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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1年05月16日

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农计〔2011〕153号

各市、县(区)农机管理局(站)、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精神,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园艺业、畜牧业、设施农业、渔业、林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闽台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粮食生产大户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省所有76个农业县(市、区)。2011年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中央资金(第一批)总额为1.18亿元,省级配套累加补贴资金6000万元。在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养殖业发展情况、乡村人口数、农机化发展重点,结合往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资金控制规模。福建省2011年中央购机补贴资金(第一批)预安排表见附件1。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列入2011年购置补贴的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7个小类102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2)。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中央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谷物烘干机单机中央补贴额**高不超过12万元(详见《2011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央补贴资金用于实施范围内农民购置《补贴目录》中所有机具的补贴。根据购机补贴工作进度,必要时对各县(市、区)中央补贴资金分配指标实施全省统筹。省级补贴资金对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购置部分粮食机械给予累加补贴。

  对农民购置下列机具给予资金保证:600台大中型轮式拖拉机、2100台机动插秧机、200台半喂入联合收割机、1000台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和2万亩设施农业设备。

  省级补贴资金对以下类别和品目执行5-30%的累加补贴:

  1.对以下15个品目分别累加:对插秧机累加25%,且单机累加额**高不超过3万元;对水稻育秧软盘、硬盘分别累加15%、30%;对谷物烘干机累加20%,且单机累加额**高不超过3万元;对联合收割机、铧式犁、翻转犁、圆盘犁、驱动耙、旋耕机、水泵、农业设施大棚等累加10%,其中对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累加额**高不超过1万元,对全喂入联合收割机累加额**高不超过0.5万元;对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微灌设备、轮式拖拉机、沼气专用设备等累加5%。

  2.对台湾原装进口的农业机械累加8%,对闽台合作引进台湾技术落地生产的农业机械累加13%。单机**高累加额不超过0.5万元。

  3.列入省农业厅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合作社购置铧式犁、翻转犁、圆盘犁、驱动耙、插秧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等在省级已累加补贴基础上再累加5%,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累加10%,且单机**高累加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具体补贴额见《补贴目录》。

  省级补贴资金用毕,不再累加补贴。

  (三)购置补贴数量

  本年度内享受补贴对象购买机具数量规定如下:一户农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含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下同)低于3000元的农业机械,可自行搭配品种,且总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一户农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的农业机械,原则上不超过2套(2台不同类型的主机和与其配套的6台配套农具);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台、6台和1台;一户茶农购置摇青机、做青机、杀青机、速包机、包揉机、松包机、揉捻机、烘干机等茶叶生产机械分别不超过1台。列入省农业厅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的合作社和当年种植面积达5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大户购买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的农业机械,原则上不超过8套(8台主机和与其配套的24台配套农具),且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40万元;当年种植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大户和被评定为部、省级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点的购置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的农业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套(10台主机和与其配套的30台配套农具),且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设施农业设备补贴一年内分别不超过10亩、500亩,并可同时申请等面积的微灌设备。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林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或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农机局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购机。允许本省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补贴的申请及确定

  1.购机补贴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农林渔民、台湾同胞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水域滩涂养殖或承包证明;申请购买微灌设备和设施农业设备应出具土地承包合同或者相关证明;申请购置插秧机应出具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或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育秧证明;粮食生产大户应出具承包经营土地证明和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出具当年粮食生产规模证明。同村多户(两户以上)农民同时申请购置同品目单机补贴总额在1000元以内的小机具,可由其中一个农民为代表,凭本人身份证和多户农民签名及联系电话的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多户农民集中购置小机具补贴申请明细表”(见附件3),统一办理购置补贴相关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将购机者基本信息和购买机具类别、型号录入到“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公示。县级农机、财政部门会同乡镇农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公示栏和申请者所在行政村部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并同步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4)。单机补贴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

  3.办理确认书。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指标确认书一式4份,其中县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存档1份,购机者2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1份作为结算凭证)。

  (二)补贴机具的提取与核实登记

  1.提机。购机者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30个自然日内向自主选定的经销商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即可提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标注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动力号。完成供货后,经销商需将机具完整的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发票号和销售价格录入管理系统,同时上传发票扫描件,打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6)。购机者提机后在申请表上签名按手印。申请表一式3份,县级农机部门存档1份,购机者2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1份作为结算凭证)。

  2.机具核实登记。购机者必须将机具送交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安排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办理核实登记,加盖“已核实”印章,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对多户(两户以上)农民同时购买同品目小机具的,在“多户农民集中购置小机具补贴申请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单机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须提供核实人员、购机者与机具的人机合照,照片上传至管理系统。其中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要提供核实人员、购机者与在田间作业机具的人机合照。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由购机者凭发票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登记手续。农机管理部门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不得让经销商代收相关费用。

  安装类机械的审核验收办法由省农机管理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3.建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及时建立档案,一人一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小机具购置补贴明细表、发票复印件、4寸彩洗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三)补贴资金结算

  允许省内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安装类机械生产企业不设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负责安装到位,统一结算;其他机具按照“谁销售,谁结算”的原则,由省内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结算。插秧机和收割机结算按照先作业后申报补贴的要求,经过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复核是否下田作业后录入管理系统,申报结算。6月以后申报插秧机结算,9月以后申报收割机结算。

  1.直销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结算申请,提交农机购置补贴用户明细表和汇总表。同时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盖有“已核实”印章的申请表、人机合照照片、小机具明细表、增值税发票原件、生产企业发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货运交接单等相关结算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按经销商分类编制《2011年县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见附件7)以及《2011年县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8)送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齐全,以及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购机行为是否真实等。经审核无误后,县级农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3.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县级上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按生产企业、经销商及机具类别,汇总编制《2011年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9),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4.审核购机补贴资料是确保购机补贴真实性,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资金的重要环节。县级、设区市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明细表,采取电话查询、入户调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抽查,县级抽查购机人不低于10%,设区市抽查不低于3%的比例,并填报“购机农户抽查情况表”(见附件10),与补贴资金结算申请一并上报上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

  5.省农业厅审核、汇总各设区市农机、财政部门上报的结算明细表、汇总表,形成补贴资金结算函报送省财政厅。

  6.省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贴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相关企业、经销商账户。

  7.根据资金结算情况,必要时实行补贴资金预拨。

  六、补贴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购置按相关规定必须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补贴机具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号牌和行驶证)手续,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服从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和灾害性天气优先为本地农业生产及抗灾救灾服务,积极支持当地的农机推广工作。

  2.补贴农机两年内不得转卖、转让。特殊情况需转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批同意。享受省级累加补贴的机具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卖、转让到福建省外。允许补贴机具跨区作业,但本省农忙季节应在本省境内作业。

  3.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一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查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七、工作进度安排

  1.4-5月,开展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召开全省购机补贴工作会议,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开始受理农民购机申请;

  2.5-6月,开展第一批补贴资金结算;

  3.5-6月,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组织购机补贴工作督导组,开展全省督导工作;

  4.7月,开展第二批补贴资金结算;

  5.7-9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购机补贴工作督导组,开展全省督导工作;

  6.8月,开展第三批补贴资金结算;

  7.10月,开展第四批补贴资金结算;

  8.11月,开展第五批补贴资金结算;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现场核实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和省农业厅购机补贴“十不准”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对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补贴资金量较大机型的补贴情况进行抽查、复查,对安装类机械重点复查、复核实际安装面积和规格型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市、区),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将取消补贴资格。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要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必要时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日和1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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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福建省2011年中央购机补贴资金(第一批)预安排表

  2.2011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

  3.多户农民集中购置小机具补贴申请明细表

  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公示

  5.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6.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7.2011年县(市、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第批)

  8.2011年县(市、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第批)

  9.2011年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第批)

  10.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农户抽查情况表(第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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