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2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试点方案
2012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试点方案
渝农发〔2011〕477号
为进一步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努力提高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2012年重点推进20万亩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以下简称“机插秧”)作业补贴试点,以示范带动全市推广机插秧170万亩。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确定10个水稻主产县开展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试点,试点控制任务分别为:梁平3万亩、涪陵3万亩、江津3万亩、开县2万亩、秀山2万亩、长寿2万亩、大足2万亩、永川1万亩、巴南1万亩、南川1万亩。试点区县应结合粮食高产创建、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等项目,通过开展机插秧作业补贴试点,建设20万亩水稻机插秧示范片。通过“作业补贴”方式开展的机插秧示范面积一并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其他区县在开展机插秧示范建设的同时,也可参照本方案实施。通过作业补贴试点,积极探索创新机制和模式,以促进水稻生产机械化水平的提升。
二、建设内容
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服务组织为主体,与种粮户签订协议,开展水稻机械化育插秧作业服务;经过相关审核程序后,将作业补贴资金兑付给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主体。作业补贴以乡镇为单位相对集中连片实施。在开展作业补贴试点的同时,各地应采取多项措施,持续开展机插秧示范建设。项目县机插秧作业应参照《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规程》(CNB/T001—2010),制订完善当地作业标准。
三、补贴环节和对象
在试点区域内,主要补贴水稻机械化育秧和插秧环节。补贴对象为为种粮户提供机械育插秧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等服务组织,以降低农机作业成本。具体按“作业补贴程序”执行。
四、资金安排及原则
市级财政安排作业补贴专项资金,补贴标准为每亩30元,试点控制面积20万亩,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配合农业部门验收后,提出补贴申请,市级复核后下拨区县。
市财政同时安排200万元推广经费,用于全市机插秧推广工作(含作业补贴试点)。实施区县要统筹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五、作业补贴程序
(一)种粮农户与农机服务组织签订机插秧服务协议(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承包稻田面积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进行审查,确认作业区域、协议面积、种粮农户是否符合规定。
(三)服务组织按协议开展机械育插秧作业服务,任务完成后,由种粮农户签字确认,并向服务组织支付扣除作业补贴后的作业费用。
(四)农机服务组织凭作业“协议”、种粮农户签字表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申请作业补贴资金,填写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作业区域和面积核实后进行汇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将申请表、协议及汇总表上报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县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再次核实作业面积,在所在地(乡镇和村)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市级汇总申报补贴资金。市级下达后,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六)在资金兑付结束后,项目乡镇应将相关档案(清册)报当地农业和财政部门存档。
六、管理与监督
(一)严管项目资金。机械化育插秧作业补贴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市农委、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以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
(二)严把审核关。按照机插秧示范任务要求,各地要切实把好审核关,尤其在育秧及插秧结束后,组织实地检查核实。严禁虚报面积、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同时,建立违规农机服务组织“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纪服务组织将取消其今后承担“作业补贴”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三)建立分级负责制。各级对本区域分别上报的示范面积准确性、作业补贴真实性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负责,并列入对乡镇责任人员的考核内容。县、乡镇要分别建立建立补贴档案(清册),具体明确服务主体和对象、作业面积、实际补助情况等(附件3)。县、乡镇均应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四)监督作业市场。区县农业及财政部门依据当地作业成本及价格,结合财政补贴等因素,统一制订本年度机插秧示范区作业服务收费“**高指导价”,并监督执行。农机服务组织在示范区收取服务费、享受补贴时,不得随意抬价。通过跨区作业方式开展“协议”服务的,财政补贴资金在作业地兑现给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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