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云南省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云农机〔2013〕5号
各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确保2013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推进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装备支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13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1日
2013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紧紧围绕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按照“三重点、四优先”的原则,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茶叶、咖啡等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实施范围为全省各县(市、区)及地方垦区农场。2012年12月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联文印发了《关于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额度分配的通知》(附件1),将中央财政第一批4.2亿元资金使用额度下达各州(市)。各州(市)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市、县投入规模,向农机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结合云南农业实际,2013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有11大类32个小类67个品目机具(见附件2)。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机割台分别补贴。
(二)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根据农业部“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的要求,省购机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形成了《云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另文下发)。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大型联合收割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甘蔗收获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0万元。各州(市)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将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办理申请补贴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或按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购机,跨县选择经销商。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台套(即20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60台作业机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0台套(即50台主机和其匹配的150台作业机具)。
五、经销商确定
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要求和云南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农业厅统一公布,供农户自主选择。对经销商实行淘汰制度。
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严禁经销商替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农民代办补贴手续。
六、实施方式
2013年第一批资金继续实行差价购机,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下达到各州(市),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控。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第二批资金在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兑付方式试点工作。
2013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购机补贴实施周期,补贴对象只有在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商选购我省公布的《一览表》中的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鼓励有条件的县开展政策宣传、资格确认、补贴申请、机具销售、机具核实等一站式服务。
鼓励各级地方财政、烟草等其它社会组织对购置地方特色农机和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补贴。
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农业部明确设施农业大棚结构不予以补贴,节水灌溉必须按设施设备进行补贴。2013年我省节水灌溉工作另文通知,各地按文件要求规范操作。
七、实施程序
(一)差价购机实施程序
第一批资金实行差价购机,按原程序规范操作。差价购机补贴资金兑付实行“省级集中报帐制”。结算材料审核层级下放至县级。各经销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由县级购机部门负责与管理系统信息的核对工作、存档;州(市)购机办负责复核;省购机办负责汇总报厅农业厅审批兑付资金。经销商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补贴资金汇总表、补贴资金明细表、农户申请表,指标确认通知书、企业供货表和核实表等具体材料,表格样式见信息管理系统。纸质申报材料信息应与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一致。经销商向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提交报账材料。
采取预拨、季度报账等多种形式,加快结算,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二)全价购机实施程序
1、申请、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申请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农补网“一卡通”账号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购机申请。县(市、区)农机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采取公开摇号或按先后顺序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规模种养大户、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购机补贴数量超过普通农户限购数量时,另行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及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由县级农机部门(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确定拟补贴对象后,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申请人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县级农机部门盖章后发给申请人。
2、购机。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省农业厅公布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处议价全价购机。同时,经销商必须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已销售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全价开具正规税务购机发票,上传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发票原件扫描图片,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合格证》必须同时打印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和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并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一式三份交给购机人。
3、办理登记备案、验机。购机者带上所购机具和产品《合格证》,持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购机者本人农补网“一卡通”存折(复印1份)到所在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备案、验机手续。属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同时由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办理机具注册登记手续。
4、兑付购机补贴款。(市、区)农机部门对已通过登记备案、验机手续的拟补贴机具相关材料(包括《结算报告》、《享受补贴对象名单明细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销企业供货表》)汇总统一报送县(市、区)财政部门。
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农机部门送来的购机补贴资料进行审核,对无异议的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上盖章核准,将拟拨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在其所在的村进行不少于7天公示,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户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农补网“一卡通”账户或购机者本人银行账号上。
县(市、区)农机部门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八、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同时及时告知县(市、区)农机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对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机具经销商方可退货,并须及时告知县(市、区)农机部门。县(市、区)农机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退货的指标确认书进行作废。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服务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注重绩效,加强考核。
一是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要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支持,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逐级上报备案。
二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着力加强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机具核实与监管、购机信息公示、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和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能协调,形成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三是强化绩效考评。要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购机补贴监测与评价体系,强化工作绩效考核,把实施购机补贴规范操作、工作进度、补贴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经费争取等指标进行量化,逐级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工作经费安排挂钩。
(二)落实经费,保障工作。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的要求,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三)突出重点,加强引导。重点扶持发展30个农机化综合示范县(见附件3),提高主要农作物机械化水平。加大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蔗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机具和高原特色产业烟草、咖啡、亚麻、茶叶及植保、抗旱机械的补贴力度;重点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机大户。
(四)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和本方案要求,规范操作。
一是公平确定补贴对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申请购机者身份进行严格把关,在进行资格审核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设置购机条件,不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民给予办理购机补贴手续。对补贴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
二是完善机具核实制度。要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重点核实: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与《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一致;农户出具的购机发票金额是否与成交价格(含农户差价购机款和补贴额)一致;发票上是否注明补贴额等。对挤奶机械、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烘干机等产品,需按有关标准进行安装调试,经农户签字认可,方能出具核实表。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求农户必须到当地农机监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纳入安全监管。
三是严格自主择机制度。由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机具。严禁强行向购机者推荐产品,或以代收代购名义收取农民购机款。要对区域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得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
四是规范购机者和经销商行为。补贴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拥有机具的所有权。购机者所购补贴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经销商必须信守承诺,严禁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在经销场所的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我省“三个不允许”、“三个不准”等规定及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云南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找准风险点,制定工作方案,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强化权力监督制约,预防权力寻租。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抽查,州市级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县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指导、检查,县级要组织县乡两级开展专项自检自查不少于两次,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和机具、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手续等违规行为。各级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逐级上报。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部门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四是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生产企业、经销商、销售网点实行逐级负责制,并逐级签订责任状和承诺书。生产企业对推荐的经销商负责,经销商对授权销售网点负责。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业厅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发动,阳光实施,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县级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辖区内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政府网站上公布,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内容。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7)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农业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二是加强宣传。要以提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知晓率,帮助农民了解自身在补贴政策实施中的权利和义务为重点,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发放宣传资料等手段,切实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要将补贴额一览表、经销商名单等补贴政策信息在乡镇公示栏张贴上墙,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和要求,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阳光操作创造环境。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是搞好服务。各级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动态跟踪,对补贴额过高的产品及时上报。
四是强化信息报送。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上报执行进度数据只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获取,不得手工填报。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农机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3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云南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额度分配表
序号 | 州市(直管县) | 2012年完成 额度(万元) |
2013年分配 额度(万元) |
1 | 昆明市 | 2015 | 1600 |
2 | 曲靖市 | 4259 | 4000 |
3 | 宣威市 | 577 | 1000 |
4 | 玉溪市 | 2662 | 3200 |
5 | 保山市 | 1563 | 2000 |
6 | 腾冲县 | 1037 | 700 |
7 | 昭通市 | 1515 | 1000 |
8 | 镇雄县 | 100 | 800 |
9 | 丽江市 | 2084 | 2000 |
10 | 普洱市 | 1985 | 2000 |
11 | 临沧市 | 1715 | 1800 |
12 | 楚雄州 | 3373 | 3200 |
13 | 红河州 | 3348 | 3300 |
14 | 文山州 | 2252 | 2500 |
15 | 西双版纳州 | 1100 | 800 |
16 | 大理州 | 7780 | 8600 |
17 | 德宏州 | 3091 | 2700 |
18 | 怒江州 | 116 | 150 |
19 | 迪庆州 | 472 | 550 |
20 | 省农垦总局 | 101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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