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1年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农垦农场)。综合考虑各县(区)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等,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省财政厅已将2011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提前通知部分2.2亿元指标及省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00万元指标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适当倾斜;省财政补贴资金向重点移民县、玉米机械化收获试点县、马铃薯种植大县和保护性耕作县、中南部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适当倾斜,向主导产业所需机械倾斜。
省农垦农场纳入我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各县(区、市)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区、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具体详见补贴产品目录)。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我省在12大类内另行增加6个品目的机具,即20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牛奶分离机、啤酒花收获机、药材挖掘机、榨油机、中药材切片机。其中除20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只能使用省财政补贴资金外,其他5个品目均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根据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将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甘肃省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甘肃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申报后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县(武都区、成县、徽县、康县、两当县、文县、西和县、舟曲县)比例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省财政农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我省农业主导产业急需机具的累加补贴和20马力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的补贴。对保护性耕作技术所需免耕播种机、马铃薯的种植、中耕、收获机具给予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1/3的累加补贴;对13个玉米机械化收获试点县(肃州区、玉门市、甘州区、高台县、永昌县、凉州区、景泰县、安定区、崆峒区、灵台县、西峰区、宁县、榆中县)的玉米联合收获机具给予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2/3的累加补贴,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各县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资金、机具、面积三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上报省农机局。累加补贴以省财政资金使用完毕为限。鼓励各级政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邀请县级纪检、财政部门及新闻媒体现场监督,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区)选择经销商购机。县(区、农场)农机部门必须公布并向申请补贴的购机农民告知机具生产厂家及其在我省的供货企业(直销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供货企业依据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中的机具编号,负责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上喷印机具编号及“国家补贴”字样。
省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农机补贴产品超市。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农场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数据传输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不得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审核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市、县)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农民与经销商自主谈判机具售价,补贴产品目录不规定**高销售限价。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对补贴额少于2000元的机具(包括2000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可提高到3500元)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大力推进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县、乡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农牧厅、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市(州)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财政厅、农牧厅及驻厅纪检监察机构。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本方案通过各种方式完全向社会公布。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省、市、县三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要及时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由县级农机部门上报省农机局核实后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省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由市(州)农机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农机局。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市、县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为做好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省上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省农牧厅:0931-8179122;省财政厅:0931-8891324;“三农”服务热线:12316;省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31-8419960,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31-8320294,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31-8322315。
附件下载: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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