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促进我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加快农业转型升级,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1〕12号)以及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载: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包括: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正文、2011年设施农业设备补贴产品及中标承诺价、设施农业设备建设标准、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申请表、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汇总表、购买安装协议。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1〕12号)以及财政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施农业设备(含单栋、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补贴实行项目管理。今年重点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育秧中心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的钢架大棚设施建设。
第二条设施农业设备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设施农业设备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并设置起补面积和**高限补金额。
第三条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在今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列支,对出台配套补贴政策的市、县(市、区)优先扶持。
第二章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补贴对象。省级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设施农业设备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园区内利用低丘缓坡、海涂等非粮田以及质量难以提升的低产田建设设施农业设备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补贴范围。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企业生产的GP-622单栋钢架大棚、GP-825单栋钢架大棚、GLP-622连栋钢架大棚、GLP-832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具体中标企业、**高承诺价见附件1;中标建设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补贴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GP-622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6元/平方米,GP-825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8元/平方米,连栋钢架大棚补贴30元/平方米。经济发达地区GP-622型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GP-825型单栋钢架大棚补贴标准6元/平方米,连栋钢架大棚补贴25元/平方米。玻璃温室补贴标准500元/平方米。
第七条起补面积和限补标准
1.单栋钢架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2万平方米起补,经济发达地区连片建设4万平方米起补。
2.连栋钢架大棚: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对象连片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经济发达地区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起补。
3.玻璃温室: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育秧中心建设进行补贴,起补面积150平方米。
4.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设备的**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第三章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报
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
2.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以及所在县(市、区)的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今年建设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建设地点、了解建设面积和作物种植情况,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所在县(市、区)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于5月30日和8月30日前,以联合正式文件上报省农业厅(2份)、省财政厅(1份),并附《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汇总表》(见附件4)、项目在当地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区位示意图、建设地点图片资料和各项目实施方案、《2011年浙江省设施农业设备补贴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立项。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总体资金规模,确定补贴项目计划,并在浙江省农业信息网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下达设施农业设备补贴计划指标。
第四章补贴项目实施
第十条购买。经审核同意的补贴对象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购买安装协议(见附件5),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列入补贴目录内的企业产品,参照中标建设标准,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产业要求,与生产企业商谈建设标准和实际购买价格,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购买。改变设施农业设备建设标准的,建设标准和价格需事先报省农业厅备案,审批同意后再建设。
第十一条验收。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建设地点、建设质量和安装面积进行实地验收,并在购买安装协议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结算。生产企业提供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经省农业厅审核和省财政厅复核无误后,与生产企业结算。
第五章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把好审核关,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享受补贴设施农业设备的造价、建设地点、建设面积、产品质量和建设标准的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严禁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公开投标的产品质量、价格等承诺,及时做好安装建设、售后服务等工作,严禁借机乱涨价和降低服务质量。一经发现违背承诺等现象,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补贴产品资格和第二年公开招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申报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计划。设施农业设备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不得擅自拆除,对违反规定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停止安排该实施县第二年设施农业设备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两区”建设,加强设施农业设备补贴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和透明。同时要加强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检查和绩效评价,补贴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于2011年10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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