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指导意见(2.23日重要更新)
关于对《安徽省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补充规定
皖农机计财〔2012〕40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省农垦事业局:
根据农业部农机化司对《安徽省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审核意见,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补贴标准
今年农业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新规定,包括通用类、非同用类和自选类三部分补贴机具的补贴额,相对往年有较大的改变。通用类机具的**高补贴额由农业部制定,非通用类和自选类机具补贴额由各省制定。我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通用类产品的补贴额,我省直接引用或按同比例降低引用农业部制定的**高补贴执行,一览表中的非通用类和自选类机具补贴额,由我省购机补贴专家在参照该产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实际销售价的基础上,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的。
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部批准的安徽省2012年购机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补贴额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制定补贴额。
二、关于补贴机具种类
我省2012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4个小类101个品目机具补贴。与去年相比略有增加,从实际情况看能够满足各地农机化发展需要,在资金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各地应该尽量满足不同方面农机化发展的需要,促进当地农机化全面发展。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三、关于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农机生产企业要对上报省农机局的经销商名单进行审核和负责,省农机局对各企业上报的经销商进行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取得购机补贴产品经营资格的经销商要自觉遵守购机补贴政策,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补贴产品名称、型号和配置,公开销售价格。销售产品时必须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据正式发票并交给购机者,不得代购机者保管发票,不得代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生产企业对经销商要加强管理,对推荐的经销商的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各级农机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对违规的经销商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不予资金结算。
四、关于补贴对象的确定和公示
为防止少数人倒卖购机补贴指标,以及“一人购买多人申请指标”的问题,2012年我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规定,决定对购机补贴申请程序做适当的完善,即规定:需要申请购机补贴者必须先购机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只有按照购机补贴政策和程序取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后方可享受补贴。在申请补贴人数少于计划指标时,申请人在购买补贴机具后,只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享受到补贴;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即实际购买人数超过计划安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农机部门应当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直接发给取得补贴资格的申请者,不得发给其他人员。补贴对象可在省域内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
购机补贴政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以及购机农户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等信息在各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公布。补贴用户的补贴相关信息要在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补贴工作开始实施后,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五、关于资金使用进度和结算
为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补贴工作启动后我省将在往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资金结算进度,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今年5月中旬将开展第一批资金结算工作,10月上旬开展全年**后一次资金结算。希望各地按照安徽省2012年购机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抓紧组织实施。
六、关于先购机后提出补贴申请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尤其是保证农民购机补贴款的及时到位,今年,我省农民差额购机、企业申请资金结算等程序依然按照往年的做法不变,仅对补贴申请者提出了先购机的条件规定。差额幅度按照“安徽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取得补贴资格的购机者要及时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交给销售商,以便销售商能够及时办理资金结算申请等相关工作。为保护买卖双方利益,建议购机者与销售商要签订好买卖合同,明确买卖双方的责权利,明确实际成交价,协商处理好相关问题。各级农机部门要重点关注此项工作,指导好农民做好先购机后申请补贴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皖农机计财〔2012〕10号
各市、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省农垦事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我们制订了《安徽省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继续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效应,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和“农民收入倍增”计划,快速规范高效落实好购机补贴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购机积极性,促进我省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引导粮食生产过程机械化,尤其是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统筹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为建设美好安徽作出农机化应有的新贡献。
二、资金规模及实施范围
中央财政预拨我省2012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6.3亿元计划已下达到各市县,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认真谋划好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生产急需、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机具。
省财政安排的1000万元补贴资金,继续用于我省重点农作物关键环节急需的如插秧机等机械购置补贴叠加等支出,先购先补直至资金补完为止;其次用于粮食大户和农机大户奖励机具和购机补贴政策宣传、核查支出。
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包括省农垦农场。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区域的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我省2012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用于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和设施农业设备等11大类34个小类101个品目机具补贴(详见附件1)。
各生产企业在上述范围内要主动向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交在安徽销售的补贴产品照片等相关材料,省农机局对各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材料进行汇总、分档,形成《安徽省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指南》,并制作光盘免费发到各级农机部门,供农机部门核机和农民购机参照。
8至15马力的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疫区县和山区半山区补贴,血防疫区县和山区半山区名单见附件2和附件3。
(二)补贴标准
非通用类机具补贴标准按照以下五个原则进行测算确定:一是参照该产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实际销售价,不参照企业产品报价;二是同类同档产品补贴额相当,补贴额就低不就高。但插秧机、深松机、油菜和玉米收获等重点环节生产急需的机械补贴率就高不就低;三是突出产品主功能,以主功能确定产品档次,在此基础上兼顾质优,即技术先进、功能多的产品在同档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额;四是对2011年部分产品过高的补贴额进行调整;五是配套机具与主机分开,分别确定补贴额。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专家组成的评审组根据上述五个原则,集体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农机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专家们根据分档情况和补贴额一览表,将各个企业申报的产品对应到相应的档次中,明确每个产品的具体补贴额。2012年新投入市场的新产品参照同类产品的补贴额执行。
继续在血防疫区县实施“以机代牛”工程。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县(市、区)农民购置补贴范围内的手扶拖拉机可申请中央补贴资金,补贴率调整为30%。
粮食生产过程以外的其它机械,如农用挖掘机、色选机等非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补贴资金规模必须从严控制。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以及确定原则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只有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资格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其他任何个人、企业和组织均不能申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为保证春耕农业生产需要,方便农民购机和企业组织农机生产及销售,从2012年元月1日到2012年度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前的任何时间(补贴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并张榜公布),符合补贴对象的购机者购买了2012年安徽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业机械均可申请补贴。
为防止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有效解决多人“围标现象”,体现购机补贴的本意,2012年需要申请购机补贴者必须先购机后才能提出补贴申请,只有按照购机补贴政策和程序取得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4)后方可享受补贴。在申请补贴人数少于计划指标时,申请人在购买补贴机具后,只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均可享受到补贴;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即实际购买人数超过计划安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优选满足已购机者的需求。农机部门应当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直接发给取得补贴资格的申请者,不得发给其他人员。
农民购买农机产品时应与经销商签订好买卖合同,明确产品实际成交价,实际成交价与产品补贴额无关。取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购买者,可以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机发票向销售企业先兑付补贴款,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要积极配合农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兑付补贴款要求,一经举报查实,将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经销企业定期汇总好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及时上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汇总各销售企业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可再向省农机部门提出资金结算申请。省农机局根据各产品销售情况和资金实施进度分批开展资金结算。
(二)补贴机具数量
为充分体现购机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以及向种粮大户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倾斜的思想,参照各地往年的做法,今年规定:一个农户家庭每年度内可以享受补贴机具的台数上限为3台套(即3台主机和6台相配套的作业机具),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年度内可以享受补贴机具的台数上限为5台套(即5台主机和10台相配套的作业机具)。超过规定上限的需书面提出申请,由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继续加大力度推进机械化插秧,农民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12年购买插秧机和育秧播种成套设备可申请配套硬盘补贴,购买一台手扶式插秧机可以申请3000张以下硬盘补贴,购买一台乘坐式插秧机可申请5000张以下硬盘补贴,购买一台育秧播种成套设备可申请10000张以下硬盘补贴。具体补贴数量按实际购买量进行补贴,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硬盘不予补贴。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农机生产企业要对上报省农机局的经销商名单进行初审和负责,省农机局对各企业上报的经销商进行复审后统一向社会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取得购机补贴产品经营资格的经销商要自觉遵守购机补贴政策,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销售价格,不得代享受补贴的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生产企业对经销商要加强管理,对推荐的经销商的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要积极配合农机主管部门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不准让没有取得补贴机具经销商资格的经销企业经销补贴机具,一经发现让没有取得补贴经销商资格的企业销售补贴产品,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不予资金结算。为方便农民选择购机补贴经销商,所有购机补贴经销商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由生产企业统一制作的购机补贴经销商标志。
六、补贴机具核实与资金结算
坚持机具核实与资金结算挂钩。2012年,我省继续按照先通过机具核实,后准予资金结算的操作程序;继续执行只与生产企业结算,不与经销商结算的方式;继续执行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集中支付办法。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在资金结算前要严格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编号、喷字、建档和信息汇总。县级农机、财政部门上报结算申请的材料要与销售企业或生产企业销售信息进行核对,只有双方信息一致时,才可以联合上报市农机局和财政局。各市农机、财政局对各县上报的结算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结算要求的再联合上报省农机局。省农机局对各市上报的结算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和复审,对符合结算要求的材料进行汇总并报省财政厅,待省财政批复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入生产企业的补贴账户。
为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今年5月中旬开展第一批资金结算,各地需基本完成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结算率不低于90%。第一批补贴资金结算率将作为分配第二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10月上旬开展全年**后一次资金结算。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成立购机补贴工作领导机构,除农机、财政部门外,还应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参加。购机补贴方案制定以及执行中重大事宜应由购机补贴领导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购机情况的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结算申请等;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农机部门搞好上述工作,同时要按照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予以安排购机补贴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运行,因购机补贴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影响购机补贴政策落实,将及时调减该县购机补贴资金规模。购机补贴工作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重点用于政策宣传、培训、信息公示、机具核查和档案建立等支出。
(二)因地制宜,制定方案。各地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和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方案。要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尽快制定本县2012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方案要突出补贴重点,资金要集中用于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械。每个县可以对重点发展的机械开展有计划的普惠制试点,即有计划的对生产急需的一些机械进行重点安排,实现普惠制,尽可能满足购买者的需求。
普惠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必须谨慎试行,建议购机补贴资金需求量较小的山区、丘陵县可以先行试点。实施购机补贴普惠制的县必须对本县购机补贴形势有充分的了解和评估,并制定科学的操作方案。该方案需经市农机、财政初审,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农机局、财政局要尽快对各县(市、区)上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本实施指导意见的,要督促县农机、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三)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以及《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尤其要重点把好补贴资格申请审查关、资格确认程序关、机具核查建档关以及资金结算关。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核实工作要前移,与申请、建档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不见机械不予申请,没有人机合影不予建档,无档机械不准申请资金结算。做到关关规范,环环相连。
(四)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购机补贴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工作量大,专业性强。这就要求我们各地不仅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而且还要建立和完善购机补贴办事机构和监督机构,安排一定的人员具体开展购机补贴工作。做到决策民主,办事规范,自觉纠正少数地方“一人决策”“一人办事”的不规范做法。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集中办理期间,每月要召开一次购机补贴情况通气会,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确保购机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省农机局六个督查组要经常开展责任区内的购机补贴督查,做到购机补贴督查工作与有关业务工作相结合,重点抽查与常年检查相结合。省农机局和财政厅还将联合行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市县区要参照省级督查方法开展自查和抽查。自查的重点是农机部门自身购机补贴各环节操作是否规范,抽查的重点是销售企业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补贴产品和违规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类处理,属于自身问题的要及时分析原因,主动纠正,属于企业或农民违规的要及时收集整理,按照职能划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绝不能视而不见,绝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主动作为。各县抽查的比例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
(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尤其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操作程序,以及资金实施进度等,扩大社会知晓度;要向社会公布问询和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答疑解惑。要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农机部门应主动对企业开展警告约谈,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要强化政策敏感性,对群众反应强烈或媒体关注的问题要及时主动介入调查,并及时妥善处理好,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
各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文档报送省农机局。
附件:1、安徽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安徽省2012年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县(市、区)名单 3、安徽省山区县和半山区县名单 4、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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