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
为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实施成效,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农办机[20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和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农机购置补贴纪律要求,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规范操作,让党和政府放心,让购机农民满意。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各项政策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补贴产品目录执行工作的督查。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补贴目录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同类同档的产品在各地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各项目区对补贴目录只能取舍类别,不能取舍具体型号,不得对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重点督查各项目区是否已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已经向社会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构成、具体操作办法、岗位人员职责、受理电话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各地出台的地方性配套政策和操作细则是否存在与国家、农业部及省级农机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相悖的情况。
2.加强对农民购机自主权落实情况的督查。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的要求,加强对各项目区保障农民购机自主权情况的监督,要让广大农民知晓补贴政策、补贴目录和补贴产品,知晓省域内的全部补贴产品经销商,让农民从目录中自主选机,在省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切实保障农民的信息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重点督查补贴政策公开和补贴目录宣传情况、农民对补贴经销商选择和自主购机政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指定和变相指定经销商等问题。
3.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销售、供货及服务情况的督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严禁借国家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的要求,加强对补贴产品售价情况的监督,重点督查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销售给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虚开或拖延开具购机发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误导、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减少对用户进行必要的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培训服务项目,不得降低“三包”、维修、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质量。
4.加强对确定补贴对象工作情况的督查。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强调,各项目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求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重点督查各项目区的补贴对象确定过程是否公平公开公正,是否存在拖延或拒绝办理农民正常购机申请的情况。对于违反规定,在确定补贴对象时存在优亲厚友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辽宁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督查。重点督查各项目区对“五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对补贴指标申请受理、确认通知书发放、补贴机具核实、监管、协调服务、档案管理、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使用、补贴信息公开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
2.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督查。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重点督查补贴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主要包括补贴种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机具核实、实施进度以及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等,严防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倒卖补贴指标、倒卖补贴机具以及暗箱操作、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3.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保障和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的督查。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制定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调查补贴机具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对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和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做出评价,公布质量监督投诉电话,重点督查企业生产条件、质量保障体系、质量保证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以及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等主要环节。
4.加强对有关纪律要求落实情况的督查。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的有关要求,重点督查“八个不得”、“四个严禁”等纪律落实情况,即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对象;不得将国家和省级推广目录外的产品纳入补贴目录;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机具核实手续;不得以农机购置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严禁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机生产企业收费、严禁向补贴产品经销商收费、严禁以工作经费不足为由向企业和农民收费。
5.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情况的督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设立和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和举报投诉处理工作。重点督查群众举报投诉的登记、核查处理、办理时限、举报人满意度等方面。结合近两年各地农民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深入开展专题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主要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开展重点督查(4-5月、9-10月)。在补贴工作的关键时期(春秋两季),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要成立督查组,认真开展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督查采取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将督查结果汇总上报给省农委。省农委将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二)开展农户抽查(5-9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基层走访,实地了解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同时将采取电话抽查等方式,监督机具和政策落实到位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农委。
(三)做好政策效果评估(9-10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专家研讨等形式,调查评价各地补贴重点是否突出、成效是否显著,对各地农机购置补贴总体执行效果、存在问题、政策取向进行宏观评估,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评估结果和意见及时上报省农委,为全省农机补贴政策持续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四)开展重点案件核查(全年)。对于举报情节具体、反映问题较严重、影响面大的举报或投诉,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给省农委。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联合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对贯彻落实中央政策措施不力的部门和单位或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决策部署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严格执行纪律,快查严办重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索贿受贿、弄虚作假等行为。
(五)开展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督查(4-12月)。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要组织有关人员以现场测试、用户调查、生产能力考查、质量投诉受理调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供货是否及时、产品质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售后服务是否让用户满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汇总质量调查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农委。
四、分组情况和督查地区
省农委成立六个督查组,分别由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中心、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等有关单位参加,对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对全省农机春耕生产和农机安全生产进行督查工作。
第一组组长:张景山组员:周鹏飞、杨文革
督查区域:沈阳、辽阳、鞍山
第二组组长:曲平组员:梁柟、吴汉勇
督查区域:盘锦、营口、锦州
第三组组长:都业弘组员:刘爱民、董书权
督查区域:本溪、丹东
第四组组长:滕平组员:于君、史春生
督查区域:铁岭、抚顺
第五组组长:樊金鑫组员:王荣祥、李伟军
督查区域:阜新、朝阳
第六组组长:杨宏组员:吴义龙、刘华
督查区域:葫芦岛、绥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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