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各市农委、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辽宁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本方案适用于除昌图县和绥中县以外的全省各市、县(含市辖区、县级市)。昌图县和绥中县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照《辽宁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执行(另文印发)。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不同区域各业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涉农县(含市辖区、县级市,下同)。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民人口数、土地流转程度、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省内各市、县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投入规模。各市、县对2012年全省1000万亩滴灌节水农业工程配套机具(即:滴灌播种机、滴灌过滤器、施肥罐)及蔬菜大棚内部喷淋设施购置所需补贴资金要给予优先保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7个小类110个品目机具。详见《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农机推广目录》,另文印发)。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丘陵山区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为列入《农机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农机推广目录》所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且年度内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严格执行《辽宁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文印发)。
不允许对省(市、县)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我省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拟购置农机申请补贴的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要符合农业部和我省关于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我省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委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鼓励企业不断完善市场经销服务网络,提高经销服务能力和水平。补贴资金不得对非公布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结算。
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产品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操作方式和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自愿到市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经农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农机、财政部门对申请确认信息要登记备案。
(二)购机补贴对象确定。根据购机申请和资格初审情况,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形成购机补贴申请情况汇总表,由各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名单。
(三)购机手续和实施购机。经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到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一式4份,其中,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存档1份,购机补贴对象2份,并在购机时提交给经销商1份用于补贴资金结算),农机、财政部门要分别在《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购机补贴对象凭《通知书》在30天内选择经销商实施差价购机(扣除财政补贴资金)。超过《通知书》规定购机时限的,按自动放弃购机处理,《通知书》自行作废。经销商要与购机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确认表》,一式4份,其中,交购机者留存1份,交农机主管部门留存1份,经销商申报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时报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1份,经销商留存1份),经销商应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注明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补贴对象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购机补贴对象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四)信息统计和报送。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供货单位要及时(每周汇总不少于一次)、准确地将购机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各市、县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全部受理、审批和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必须在11月30日前完成当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全部受理、审批和补贴机具核实工作。
(五)补贴资金结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省财政厅统一向供货企业结算的方式。开展补贴资金结算前,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补贴产品的实际购机情况进行全面核实确认。在补贴资金结算时,申请结算的供货企业应将: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结算报告;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3、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4、发票复印件;5、申请结算的供货企业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报送至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审核无误后,定期汇总统计形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表等结算报账材料,并定期报送给省农委,省农委复核无误后,报送省财政厅,并对结算报账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结算的供货企业。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结算数据应与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数据一致。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市、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补贴对象确定、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市、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核实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得拒绝购机对象的合理购机申请。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给购机补贴对象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补贴产品的范围以及配置和技术参数要严格执行《2012—2014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三是严格执行农业部和我省关于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四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市、县)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五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市、县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市、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市、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市、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对问题较大的市、县要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和我省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市、县要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各地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
省农委、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定期进行监督抽查。
附件下载:1.2012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2.2012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 3.2012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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