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
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是农机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机监理部门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农机部门关于农机事故处理的职责、范围和程序更加明确,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轨道。农机部门做好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对减少和预防各类农机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已满两周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德州市围绕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暴露出了许多突出问题,需要亟待解决。笔者对全市近几年来的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并认真思考和梳理,查找产生问题的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期盼与广大农机监理人员共同探讨。
一、德州市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基本情况
德州市农机监理站历年来高度重视农机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了农机事故月报制度。早期,市站采取月底打电话询问的方式向各县市区了解农机事故情况,然后填写《德州市农机事故月报表》上报省监理站。那时候,没有参与农机事故处理,也很少接到事故报案,每个月都是“零报表”。2007年3月,山东省农机事故统计培训工作会议在潍坊召开,德州市选派了12名业务骨干参加了集中培训,正式成为专职的农机事故统计员,标志着德州的农机事故统计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同年4月,山东省正式启用了《山东省农机事故报送分析系统》,采用了网上直接报送。2011年3月,正式启用了全国《金农工程农机事故采集系统》,实现了全国农机事故报送的网络化。现在,德州的农机事故统计人员经过多次培训,网上操作系统非常熟练,全部能够做到农机事故的准确、及时上报。
然而,德州市的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起步比较晚,基础比较差。直到2011年3月,《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各县市区着手开始准备。主要做了以下准备:一是人员配备到位。各县市区及时选出2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的监理员担任事故处理员;二是事故处理常用设备准备到位。各县市区监理站都准备了警示标志、警戒绳、测量工具、照相机等常用简易设备;三是公示报警电话。各县市区及时开通了农机事故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示。2011年11月,德州市监理站组织全市26名农机事故处理员参加了全省农机事故处理员培训班,通过了专业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领取了全省核发的农机事故处理员证,做到了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目前,德州市共有事故处理员26人,专职统计员12人,共同承担农机事故的处理及统计工作。2012年,德州市全年共发生道路外农机事故2起,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没有人员死亡,完全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3人死亡指标以内;从交警部门抄报的农机交通事故23起,死亡3人,受伤16人,直接经济损失42.45万元。
二、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机事故信息渠道不畅通。目前,农机事故的信息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发生农机事故的当事人或目击者向农机监理部门报案;二是到交警部门抄报道路上农机交通事故。由于农机事故主要发生在偏远农村,在田间、场院等场所作业的农业机械很少入保险,没有索赔对象,常常采取私了的办法解决,出了事故只能是自己承担,很少到农机监理或交警部门报案,农机监理部门根本无法得到这些事故信息。即使报案,当事人到交警部门报案,由他们来处理事故,农机部门没有参与处理。到交警部门抄报道路上农机交通事故也遇到了很大阻力,很多县市区抄不来,即便能够抄来的也不完整,主要原因是多年来,农机、交警部门没有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并且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对外保密,不能随意对外泄露。正是这两条途径不畅通,产生了道路外农机事故无法统计、道路上农机交通事故抄不来的尴尬局面。
(二)农机事故上报受制于多方因素。上级部门要求“准确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这句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方面,农机部门多年没有上报死亡事故,地方政府下达的指标一直是零死亡,即使通过其他信息渠道知道发生了死亡事故,部门领导也不会让上报,贸然去“踏红线”。另一方面,农机部门没有接到报案,也没有参与处理,我们没有必要上报,也不会承担责任,并且上报死亡事故还会被取消单位评先树优资格,带来其他不必要的麻烦。再者,上报农机死亡事故,还必须首先征得地方安委会的同意,这无形中增加了上报的难度。
(三)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实施已经近两周年,但农机事故处理工作进展仍然缓慢,毫无起色。主要因为:一是农机事故处理用装备无法落实,缺少农机事故勘察车、事故勘察箱、微型录音机、现场照明灯等处理装备;二是农机事故处理工作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虽然我们配备了农机事故处理员,但他们只是在去年参加了省里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对农机事故处理有了简单的了解,还缺乏农机事故处理实战经验,不敢贸然去处理农机事故;三是农机事故处理程序还不够明确,国家应尽早出台《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制定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规范农机事故档案管理。农机事故处理不能有效开展,仅仅开展农机事故统计就失去了意义。
(四)农机、交警部门农机事故处理权限重迭,职责不明。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属于农机部门处理的农机事故只限于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也就是说农机部门只限于处理机耕道、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此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由此可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无论在道路上还是在其他场所发生事故,交警部门都有权处理。处理权限的重迭,难以界定发生的农机事故到底有哪个部门来处理,就会造成职责不明,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现象。
三、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针对农机事故统计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农机和交警两部门的农机事故处理权限。处理权限的重迭造成农机事故有哪个部门处理难以界定,建议双方协商进一步明确处理权限。结合当前农机部门实际,提出以下建议:联合收割机除在道路上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外,全部有农机部门来处理。拖拉机在乡村道路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事故以及机耕道、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全部有农机部门来处理。
(二)建立农机、交警两部门农机事故案件移交制度。根据权限和职责划分,应该有农机部门处理的,交警部门接到报案的,移交农机部门来处理。同样,应该有交警部门处理的,农机部门接到报案的移交交警部门。这样,既做到了分工明确、责权统一,又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
(三)设立全国统一的、专用的农机事故报警电话。各地设立的农机事故报警电话多数为常用的业务咨询电话,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干扰,并且号码位数过多不易被百姓所熟记。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专用的农机事故报警电话,像“110”、“120”一样,容易被百姓熟知、牢记。报警电话要求单位派人24小时值守,一旦接到事故报警电话,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理。
(四)设立专项资金解决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所需装备。目前,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所需装备短缺,很多县市区还没有配备事故勘察车、事故勘察箱、摄像机、电脑等专用设备,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建议将该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或从农机监理规费中列支,作为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所需办公、勘查、通讯、交通等专用设备和日常支出的资金来源。制定统一的事故勘察车标准,规范农机监理执法车辆,并与公安部门联合行文,使喷涂农机监理标志和“事故勘察车”字样的监理用车能够参与地方挂牌和年审。
(五)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农机事故信息来源渠道。农机事故信息来源渠道不畅,是影响农机事故准确及时上报的**主要因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建立农机、交警互通信息制度。农机部门定期向道路交通部门通报拖拉机及驾驶员有关信息,道路交警部门处理农机交通事故要及时通知农机部门派人到现场协助调查处理,并定期向农机部门通报农机交通事故信息,建立互通信息制度,打造信息平台,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二是加强与保险部门的联系。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有很多已入保险,出了事故需要找保险公司理赔,可以通过理赔情况作为农机事故信息的重要来源;三是通过从地方新闻报道、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农机协会、基层农机合作组织等方面搜集有关农机事故方面的信息。
(六)定期举办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人员培训班,为基层培养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省站、市站经常以办培训班的方式,聘请专家讲解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方面的基本常识,比如:如何调查取证,如何勘查现场,如何责任认定等。使我们的事故处理人员能够掌握事故处理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常识,对所发生的农机事故有能力去处理,并且能够严肃认真、实事求实地秉公处理。对经过培训的人员核发上岗证,做到持证上岗。凡没有经过省站、市站培训的,一律不准处理农机事故。通过培训学习,使他们不但具有高超的专业技术技能,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而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热爱本职工作,潜心钻研,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七)加强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的年度考核。农机监理部门应该将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对于发生农机事故不及时处理,故意瞒报、漏报、迟报的县市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曲学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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