,需提供乡、村出具的报废机具产权证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小型补贴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乡镇,由乡镇农机、财政部门集中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手续,汇总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查。

  (二)差价购机

  购机补贴对象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供货单位(申报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办理购机手续,差价(扣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购机。供货单位与购机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附件4),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补贴对象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

  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资金。

  (三)信息报送

  供货单位及时汇总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者清册(附件5)按期(每周不少于1次)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机具购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查,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送至所属乡镇农机、财政部门。

  (四)补贴资金结算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在补贴资金结算时,企业应将申请拨款报告、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果蔬保鲜库、微孔增氧设备、微灌设备、卷帘机等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安装完成并由购机农民签字确认后才能申请报账(格式见附件6)。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意见,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报账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企业申请补贴资金数据应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一致。各县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同时将分品种、分企业的资金结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市辖区材料由市汇总上报),另报送一份至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备查。

  附件:1.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

  2.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3.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4.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

  5.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6.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7.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结算汇总表

附件下载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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