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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02月07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3〕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财政局,万盛区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市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于2013年2月22日前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2月7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财政补贴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补贴机具)购置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推进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加快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补贴机具购置(以下简称购机)和财政安排的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本市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购机补贴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

(一)本市农民;

(二)本市农场(林场)职工;

(三)本市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六条 补贴机具应是列入国家和重庆市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第七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分类分档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市农机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与下达

第八条 县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农机装备数量及结构,于每年12月上旬向市财政部门和市农机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包括补贴机具类别和数量及资金需求量、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农机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央及市财政年度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全市农业和农机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各地需求状况、近几年补贴实施情况和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并分批下达区县补贴资金预算。区县根据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合理安排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不得超支,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事权和财权一致的原则按年预算相应农机购机补贴工作经费,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

第四章 购机及补贴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结算办法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购置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购机者应向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查通过,由乡镇向申请者发放购机指标确认书。购机者持购机指标确认书、身份证、惠农直补卡(折)在有效期内购机。

单台机具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机具,实行普惠购机,购机者事前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购机政策告知书和录入购机者信息,持身份证、购机政策告知书、惠农直补卡(折)购机。

每个购机者一个年度内购机的数量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实行全价购机制度,购机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经销商及时出具全价购机发票。购机发票上应注明机具成交价格和当年确定的补贴金额。

购机者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可以充分与经销商进行议价。

经销商查验购机者购机指标确认书(购机政策告知书)、身份证、惠农直补卡(折)无误后受理购机,及时采集购机信息,录入全国农机购置管理系统。购机信息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信息;

(二)机具类别、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机具配置与主要参数、机具价格、补贴标准等机具信息;

(三)购机发票信息;

(四)惠农直补卡(折)信息;

(五)人机合影图片。

购机者二代身份证和机具信息实行补贴系统在线自动读取。使用相机、手机等数码设备采集人机合影后,在线上传补贴系统。机具发票实行补贴系统与税务金税系统联网在线打印,补贴系统自动读取发票信息。

第十四条 每月15日和当月**后一天,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将本辖区的购机情况以村为单位按照全市统一格式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15天,同时市、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在互联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期内,市、区县、乡镇(村社)同步开展电话抽查和入户调查,接受举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抽查情况和举报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在线审签,并同步制作纸质资料报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电子和纸质补贴资金兑现申请,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惠农直补卡(折)上。

第五章 补贴机具的经销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无违反购机补贴政策的不良记录;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应将自主确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经销商以及授权代理产品类别、型号及代理区域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市农机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级公布的经销商在区县、乡镇等设销售门店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由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公布并负责辖区经销门店的日常管理。

经公布的经销商及所属销售门店应守法、诚信经营,并确定一名“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补贴机具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补贴标准及“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等相关内容,并悬挂全市统一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以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补贴档案保存3年以上。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负责。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或出现停业、关闭等情况时,农机生产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市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为当年公布的经销商及所属销售门店开设登录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所需的用户名及密码。

第十九条 经销商和所属销售门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二)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

(三)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

(四)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

(五)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

(六)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同一产品享受补贴的价格不得高于非享受补贴的价格。

第二十条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农机主管部门推动建立购机补贴产品经销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探索建立行业内部补贴资金风险防控保证金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及以上财政、农机部门应加强补贴机具和补贴资金的监管,建立健全以下监管制度:

(一)“一卡(折)通”直补制度;

(二)以村为单位纸质公示和互联网公示制度;

(三)举报奖励制度;

(四)一机一卡一票制度。一台补贴机具配置一张机具信息卡,销售一台机具开据一张税务发票;

(五)人机合影制度。购机者和“守法诚信经销责任人”与所购机具合影上传补贴管理系统;

(六)随机抽查制度。市、区县、乡镇按比例随机抽样电话抽查、入户调查。市级电话抽查率不少于3%,区县电话抽查率不低于25%;乡镇对购机真实性100%核实,其中补贴额3000元及以上的100%入户调查,补贴额3000元以下的可通过多种方式见人、见机、见票核查,但入户调查率不低于25%,具体办法由区县确定。

(七)不定期核查制度。市、区县分别组织专门人员随机不定期入户调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政、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高效快捷的绩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暂停部分或全部所经销补贴机具的补贴系统受理,责令对应产品下架、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补贴机具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

(三)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

(五)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六)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等。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永久取消经销商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取消其经销资格,收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

(一)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以违规、非诚信方式造成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损失,拒不退赔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七个不得”规定的;

(四)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拒不执行农机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对于违法违规性质严重的经销商和经营门店,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永久取消经销商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应增强守法遵规意识,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授权经销商的管理,违者,承担相应责任。

购机者串通经销商提供虚假信息,套、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5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原《重庆市小型农机新机具推广专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农〔2004〕30号)、《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渝农机发〔2009〕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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