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
苏农机行〔2011〕22号
关于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通知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有关农机企业: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11〕59号、苏农机行〔2011〕18号)和省农机局《关于江苏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注册备案的通知》(苏农机行〔2011〕13号)规定,申报企业按要求自主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已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经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现将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报企业和经销商的监管。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申报企业和经销商必须严格遵守《2011年农机购置购置补贴产品申报企业承诺书》要求,及时为购机者提供合格的补贴机具。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在2011年江苏市场销售中,与企业承诺的申报价相比,实际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应有剧烈波动,特殊情况企业须及时向省报告。若违反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产品采取不予报账、取消补贴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及时规范做好报账结算工作。今年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的第一年,为简化程序,及时报账,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报账工作由申报企业负责。在补贴资金结算时,申报企业应将报账材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
三、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补贴对象在其符合补贴购机条件的县级所在地提出购机申请,并由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补贴对象可以凭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认的购机申请表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向跨县购机的补贴对象销售机具的经销商和申报企业,若没有在该补贴对象的购机资格确认地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进行经销商备案或选择直销备案,必须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尚未完成经销商备案工作的申报企业应及时抓紧做好备案工作,否则届时不能进行资金结算。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享受财政补贴资金。跨县购机的补贴资金由申报企业在补贴对象资格确认所在地报账。
附件: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备案汇总表(5月25日更新)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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