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市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二、补贴机具
重庆市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目见附件1。对农业生产急需的其它农机具,经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三、补贴标准
实行分类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在全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单机补贴限额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高限额执行。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本市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对适合我市丘陵山区的小型插秧机和收割机实行中央和地方累加补贴。重庆市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2。
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中,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市农委和市财政局,以对过高的补贴额等情形及时做出调整。
四、办理程序
(一)购前确认
购置补贴农机具程序见《购买补贴农机流程图》(附件3)。
单机补贴额(指中央和市级补贴总额)在3000元以内的农机具不需购前确认,可直接购买。
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内的农机具,实行购前确认制度,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确认。
单机补贴额在15000元及以上的农机具,亦实行购前确认制度,先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农机推广总站复核,市农机主管部门确认。
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的补贴农机具,享受补贴的不超过2台套。农机服务组织购买补贴农机具,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且数量不超过30台套的,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内且数量不超过10台套的,由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确认。
(二)机具购置
购机者持二代身份证原件(以及购置确认表)到补贴机具经销商处,按享受补贴后的差价款购机。
购机者购置补贴农机具,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以内的,在本区县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购买,才能享受补贴;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购机者购前申请确认通过后,可以在本市内跨区县购买,但补贴核实申报仍然由购前申请确认区县负责。
(三)补贴申报
各级经销商、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申报购机补贴流程图》(附件4)要求,认真审核、上报补贴相关资料。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经销商申报补贴资料时,应出示其向总经销商开具的代销服务费发票,否则不予受理。
为确保购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做好村居公示,并定期将审核表送达市农机推广总站。
五、资金结算
一是农机购置补贴采取“差价购机、集中支付”方式。经销商申报的补贴资料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核后送市农机推广总站复核汇总,上报市农机办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市农机办**终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总经销商。
二是补贴资金原则上每个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每月**后一天。今年结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政府的强农惠农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经销企业要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严格程序,加强监管,确保农机购置补贴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一)明确责任。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制定支持推广产品目录、制定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以及资金结算。市农机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经销商确认。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受益公示和真实性核实、补贴资料审核上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同时做好购机者资格审查、补贴机具使用管理合同签订、经销商和补贴机具监管、投诉调查处理、补贴档案管理等。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会同乡镇财政所做好补贴政策宣传,购机村居公示和核实,并将公示和核实情况上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同时做好购机者资格初审。
(二)落实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发动。通过科技赶场、现场会、演示会、宣传画以及报刊、电视媒体等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操作程序、实施效果,做到家喻户晓。二是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购机者的购前确认,认真审核、上报补贴资料,做到随到随审,加快实施进度。三是强化真实性核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对审查上报资料中的购机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农户,核查购机的真实性。核查方式和抽查率应按照渝农发〔2012〕57号文件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检查中,对补贴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与申报资料不一致的,其补贴申报资料审核不予通过;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在未办理注册登记前,其补贴申报资料审核暂不通过;对购机者未持有购机正式发票的,其补贴申报资料审核也暂不通过。真实性核查应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四是坚持公示制度。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将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实现“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特别要坚持做好村居公示,即对购机补贴受益者,应在所在村或居委会按照规范村(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结果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会同乡镇财政所签字后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存档备查。继续坚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互联网上长期公示。五是保障工作经费。区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受益公示和真实性核实、补贴机具监管、投诉调查处理、建立补贴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经费保障。
(三)强化监管
一是严格工作纪律。按照国务院、农业部、财政部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三个严禁”、“八个不得”、“四个禁止”纪律要求。认真落实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经销商的规定。严禁区县为补贴机具推广设置限制门坎,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违规向生产企业、经销商和购机者收取各种费用。严禁农机化事业单位通过成立公司等手段经销补贴产品,从事与购机补贴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补贴机具经营。对违纪违规的,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二是加强经销商监管。今年,补贴农机具统一实行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在线销售。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要督促不规范的经销商及时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暂停申报补贴直至取消补贴申报资格。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同一产品在同一时段,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价。对于乱涨价,损害农民利益的应取消补贴资格。总经销商应加强二级经销商的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对违规购机者(户),应取消其五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骗取补贴资金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应追回其非法侵占骗取的补贴资金;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应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取消其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强化补贴机具监管。严格补贴机具申购程序,做好购机公示、补贴资料审核和购机真实性的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和完善补贴机具档案管理。购机者应妥善保管购机正式发票和机具信息卡备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与购机者签订补贴农机具使用管理合同(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购置单机补贴额在15000元以下的补贴机具,2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购置单机补贴额在15000元及以上,或享受市级财政累加补贴的农机具,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卖或转让到市内的,须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并报市农机办备案;转卖或转让到市外的,须经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签注书面意见,并报市农机办确认。对倒卖补贴机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四是抓好质量监管。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要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监管,督促农机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管理混乱,发生重大投诉事件和质量跟踪调查整改不合格的农机生产企业,将取消补贴资格。
今年为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年。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并于6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农委,同时按照渝农发〔2012〕57号文件要求,于年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
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12316(市农机办)
023-67909982、67909981(市农机推广总站)
质量投诉:023-49835778(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
监督举报:023-89133231、89133229(市农委监察室)
023-67909961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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