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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2011年05月11日

粤农〔2011〕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财政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财税局,省直管县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广东省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2011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注重择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资金计划指标及资金支付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下达给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为2.3亿元。我省根据过去两年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情况制定了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各地资金计划见附件1,该项资金已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历年结余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各地级以上市可于6月30日前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的资金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购机时采取“差额购机”,补贴受益者只需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给农机供货方就可提货。资金结算时采取“统一结算”,农机供货方定期向省农业厅提交资金结算的有效凭证,经省农业厅审核后,出具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予以核实并与农机供货方结算。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

  补贴机具的种类和补贴额具体按省农业厅公布的《广东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执行。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及自选类等13大类41个小类141个品目机具。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四、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省农业厅按照《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管理的通知》(粤农函〔2009〕100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统一公布,农民可以在省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为了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销售补贴机具,省外农机生产企业也可作为一级经销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行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和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即具有实施县户籍的农牧渔民或在实施县辖区内有承包耕地、池塘合同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化的种植、养殖场,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等),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除使用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各地在审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应进行认真核实,并尽量使更多的申请者享受补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享受补贴数量较多和补贴资金量大于5万元以上的申请者加强监督,防止倒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时节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购买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的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后必须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

  2.补贴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补贴机具,须报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对享受省级财政累加补贴的机具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或转让到广东省外。

  3.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今后5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六、办理程序及要求

  1.做好宣传。向社会公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布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咨询电话。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让农民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指标、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以及申请和办理程序。

  2.受理。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农民的申请,将申请信息录入《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由系统打印出《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受理回执”供申请者签名确认。

  3.审批。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购机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录入管理系统。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分期分批接受购机申请,并切实加快审批工作进度,自收到申请到审批完毕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在“申请表”上相应的栏目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表”预留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

  4.公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对评审通过的购机申请者在其所在乡镇或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3),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为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少于1000元(包括1000元)的购机申请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市、县两级在审批这类机具的申请时应切实加强对申请人资金条件的审核,并对其加强监管,如因把关不严,导致发生倒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如公示有异议,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检查确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取消补贴资金并退回补贴资金。

  5.申请表发放及签署承诺书。经公示无异议者,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直接将“申请表”发放给申请者,不得交给农机供货方。“申请表”一式3份,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各存一份,一份交给申请者。

  6.购机。农户直接向农机供货方进行“差额购机”,购机时须向供货方提交在有效期内的“申请表”,并向农机供货方索取补贴机具的销售发票。各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推广机构应根据受益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农机供货方在销售机具后应将机具信息录入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7.补贴机具的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农民购机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填写《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附件5)及时上报市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内容包括农户是否购机、补贴机具品种牌型和购机价格等。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人力,切实加快机具核实的工作进度,在农户购机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具的核实工作后将核实情况上报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并通知农机供货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厅提出资金结算申请。

  地级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县(市、区)的核实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

  8.补贴资金结算。由农机供货方不定期向省、市农机主管部门提交结算的有效凭证,包括:《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6,由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购机者的“申请表”和补贴机具销售发票复印件(销售发票的资金总额应包括国家补贴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在销售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中央财政补贴金额、省级财政补贴金额、农民自筹资金等信息,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省农业厅每季度至少受理一次农机供货方提出的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在对结算材料进行核实后,出具结算函和相关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有关农机供货方。如供货方提供的凭证材料不完善将不予以结算。

  9.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备查档案。备查档案包括《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农户承诺书以及有关文件、公告、公示材料等。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组织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宣传补贴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受益对象评审公示制度。严格控制在财政补贴资金计划指标额度内和补贴产品目录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额审批和扩大补贴产品范围,不得越权审批。

  (三)加强监管,严肃纪律。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各级农机管理机构不得向农机供货方和购机农民以任何形式收取任务额外费用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机具的经销活动。要认真核实申请者的原始凭证和资金条件,严防一机多补或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各市、县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省财政厅、农业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过程中应主动、自觉地接受纪检、审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督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取得实效。

  要进一步严格纪律,落实奖惩制度。对规范操作、完成计划较好的市、县(市、区)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加大对该区域的扶持力度;对该项工作管理不到位、违反购机补贴政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将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地要将督查情况及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和财政厅。

  (四)搞好服务,确保成效。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要做好咨询服务,认真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至少保证每季度结算一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地级以上市应在2011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的补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以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7)报送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业厅(农机化办)。

  点击这里下载所有附件:

  1.广东省2011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表

  2.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3.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表(样式)

  4.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承诺书

  5.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汇总表

  6.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表

  7. 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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