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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印发2013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和一览表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 2013年04月09日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

琼农字〔2013〕42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局,省农垦总局:

  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确保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财两部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研究联合制订的2013年试行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实施方案已经农业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同意,现将《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和《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印发给你们,请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设计农机购置补贴创新试点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兑付工作责任制,统一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等监督检查机制,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项目管理,确保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2013年试行农机购置补贴“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和农机科技创新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发展热带现代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这个中心,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任务,以推进水稻、瓜果菜等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和设施农业为重点,兼顾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改革购机、核机、结算等补贴操作方式,创新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补贴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农机产品质量;**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农业绿色崛起。

  根据国家和地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结合海南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201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优先支持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的动力机械及其配套农具以及瓜果菜生产急需的喷滴灌节水设备等设施农业装备,推动瓜果菜、南繁育种、畜牧、水产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策公开,受益公示,接受监督。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的要求,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乡村宣传栏等信息公开媒介,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补贴机具范围、补贴申请程序、财政补贴标准、补贴工作咨询监督电话以及相关要求在市县(系统)和乡镇(农场)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和公告;补贴受益对象、补贴资金指标确认等要按照规定进行公示,获得补贴后购机农户相关信息要进行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尊重农民,先到先办,讲求实效。由农民等补贴对象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选购补贴机具,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民购买补贴农机具的积极性。在申请购买补贴机具时,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按购机人申请先后顺序,补贴资金指标先到先办、用完资金为止的方式办理。

  (三)现场核验,登记备案,确保到位。申请人购买补贴机具后,应当及时向农机部门申请对所购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登记。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市县农机监理站进行现场核验和办理牌证手续;其他非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验登记,经核验后的机具才能申请补贴资金结算兑现。

  (四)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农民。购买补贴机具实行全价购机,买卖双方按市场规律自由谈价,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购机后,购机人(补贴对象)凭必要票证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省农垦总局财务部门)或授权的农机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惠农补贴系统将补贴资金直接转入购机人(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三、实施范围及资金控制规模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省各市县及国营农垦系统。中央财政安排我省2013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为17000万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000万元。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业人口、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农机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以及2012年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拟定2013年各市县、农垦系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第一批),具体安排参见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其中省农业厅预留的中央资金将根据各地补贴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二次分配,省级资金除了用于解决“差价购机,省级结算”遗留的问题外,剩余资金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四、补贴机具类型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的确定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海南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我省实际需要,按照“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原则和要求,确定我省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并与适合海南省推广应用的2013年度全国通用类机具合并形成了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等12大类30个小类87个品目的补贴农机具及设备(详见《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各市县(省农垦总局)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保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补贴机具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

  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机具(设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201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一般机具单机**高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各种类型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参见《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省农机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2013年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含建设喷滴灌节水设备、简易冷库设备),年内每户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申请购买补贴农机具不超过20台;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含建设喷滴灌节水设备、简易冷库设备),年内每家享受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申请购买补贴农机具一般不超过50台。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承包或建设的喷滴灌设施农业基地、田头简易冷库、种养基地等,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须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不得以农户个人名义申请或按照农户个人享受**高补贴额标准分散办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同一类型补贴机具5台(部)以上的,申请人须提供补贴机具作业面积(或种养面积、加工能力、冷库库容)合同等证明材料,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五、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和国营农垦系统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先后顺序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允许补贴对象在海南省域内跨市县自主选择经销商购买补贴机具。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拥有机具的所有权。为防止通过转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应与补贴受益对象签订书面协议(与“申请确认表”合用,格式见附件2)。

  (二)经销商的确定及管理。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应具备海南省农业厅制订的资质条件并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备案后统一公布,供农民等补贴对象自主选择。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认定工作按照《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参见琼农字〔2012〕112号文)办理。

  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海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机具销售价格或降低补贴机具配置标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补贴机具配置和**高销售价格等相关内容,销售补贴机具时按照《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操作要求录入购机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售机发票、人机合影、补贴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终售价等购机信息,开具海南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发票,及时做好购机农户信息、工程建设合同、验收报告、照片等材料收集归档以及督促补贴机具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系统确认补贴机具等项工作。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补贴机具的农机企业应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六、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

  2013年我省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对于试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

  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基本流程是:申请→审查→公示→确认(签发确认意见和购机协议)→购机(申请建设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的,申请人须与经销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验机(核对补贴机具并喷印机具编号、照相)→结算(兑现补贴资金)→建档。

  (一)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等身份有效证明(证件)向所在地的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营农垦系统向所在地的农场或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申请确认表》(申请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如实填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农机管理部门变更)。

  (二)审查。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或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查。

  (三)公示。经过审查申请人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或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公示(为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对单机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下小额补贴资金的,农机管理部门可以现场签署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意见,农户可以在公示的同时选购补贴机具,农机管理部门应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将单机补贴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品目设定为免审状态)。

  (四)确认。公示无异议后,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签署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意见,并与补贴受益对象签订书面协议(《申请确认表》不得由经销商代办,财政补贴金额应当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填写并如实告知申请人,补贴对象应做出书面承诺)。

  (五)购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申请确认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补贴机具经销商全价购买补贴机具(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签订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工程建设合同等),经销商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采集购机人(申请人)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人机合影并上传至农机管理部门。

  (六)验机。购机人(申请人)应当于购买补贴机具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补贴机具送到农机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或通知农机管理部门,由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完成核对补贴机具、喷印补贴机具编号、照相等各项验机工作,出具购机核实情况说明表(农机具的验收格式参见附件3)或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工程建设验收报告。其中:对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工程建设购置补贴的验收,由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农业(农艺)、财政等部门专家参加验收,并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现场监督;对单机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以及申请补贴资金总额在3000元以下的补贴农机具(不包括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工程建设)的验收,可委托乡镇农机管理部门或国营农场完成核机验收工作。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等建设地点醒目位置由经销商制作标志牌,标志牌尺寸1200×800mm,内容标有:标志牌名称(统一称为: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农业补贴基地)、补贴对象姓名、补贴机具名称及数量、补贴机具编号、建设地址、经销商名称等。

  (七)结算。所购机具经过现场验机程序后,购机人(补贴对象)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凭补贴申请确认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核实情况说明表(或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工程建设的验收报告)、购机发票(或牌证登记证明)、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商登记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银行账号的复印件和原件(验证后原件退回)等,到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申报,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初审核实后,分期分批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农机化管理局审核认可后,再统一造表送市县(省农垦总局)财政部门审定,市县财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确定的拨付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全额兑付到购机农民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账号,并由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各市县(省农垦总局)每月至少要结算报账一次。

  (八)建档。完成补贴机具结算后,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文件、申请确认表、购机或工程建设合同、购机核实情况说明表、验收报告、发票、照片等文字资料和电子文档的收集、归档、装订和保管工作(申请人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补贴受益对象信息的电子档案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申请喷滴灌节水设备、简易保鲜冷藏设备购置建设补贴的,除了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操作程序外,还应当按照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详见琼农字〔2010〕74号和琼农办〔2010〕59号)、《关于做好2011年简易保鲜冷藏设备购置建设补贴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1〕9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时间安排

  2013年2月月底,主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统一公布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名单供农民等补贴对象自主选择;4月上旬,争取完成《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海南省2013年省级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等报批、公布工作。2013年4月中旬,召开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宣布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并对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及具体操作进行培训。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期限截至11月15日,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

  八、其他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省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市县(省农垦总局)要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沟通协调,精心组织,齐心协力,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市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要强化市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市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广泛征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抓紧制定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和项目推进计划,于4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海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本实施方案等规定,并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办理所有补贴操作手续,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与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信息共享。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不得优亲厚友,不得违反规定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完成补贴机具验收和编号喷印等项工作(喷滴灌节水设备、冷库等建设由经销商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标志牌),并将购机者和补贴机具拍照存档以备检查。享受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须依法办理牌证。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分类整理、及时主动公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每半个月定时(即项目实施后的每月15日和30日)定点(农机网站或信息公开栏等)公布本市县(省农垦总局)补贴资金执行进度和申请购机农户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申请时间、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等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信息(格式参见附件4),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参见附件5)和本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市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联系电话,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体会等内容。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省级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的网址链接要主动提交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统一对外发布,确保通过网址链接有效查询信息公开情况。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省农机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省农垦总局)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积极会同农机等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要严格按照有关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落实职责,保障经费。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标准测算、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顺利实施。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和补贴资金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积极主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补贴资金兑现拨付工作。经销商应及时向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已销售的补贴农机具的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购机者等信息,以便掌握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管理部门和经销商要加强和规范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的管理,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购机人(申请人)的信息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变更。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县财政部门应保证必要的项目组织管理经费。市县农机管理部门农机购置补贴组织管理工作经费应占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规模的3%~5%,主要用于政策宣传、建档、公示、监督检查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农机管理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购机补贴政策、程序等信息,积极做好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的宣传引导、咨询解答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保证做到每月20日前结算一次,协调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及时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承诺落实情况和购机者的反映,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省、市县农机管理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省农业厅:65332905、65338099,省财政厅:68530013、68558256),及时调查处理购机者的投诉,保护好购机者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并分别于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化管理局、省财政厅农业处,以便汇总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附件:1.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2.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申请确认表 3.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购机核实情况说明表 4.2013年度_市(县、省农垦总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告示 5.2013年度_市县(省农垦总局)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海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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