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机)局、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为组织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大力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夯实我省农业发展的基础,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以及《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四川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效应,切实尊重和保护购机者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紧紧围绕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农业基地建设,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化,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监管措施,积极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带动效应,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二)加快推进农机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
(三)提高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
(四)促进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确保农民稳定增收。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各地自然禀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确定补贴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要向粮食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主产区、现代产业基地、耕种收关键薄弱环节以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地要统筹兼顾大、中、小、微农业机械的应用,协调推进平原、丘陵山区、血防重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
(三)阳光操作,强化监管。各地要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操作规范透明。
(四)市场配置,保障权益。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切实保障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和机具价格的议价权。
(五)注重质量,优化结构。要加强引导,合理布局,注重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进一步优化我省农业机械装备结构。
(六)程序高效,方便购机。各地在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不变样、不走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特点,制定高效、实用的操作程序,方便农民选机和购机。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
2012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农牧业县,涉及21个市(州)的174个项目县。
(二)补贴资金规模
1、中央补贴资金分批下达,第一批下达我省的中央补贴资金6.6亿元。
2、省级资金2075万元,主要用于:水稻插秧机省级累加补贴、藏区累加补贴和各项目县市区工作经费。
(三)补贴资金控制指标的确定
通过自愿申报、省级审定的方式确定项目县补贴资金指标。在申报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的需求预测、近几年项目实施情况、农机化发展条件以及血防重疫区需求等因素,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省农业厅提出中央补贴资金和省级累加补贴资金的分县安排方案,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各地。
市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市州内补贴插秧机数量及结构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于3月30日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四)实施进度要求
项目参与单位应切实抓紧抓好项目各环节工作,加快实施进度和补贴资金结算。插秧机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应于6月15日之前实施完成,未实施或未用完插秧机累加补贴资金的,将调减项目县剩余累加指标。各项目县应于11月20日之前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工作。对进度慢、补贴资金结算情况较差的,将减少其当年第二批和次年补贴资金的投入。
五、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包括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其它机械等10大类28小类58个品目(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四川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由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和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组成。农业部确定的全国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全部列入我省的补贴品目范围,非通用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品目于2011年12月13日通过四川省农业信息网公告(网址为http://www.scagri.gov.cn/)。各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缩小补贴产品品目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
1、中央资金。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不超过该机具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其中:血防重疫区(详见附件2)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等大田作业机械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0%。
单台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挤奶机械的中央资金单台机具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的中央资金单台机具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
2、省级累加补贴额。我省2012年继续对水稻插秧机实行省级资金累加补贴,中央和省级资金合计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水稻插秧机的单台补贴金额不超过6万元。
对32个藏区县(详见附件2)的农牧民购机实行省级资金累加补贴。累加补贴资金由省包干安排到州,由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州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累加补贴政策的统筹规划,既要注重引导突出重点,又要通盘考虑避免矛盾,确保累加补贴政策在州行政区域内一致。
3、执行50%比例补贴额的品目。血防重疫区县执行不超过50%补贴额的品目:手扶拖拉机(8马力≤功率≤15马力),轮式拖拉机(20马力≤功率<100马力),铧式犁(双铧犁),旋耕机,耕整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圆盘耙,起垄机,水稻插秧机,条播机(10行及以下),穴播机(6行及以下),小粒种子播种机(油菜籽),根茎类种子播种机(马铃薯),免耕播种机(10行及以下),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蔬菜移栽机,全喂入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采茶机,油菜籽收获机械,薯类收获机(马铃薯),秸秆粉碎还田机。
4、补贴额的调整
各地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农业厅书面报告。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农机主管部门报告补贴额过高的机具。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过高补贴额,省农业厅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做出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六、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优先补贴购买耕种收机具的申请对象,申请对象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购机者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者,可优先补贴。
水稻插秧机、80马力以上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优先补贴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
(二)补贴数量
围绕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本着尽可能扩大受益面,减少矛盾冲突的原则,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购机者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
七、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采取购机者差价购机、县级财政直接向具有结算资格的企业支付补贴款的方式兑现。同时,我省将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资金的试点,具体操作程序和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八、差价购机及其结算程序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实施,按照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操作要求,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政策公告。通过媒体、乡村公告、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补贴对象、优先补贴条件、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程序、工作机构、咨询电话以及相关要求等在项目实施区内公告。
(二)拟购机者申请。拟购机者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拟购机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该表格式由县农机主管部门确定)。
(三)购机申请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对购机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工作应充分发挥乡镇有关机构的作用。
(四)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购机名单、购机数量和补贴额,将确定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和拟购机具品目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五)张榜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将确定的补贴对象姓名、拟购置机具的品目及分档名称、数量和补贴额在拟购机者所在的乡镇、村社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为方便农民,单台机具补贴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购机与公示可同时进行,但补贴资金不能满足同一批次农民购机需求的,则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先公示、后购机。
(六)审核盖章。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给购机者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给申请购机者。
(七)差价购机。购机者持身份证明原件、确认通知书前往经销商处自主选机、议价购机。议定后,经销企业须认真核对购机者相关证件和信息,供货并收取购机差价款。经销企业供货后,及时将补贴机具信息和差价款正式发票的扫描件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进行供货确认。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但补贴手续必须在本县办理。
对50马力以上拖拉机、插秧机和补贴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经销企业在供货时须做好人机合影,建档备查,作为结算资料附件一并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
(八)补贴购机核实。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购机户所购机具进行编号,喷涂统一标记。已购机状态的信息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逐一核实并确认。
(九)经销企业提出结算申请。经销企业将管理系统中已核实的信息生成结算资料(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经销企业供货表),将表格格式调整后打印一式三份,将其中一式两份连同对应的申请确认表、开给购机户的差价款发票存根、人机合影的电子文档报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经销企业应及时提交结算申请。11月15日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结算申请。
(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结算材料。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自收到结算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资料与管理系统信息的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在结算明细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的结算资料(结算申请报告、结算汇总表、结算明细表、经销企业供货表)转送县级财政部门。
(十一)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款。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10%的比例,对购机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结算申请企业支付补贴资金。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开具发票。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以上程序不能减少或颠倒。购机户只有在项目实施期限内经过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选购我省2012年补贴机具,才能享受项目资金补贴。没有经过规定的申请、审核、公示、审核盖章等程序的购机行为,即使是购买补贴机具,也不能享受项目资金补贴。
九、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购机者咨询,受理购机者的投诉和建议;采集和录入购机者基本信息,审核、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办理确认通知书并联合财政进行确认;对购买的机具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与编号,并在补贴机具显着位置进行喷号;对已购机情况(购机者购置机具情况和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各种信息)进行逐台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已购机情况在所在村社进行张榜公告;对补贴资金结算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收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做好全年会计辅助账登记;负责对经销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上报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动态掌握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市场价格,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按时向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和项目总结材料,及时反馈项目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负责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环节操作等。
为进一步发挥乡镇农业(农机)、财政等有关方面的作用,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本着方便农民的原则,在机构设置完善、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将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纳入到购机补贴申请审核、张榜公示、购机核实和购机情况公告等工作中。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制定,商县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账务核算、会计资料的归档立卷;参与制定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复核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按照有关要求抽查核实购机情况,审核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及时划拨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州)农机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细化本市(州)购机补贴项目有关具体政策;对县农机主管部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对50马力以上拖拉机、插秧机和补贴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其他机具进行抽查核实,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如实上报情况;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整理、每半月报送一次信息简报;受理本辖区内项目有关的投诉;督促企业做好机具供应及售后服务工作;开展补贴实施情况的总结及分析等。
(四)市(州)财政部门的职责。市(州)财政部门应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市、区),并对各县(市、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补贴产品质量监督
农机购置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的重大举措,各企业应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省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站)为受理农机质量投诉的专门机构,对农民投诉较多、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补贴机具及其生产企业,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将对其产品进行抽检(为避免增加企业负担,抽检不向企业收取费用)。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不予结算并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28-87610683。
十一、补贴产品企业的职责和监管
(一)补贴产品经销商的公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和四川省农业厅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统一公布,供购机者自主选择。生产企业要认真审核经销商的资质条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二)生产企业职责。认真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纪律要求;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配置提供合格产品;认真审核自主推荐的经销商资质条件,对所推荐经销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时提供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在管理系统中做好机具出厂编号和铭牌照片等信息的录入;加强经销商的监管;积极做好补贴机具"三包"服务工作等。
(三)经销企业的职责
1、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要求,规范操作,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2、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履行法定义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方便农民,客观公正地介绍机具的性能、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等,充分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采用降低产品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售后服务等方式参与市场竞争,不能采用违规违法等非正常手段推销产品,破坏公平竞争。
3、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对销售的补贴机具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补贴机具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向购机者及时供应符合要求的补贴机具,保证所供机具的基本配置符合补贴产品目录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机具配置;要严格履行"三包"服务责任等。
4、补贴机具经销企业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经销企业必须根据补贴对象实际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如实开具发票,不得虚开发票。
5、若发现其销售的补贴机具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机主管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
6、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及时录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的信息和差价款正式发票的扫描件,保证信息系统中数据真实性。及时申请结算,提供的申请结算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要求。
7、及时完整提供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认真做好结算申报、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生产企业违纪违规的处罚
1、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以结算:
(1)在管理系统中未录入机具出厂编号和铭牌照片等信息的;
(2)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3)推荐不符合资质条件经销商的;
(4)录入的信息不清楚的。
2、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以结算,并取消该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的补贴资格:
(1)未按照行业标准、相关要求和申报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
(2)提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不真实的;
(3)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的;
(4)倒卖、套购机具的;
(5)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
(6)串通推荐的经销商违规操作或其推荐的经销商服务不到位、不讲诚信、引发用户集体投诉的,
(7)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经销企业违纪违规的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补贴资金不予结算:
(1)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2)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的;
(3)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4)不严格执行差价购机并开具发票的。
(5)不接受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查,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取消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非法所得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1)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3)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的;
(4)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的;
(5)对实施补贴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6)因产品出现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售后服务问题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8)提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不真实,非法获得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的;
(9)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0)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六)农业部出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管要求或者规定的,将按农业部的新规定执行。
十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大问题须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并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对项目实施负总责,项目实施一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将首先追究一把手的责任,此后再按照责任大小分别追究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县农机主管部门一把手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将项目实施各个关键环节的工作在部门内部进行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重大事项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决策原则,确保购机补贴项目规范实施。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以及必要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规范操作,阳光实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在农民购机选择上,实行补贴机具品种、性能、配置、补贴额度公开制,让农民了解政策,自主购机,严禁农机主管部门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补贴对象享受补贴政策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
3、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实际购机有关情况通知购机者所在的村委会(或社区),请村委会(或社区)将享受补贴购机者的姓名、购机数量及享受补贴额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告,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虚假购机套取补贴和倒卖机具行为的发生。
4、做好补贴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我省2012年购机补贴项目相关通知将通过四川农业信息网和"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发布。项目县一定要高度重视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专机做好购机补贴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和报送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个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要求,严格执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农业厅将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将在全省进行通报。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州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监管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机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县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安排专人受理举报。省农业厅监督电话:028-85505752、028-85505358,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28-86725985。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各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补贴资金结算工作常态化,加快结算进度,切实减轻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2012年我省将对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直接与下一年度购补资金安排等挂钩。
附件1:四川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2:四川省血防重疫县名单、四川省藏区县名单
附件3:四川省丘陵县、山区县名单
附件2:四川省血吸虫病重疫县名单(共23个)
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喜德县、涪城区、旌阳区、安县、广汉市、罗江县、中江县、天全县
四川省藏区县名单(共32个)
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县
附件3:四川省丘陵县、山区县名单
一、丘陵县名单(54个县)
金堂县、泸州市辖区、盐亭县、乐至县、资阳市、洪雅县、营山县、宜宾市、达川市、渠县、武胜县、蒲江县、泸县、遂宁市辖区、安岳县、简阳市、青神县、蓬安县、宜宾县、达县、名山县、邻水县、自贡市辖区、纳溪县、蓬溪县、威远县、仁寿县、丹棱县、仪陇县、南溪县、宣汉县、华蓥市、巴中市、荣县、中江县、射洪县、资中县、犍为县、南充市辖区、西充县、江安县、开江县、岳池县、平昌县、富顺县、三台县、内江市辖区、隆昌县、井研县、南部县、阆中市、长宁县、大竹县、广安县
二、山区县名单(81个县)
攀枝花市辖区、古蔺县、旺苍县、峨边自治县、珙县、荥经县、宝兴县、南坪县、壤塘县、泸定县、炉霍县、石渠县、稻城县、德昌县、布拖县、越西县、南江县、米易县、梓潼县、青川县、马边自治县、兴文县、汉源县、汶川县、金川县、阿坝县、丹巴县、甘孜县、色达县、得荣县、会理县、金阳县、甘洛县、盐边县、北川县、剑阁县、峨眉山市、屏山县、石棉县、理县、小金县、若尔盖县、九龙县、新龙县、理塘县、西昌市、会东县、昭觉县、美姑县、合江县、平武县、苍溪县、高县、万源市、天全县、茂县、黑水县、红原县、雅江县、德格县、巴塘县、木里自治县、宁南县、喜德县、雷波县、叙永县、广元市辖区、沐川县、筠连县、雅安市、芦山县、松潘县、马尔康县、康定县、道孚县、白玉县、乡城县、盐源县、普格县、冕宁县、通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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