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13〕37号
各市农委、农机局、财政局,绥中、昌图县农机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省农委、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3月8日
辽宁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不同区域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含市、区,下同),对于土地面积较少或不具备操作机构条件的国家新批准设立的行政区以及省或市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合作区等,由其所在市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补贴资金需求,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安排下达各市、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13年要优先保障全省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购机补贴需求。各项目县财政部门要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201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定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3小类93个品目机具。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二)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确定。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辽宁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详见《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另文印发,以下简称《补贴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三)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全省各地补贴标准必须统一严格执行《辽宁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文印发)。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较大的,省农委、省财政厅将及时对此档机具补贴额做出统一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四)省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为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关于我省2013年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工作目标,按照《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水稻生产全程化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2〕283号)要求,购置四轮乘坐式(高速)水稻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省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予以等额累加补贴;购置四行和六行手扶步进式水稻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省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购置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省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实施省累加补贴的水稻插秧机和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必须是已列入《补贴范围》的产品。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将超指标购机补贴对象纳入下一批或下一年购机计划。要优先保证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播种机械)、育秧硬盘和种子发芽器的需求。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购置水稻生产补贴机械产品的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其他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上限为100万元。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辽宁省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直接供货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补贴供货单位名单》)由省农委统一公布。补贴机具供货单位必须严格规范操作,守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可以自主议价,允许跨县选择补贴供货单位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全省统一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即已经确定的补贴对象全价购机后,凭有效购机发票和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含乡镇农机站,在县或乡镇由各县自行确定。下同)申请补贴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购机情况进行逐台核实,并出具购机核实情况证明,购机核实情况证明作为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的依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完成补贴资金兑付申请受理、审核和购机核实后,定期汇总并形成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报送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
六、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自愿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同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附件2),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购机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并向已经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贴通知书》)。同时,定期汇总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分别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单位备案。
(二)实施购机
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通知书》,在1个月内从《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单位实施全价购机。供货单位要及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同时必须如实将补贴机具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并完成购机发票扫描录入程序。过期未完成购机的,按购机补贴对象自动放弃购机补贴处理。无《补贴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三)补贴兑付
完成购机的补贴对象需持《补贴通知书》原件、有效购机发票(必须是《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的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等材料,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将已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到相关村(村务公开),公示期为7天,同时在15日内完成对购机补贴对象实际购机情况的核实确认,出具并存档核实情况证明。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机具核实无误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编制补贴资金结算报告,于当月15-20日(节假日顺延)上报到县级财政部门,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做好购机补贴材料归档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接到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审核无误后,在当月20日至月底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告。
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明细和进度情况通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有关信息录入工作,要每周统计汇总一次辖区内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核实进度、兑付进度等情况,并在每周五下午报送至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同时抄送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项目县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2013年申请购买高速插秧机,仅限农机大户(农业机械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和农机合作社等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省累加补贴政策。2012年9月1日-12月31日已经申请购买水稻高速插秧机的农民、农场职工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享受省累加补贴政策,但不享受2013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各项目县要加强对省累加补贴机具的管理,要建立健全购机台账制,要在2013年春季水稻插秧一个作业季后,对所有享受省累加补贴政策的购机和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如实填写《辽宁省2013年累加补贴农业机械实地核查表》(见附件5),方可兑付补贴资金。各项目县要在2013年7月31日前将省财政补贴资金全部兑付给购机补贴对象。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项目县要依据本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实施细则并分别报省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实施细则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地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县级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议。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科学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为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辖区内外生产和经销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使用该系统。
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同时公布县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省、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投诉举报电话、操作程序、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3)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购买、使用、核实各环节的有效监管。省农委将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将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抽查比例。同时,加强对区域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保有量的核查力度,确保加快提高全省农机化率。
地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开展市县两级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归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地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到户,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省农机扶持发展中心要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进度数据应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各地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农委。
省农委、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择机对项目县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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