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进一步强化农机补贴管理推进惠农政策落实的通知
鄂农发〔2011〕17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机)局(委、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切实推进惠农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系到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三化同步”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各级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并将购机补贴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机化工作的大事来抓。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部门间配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农业(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补贴专项实施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购机补贴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产品目录,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录入购机补贴信息,办理购机补贴有关手续,开展购机核实,建立购机补贴信息资料档案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受理购机补贴投诉等。
(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购机补贴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乡镇财政所需协助乡镇农机服务机构审核申请购机者的基本信息,核实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并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初始申请表》(以下简称《初始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农机部门核实申请购机者相关情况,并根据乡镇财政所及乡镇农机服务机构核实的情况,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确认通知书》)上确认盖章。
三、进一步严格程序,确保规范操作
(一)购机申请及审批程序
1、县级农机部门打印空白《初始申请表》(格式详见附件),分发至所辖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供当地申请购机者随到随领。
2、申请购机者在《初始申请表》上填写完整“申请者基本情况”及“申购机具情况”,经所在地村委会确认盖章后,由申请购机者送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和乡镇财政所确认盖章。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及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确认盖章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3、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将经村委会、乡镇财政所及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三方盖章确认后的《初始申请表》送达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会商县级财政部门,在3-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审核完毕。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拟补贴对象。审核结果应及时向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反馈,并立即在申请购机者所在村的村委会公示3-7天。
4、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通知补贴对象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申请表信息录入工作,待市、州及省级系统操作员审批通过后,打印出正式的《申请表》(2份)和《确认通知书》(4份),由县级农机部门确认盖章后集中送县级财政部门确认盖章。
5、县级农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确认盖章的《申请表》(1份)和《确认通知书》(2份)送至补贴对象所在的乡镇农机管理服务机构,由其负责分发给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持《申请表》和《确认通知书》到经销商处差额购机,购机时提交一份《确认通知书》给经销商。
(二)资金结算支付程序
1、县级农机部门在对购机信息审核汇总后,出具《补贴申请一览表》,确认盖章后送当地财政部门确认盖章,由各市、州审核员作为审核依据带至审核点。
2、各经销企业需打印结算汇总表和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并将所有申请结算的补贴资料分县(市、区)装订成册作为结算凭证带到审核点,每份补贴资料包括《经销企业供货表》(含人像扫描图和发票扫描件)和《确认通知书》(经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确认盖章),对于扫描证件上传(非读卡器读取信息)的申请,还需附《申请表》复印件。
3、各市、州审核员将所辖各县(市、区)农机部门上报的经农机、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补贴申请一览表》与经销商提供的结算补贴资料逐一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单》,经审核员和经销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后,原件报省农机局,市、州审核员与经销企业各留一份复印件。
4、结算补贴资料审核完毕后,各市、州审核员需将所辖各县(市、区)经当地农机、财政部门确认盖章的《购机申请一览表》交省农机局;各经销企业需将核对无误的结算汇总表和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交省农机局,装订成册的补贴资料自留,存档备查。
5、省农机局对各市、州审核员报送的结算确认单审核汇总后出具全省补贴资金结算清单,并以省农业厅函件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按省农业厅(农机局)提供的结算单位由国库集中支付到农机经销企业。
四、进一步加强督查,确保补贴安全高效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地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制定本地购机补贴监督检查方案,会同财政部门细化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的长效机制。要严查违纪违规行为,特别对倒卖补贴指标、倒卖机具、虚签不售、签大售小、虚列配置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和乱收费、搭车收费及商业贿赂等行为,发现问题和线索,要一查到底,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发现问题的县市,将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削减该县(市、区)下年度购机补贴资金安排额度;对参与购机补贴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其补贴机具经销资格;对参与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将及时取消其在我省的补贴资格;对未经当地农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转卖或转让补贴指标或机具的补贴对象,将取消其五年内申请购机补贴的资格。
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财政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到农民手中。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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