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江苏省2013年农机补贴目录材料申报
苏农机行〔2013〕3号
关于报备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精神,2013年我省将继续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选择部份品目机具满足所有农民购机需求”的试点工作。为确保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平、公开、公正和有序实施,现就报备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材料通知如下:
一、报备要求
全省2013年共补贴开沟机、深松机等56个机具品目,具体补贴品目配置要求详见附件1。企业需对照补贴品目,及时报备补贴产品信息。生产企业可自主或委托经销企业报备相关材料,同一种类产品只能委托1家经销企业。经销企业代理报备手续,须提供生产企业的报备授权委托书。报备的补贴产品应为列入国家或江苏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具,其主要配置及参数应与支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一致。
二、报备所须材料
江苏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实行备案制。所有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参与江苏农机补贴的省内外农机企业,应主动报备信息(包括通用类、非通用类及自选类品目产品),不主动报备者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一)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报备材料
1.按照《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明细表》(附件1)中的机具大类、小类、品目分类情况,填写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报备表(附件2)。
为规范操作,微孔增氧设备、喷滴灌设备、卷帘机及农用地源热泵机组按如下要求报备:
(1)微孔增氧设备:电机功率及型号、风机(或压缩机)型号、微孔管内径、微孔管+通气主管长度之和(米)、企业质量承诺(使用年限)。按以上配置报备2012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元)。
(2)喷滴灌设备:首部系统水泵功率、所配控制柜、过滤器规格型号和主要性能参数。取消田间管网补贴。
(3)卷帘机:变速箱和电机型号,并按此报备市场平均销售价格。
(4)农用地源热泵机组:地源热泵主机型号、制冷量、制热量、输入功率(制冷∕制热)、外形尺寸和重量等,报备地源热泵主机销售价格。地源热泵机组主要组成部分(不含基建)的型号、配置及参数等。
2.产品照片及要求(附件3)。
非通用类及自选类的每个型号提供1张整机照片(须能清晰反映机具特征)和1张标牌或出厂编号样式照片(不是单独标牌或编号照片,要连机具安装部位一起拍),要求6寸(6寸=宽度15.2cm×高度10.2cm)彩色冲印。按产品型号分别粘贴,一个型号一张纸,不够可附页。电子版单张照片为500k、jpg格式。
3.农机补贴报备授权委托书(附件4)(经销商受委托,办理报备手续时提供)。
4.《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报备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5)。
5.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报备企业承诺书(详见附件6)。
6.报备产品在国家或江苏省支持推广目录中所在页面的复印件。
(二)报备材料受理
报备截至日期为2013年2月22日(20日至22日三天集中受理报备材料)。企业需寄送(自选和非通用类需当面送达省农机局行业发展处)纸质材料,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1.申报企业应按品目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个品目装订1册,按上述1-6材料顺序装订,不得将多个品目的申报材料合订成册;并用U盘保存附件(2、3、5)的电子档,总文件夹命名为“企业全称”,其中包含各品目子文件夹,各品目文件夹命名为“企业全称-品目名称”,严格按所提供的附件格式报送材料,其中通过EXCEL制作的附件,不要合并单元格。
2.附件(2、3、5)的电子档严格按上述命名、归档及相关要求发送至jsnjbt@sina.com邮箱。
三、相关要求
(一)凡参与江苏农机补贴的生产或经销企业,需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的相关规定。以前年度有违规行为并经查处的企业不得参与今年的农机补贴。
(二)企业所提供的报备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有效,如发现报备材料与推广鉴定报告不完全一致、企业上报的2012年江苏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不真实(与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不相符)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一律取消资格,不另行通知。对于同一档次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将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三)对超出我省补贴机具品目范围、产品性能参数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被国家通报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不列入补贴。
(四)对于明确要求的产品重要性能参数而未能注明的,原则上按照低档补贴定额进行核定,并不再补报修改。对于品目归类,以企业报送材料为准,原则上不再重新调整。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苏省农机局行业发展处王琨、徐幸、朱玉奎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4号
邮政编码:210024
联系电话:025-83275120、83275271
传 真:025-83275253
电子信箱:jsnjbt@sina.com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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