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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 2013年02月21日

  内农牧机发[2013]23号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为了改进和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防范政策风险,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鼓励有条件地区积极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与惠农政策“一卡通”接轨做法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进行完善,从2013年起,在全区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做法。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精神,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力扶持和引导农牧民发展农牧业机械化。以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增加农机装备总量、优化装备结构、增加科技含量、提高机械化水平,推动现代农牧业发展,繁荣农村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突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大型、联合作业、复式作业机具推广应用;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和农牧民经济组织倾斜,推动农机规模化作业,促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不断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健全政策风险防范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尊重农牧民选择购机自主权;培育以农机手为主力的新型农牧民队伍,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牧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发展农牧业机械化;提升农牧业生产力,增加农牧民收入;为农牧民提供机械化手段,建设现代农牧业。

  (二)增加农机装备总量,提高农机装备中大型高新技术产品比重,优化装备结构,增加农机化的科技含量,发挥农牧业先进生产力作用。

  (三)引导农牧民发展农机合作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作业,转变生产方式,提高农牧业生产水平和抗御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推进农牧民应用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促进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突出推广机械化收获、旱作节水、牧区机械化、设施农牧业、保护性耕作技术。

  (五)发挥政策综合效力,综合运用农机化、农机工业产业政策,扶持和引导农机企业发展壮大,带动自治区农机制造、营销、维修产业规模化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成为我区工业和县域经济的重要力量。

  (六)改进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措施,健全监督机制,加强预警预防,增强政策活力,保障政策安全。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围绕自治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战略布局,结合不同地区农牧业经济特点,把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运用方向,提高施政实效。

  (二)突出重点,带动全面。把资金补贴的重点放在主要作物、重要生产领域、关键作业环节、机械化薄弱层面;突出推广大型、高新技术产品。通过重点突破和提升科技,推进全程机械化,带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政策引导,服务主体。牢固树立为农牧民主体服务思想,充分保障农牧民购机时自主选择机具品牌机型、经销企业的自主权,保障农牧民利益不受侵犯,服务及时、落实到位。

  (四)程序科学,措施高效。不断完善购机补贴科学管理,有效防范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规范企业经营,严惩违规行为,保持干部队伍纯洁。

  (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遵循“政府制定补贴政策、主管部门确定标准程序、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直接一卡通发放、通讯公司短信通知”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合作。

  四、资金安排及实施范围

  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区2013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专项补贴资金8.8亿元,与自治区级财政安排的牧民购机补贴资金6780万元和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资金700万元一并安排,自治区农牧业厅综合考虑各盟市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按上述因素法确定资金规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农牧业厅提供的分配计划拨付盟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所属旗县实际,采取因素法将补贴指标分解到旗县,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旗县财政。盟市分配补贴指标后,将分配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自治区审核确认后实施。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总体部署、补贴重点,结合当地农牧业和农机化发展战略,突出补贴重点地区和重点机型,合理安排补贴指标,引导农牧民购置主要生产领域和关键生产环节急需机械,科学发展机械化。

  五、补贴对象及条件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纳入补贴区域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牧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的农牧民年龄应在成年年龄段,符合安全驾驶及作业规定条件。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以集体名义购买补贴机具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农牧民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牧民,可优先补贴。

  六、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2013年度补贴机具是已入选农业部《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内产品,包括动力机械、耕整机械、收获机械等12类产品。装载机、太阳能设备、风光互补设备等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对牧区牧民补贴(具体品目见《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牧民补贴资金补贴规定范围机具有余富的,可用于对牧民补贴节水灌溉设备。2013年不补贴小麦联合收割机,单独补贴大豆割台和玉米割台。

  按照同类同档产品实施统一补贴标准的原则,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不超过自治区境内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30%基础上,累加20%,总补贴比例达到50%;其中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的,补贴额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补贴机具中央财政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自治区牧区牧民累加补贴资金单机不超过3万元;为了鼓励和引导农牧民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对购买大型先进机械设备的给予补贴优惠,其中购买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5万元;购买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采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牧民补贴机具中,自治区财政资金单补的,**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具体机具规格补贴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按照分类分档一览表对应导入“管理系统”执行。

  一户农牧渔民(含农牧林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中心支轴或机车(头)不得单独补贴);补贴的微滴灌设备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50亩为1组)。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七、操作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购机申请与受理。农牧民可以选择任何一个电子终端窗口,进行购机补贴报名申请,并准确录入“一卡通”开户行、存折(卡)号等个人信息。各盟市根据所属旗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主选择受理农牧民申请受理渠道,也可以由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通过购机补贴电子网络受理(网址:www.nmnjbt.com,首页点击“农户查询填写申请入口”);农牧民申请后,按自然排列顺序拟定补贴对象,按照谁受理谁公示原则,在嘎查村委会张榜公示拟补贴对象,同步“管理系统”导入申请并实行网上公示。申请购机人数多于补贴指标数量时,旗县政府组织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摇号,确定补贴对象。为了体现阳光政策原则,并保障现场秩序,受益对象公开摇号现场应有纪检、监察、治安等部门参加,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公开摇号的农牧民,必须是惠农政策“一卡通”持有人,或者由嘎查村出具证明与持卡人系同一户籍关系者,非同户籍人员持号购机无效。任何一级单位或个人在受理农牧民申请时,不得要求农牧民填报或明示所申请机型、生产厂家、经销企业,干预农牧民选择意向。

  (二)补贴资格确认。拟选的购机补贴受益对象公示无异议后,由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定期集中签署《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书》),并从“管理系统”打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提交购机农牧民签字后由购机农牧民和农机管理部门分别留存。《指标确认书》发放须在旗县政务公开大厅集中分批进行,并由旗县纪检监察等部门到场监督。《指标确认书》一式四份,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购机者两份(其中一份购机时提交给供货企业)。

  (三)办理购机。农牧民持《指标确认书》,自主选择经生产企业推荐授权、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公布的购机补贴经销商,全额购买机具;经销商通过“管理系统”完整填写补贴产品信息,并同步提供购机发票原件和《经销企业供货表》。农机购置补贴监察员实地监察无疑后在《经销企业供货表》右上角签字(章)。

  (四)报账审核和补贴资金结算。农牧民全价购机后,一周内持身份证、惠农“一卡通”、《指标确认书》、《经销企业供货表》和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简称“证、卡、书、表、票”)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登记申请补贴;经旗县农机、财政部门联审无误后,由具体审核人员签写“审讫”字样,签名、加盖单位及负责人印章。并对审核无误的购机农牧民登记造册,通过“管理系统”点击“申请结算”上报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旗县财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及时将补贴款划拨到购机农牧民“一卡通”账户。涉及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购机的,拨付到服务组织账户内;未开立账户的,须附组织成员全员签署同意的协议书,并经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惠农“一卡通”内。

  (五)牧民购机补贴。牧民购机补贴资金安排在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业苏木镇(附名单)。补贴对象是上述区域范围的牧民、直接从事牧机作业的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奶业专业合作社。补贴对象身份确定,以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集体共用草场承包经营权证、草场经营权证持有人已故其子嗣继承经营草场、草场经营权证尚未发放到位等特殊情况,需出具苏木或嘎查证明;其中集体经营权证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苏木或嘎查公印章,与有关必备材料一道存档备查和提交结算使用。

  (六)节水灌溉设备补贴。由政府主导并进行统一采购的节水灌溉设备项目,项目实施后,经当地政府组织农机、水利等相关部门验收,经农牧民本人签字画押确认后,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直接拨付至供货企业。

  (七)专项补贴供货企业。凡列入2013年自治区农牧业厅备案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供货企业均具备2013年供货企业资格。

  八、实施进度

  (一)3-6月,第一批资金实施期。自治区财政在3月末之前下拨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申请、公示、购机、核实、建档、补贴机具管理、上报进度、专项督查、补贴机具质量与售后服务跟踪调查等工作。自治区、盟市专项领导小组对各专项区工作进行督查。第一批资金应在5月底前使用并结算完毕。

  (二)7-11月中旬,第二批资金实施期。继续执行第一批购机补贴程序,购机补贴实施全面结束。专项区盟市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旗县进行购机补贴工作自查与总结,于11月20日前向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上报全年各级财政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和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并保证补贴购机信息数据准确;同时上报下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需求计划。

  (三)11月下旬,年度工作总结。自治区汇总各盟市专项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一是建立健全旗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农机购置补贴改革完善政策以后,旗县农机等有关工作部门的工作量进一步加大,要切实做到旗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高效行动。成立由旗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金融、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旗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在旗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监管、服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大事项、重点难题等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二是严格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地方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并纳入当地经常性财政预算,严格落实。各盟市在安排每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时,将旗县落实工作经费情况,作为确定资金下达额度的参考要素,各盟市农机部门要督查所属旗县购机补贴工作经费落实。三是建立健全责任制。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二)大力宣传,公开信息。今年是实施全额购机、一卡通结算的第一年,要做好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让农牧民、全社会尽快充分了解有关规定。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做好对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要搞好政策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内容。自治区、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获得补贴农牧户基本信息,包括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年终汇总,附必要说明,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并作为长期资料存查。(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公开格式见附件6)要全面落实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宣传公开制度》(内农牧机发〔2012〕371号)要求,凡应面向社会的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要在盟市、旗县人民政府信息网站设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窗口,及时公布政策信息,增强政策的透明度。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结算报账半月报及信息报送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周报制度。

  (三)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管。搞好对经销商的政策培训和指导,做执行政策的典范,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纪律,严守农业部“七个不得”的规定。要重拳打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对于一般性违规行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授权的生产企业取消其经营补贴产品资格,并承担连带责任。加强补贴产品质量与企业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对质量与服务投诉较为集中的,及时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补贴资格。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参与单位和人员要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三个严禁”以及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要求,严于律己,保证清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排查工作程序,对关键环节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自治区将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有力执行,有效防控政策风险。强化购机补贴政策落实绩效考核,突出对工作经费落实、购机补贴工作进度、监察员制度落实考核。自治区和盟市入户抽查至少上下半年各一次,盟市电话抽查要达50%,旗县应做好随时入户抽查,100%电话抽查。

  (四)搞好服务,提高效率。一是简化补贴程序。要科学合理精简整合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减少农牧民跑路趟次,降低成本。以发放《指标确认书》、农牧民购机人申请结算为核心环节,协调各部门集中办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农牧民办理补贴全过程奔波不超过三个来回。《指标确认书》发放时,应明示购机农牧民在20日内到经销商处购机,若需办理银行贷款可延长至30日内完成购机。二是及时结算回款。旗县级财政结算,极大地简化了报账审核程序,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农牧民能够及时及早得到补贴回款。自治区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作为重点督查事项,切实保护农牧民利益。三是做好协调贷款服务。全区实行全价购机、直补到户政策,增加了农牧民购机筹款负担。农机主管部门要帮助农牧民搞好融资,协调银行贷款;鼓励农机生产企业为农牧民发放贷款、担保贷款。四是加强公共服务。农机驾驶员培训办证、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挂牌,与农牧民购机提货同步开展。各级农机技术推广部门要联系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共同搞好对购机农牧民培训和技术服务,春播、“三夏”、特别是秋收季节,要推广跟机服务做法,突出搞好玉米机收技术指导。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严抓机车检验,切实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五)突出重点,科学调控。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握购机补贴重点,突出补贴农牧业生产急需的大型高新技术产品。全区突出补贴大型联合收获机、畜牧业机械设备、节水灌溉机械设备、大型动力机械、设施农业机械设备,突出扶持重视农机化发展和具有农机化发展潜力地区,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全区农机化协调发展,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各地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战略,配合各级政府农牧业经济战略部署,选择重点机型和重点地区,引导农牧民集中购买,快速提升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机械化装备能力和作业水平,有力提高农牧业生产力。突出补贴重点机型和重点地区,要建立在引导农牧民自愿能动参与基础上,不得硬性限定农牧民自主选择机型的权力。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1.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 2.内蒙古自治区牧业和半农半牧旗县名单 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样表,农牧民申请购机时在电脑管理系统上填写) 4.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5.经销企业供货表 6.2013年度县(市、旗、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7.年度盟市旗县(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汇总表(封皮) 8.年度盟市旗县(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汇总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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