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融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机融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13〕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为调动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农机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市场主体购置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升服务能力,探索农机投入新模式,着力解决农机融资难,助推我市特色效益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0〕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特色效益农业的意见》(渝府发〔2012〕7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4号)精神,经商市财政局同意,拟在全市试点实施农机融资项目,并研究制定了《2013年农机融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2013年农机融资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提高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农机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市场主体购置农业机械的积极性,加快提升服务能力,探索农机投入新模式,着力解决农机融资难,助推我市特色效益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先行先试、突出重点。仅对纳入财政重点扶持的有发展潜力和空间,带头人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机合作社或农机大户、农机服务公司购置大功率、高性能的农业机械和库棚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不面向所有农机市场主体。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政府在农业项目实施中的导向作用,以市场化方式推动服务能力提升。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市农委副主任、市农机办主任秦大春为组长,市农委副巡视员邓光友、市农机办副主任赵培江、杨昌华为副组长,市农委财务处、农机综合处、农机装备处、农机监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农机融资试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审定和管理、融资银行和担保公司遴选、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管等。
按照积极性高、手续简便、利率**低的原则,经与有关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会商、比选,确定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具体承办银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北支行)、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为2013年农机融资试点项目具体执行单位,为有融资需求的农机服务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服务。
三、工作目标
基本解决政府扶持的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农机服务公司)融资难问题,力争2013年为全市政府扶持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服务公司)提供农机购置担保贷款1000万元。
四、试点内容及操作流程
(一)贷款对象选择及基本条件规定
1.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
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审定的2013年农机化生产服务主体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有关人员,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2)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
(3)是市农委、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实施单位的合作社成员或公司股东,并享有贷款所购机具的完全产权;
(4)贷款人和所在单位与农担公司、购置的农机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签订有无条件回购协议;
(5)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渝北支行开设农机购置财政补助专户,且同意与农商行签订授权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市县两级财政补助扣款偿还担保贷款协议;
(6)贷款人和所在单位与所在区县农机部门签订有补助机具管理责任书,并严格履行有关义务;
(7)农担公司及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用途
用于市农委、市财政局批准的有关机具购置或棚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3.贷款期限
不超过三年。
4.贷款金额
融资担保金额应不超过拟购置农机市场总售价的35%,原则上单户单笔担保融资金额不高于62万元。为解决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和市县财政补助到位时间差,首期可全额担保贷款,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到位后足额划转专户,由农商行根据扣款协议直接抵扣担保贷款。
5.融资费率
银行利率:基础利率(三年期)上浮10%,即6.765%。担保费率:2%。担保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银行利息市财政全额补助两年,第三年的利息由贷款人自己承担。
(二)项目实施流程
1.初审与推荐
(1)各区县农委根据渝农发〔2013〕179号文件《农机化生产服务主体能力提升建设项目指南》要求组织申报、评审和筛选上报。
其中,拟融资的农机合作社(服务公司)明确贷款人(仅限享有贷款所购买机具产权的社员或公司股东,不限人数,但不得冒名顶替贷款),并向农担公司及农商行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
②本人签名的征信查询授权书一份;
③拟购置农机具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价格等清单一份;
④本人经营情况简介,包括经营行业、从业年限、经营现状等情况一份。
⑤农担公司及农商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向市级申报项目时没有提出融资需求的,可在2013年8月9日(星期五)中午12点前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申报,已经申报的,抓紧按要求完善提供有关资料,以便提高贷款审核发放效率,确保不误农时,联系人:市农委农机综合处刘明、农机监管处黄自力,联系电话:89133355、89133215。
(2)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筛选上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和筛选,根据项目批复结果向农担公司及农商行推荐拟融资购机合作社(服务公司)及其贷款人名单。
在推荐前,贷款人和所在单位与所在区县农机部门签订有补助机具管理责任书,并承诺严格履行有关义务;市农委要与各区县农委签订专项管理责任书,确保管理到位、作用发挥明显和不发生不良贷款现象。
3.受理和审批
农担公司及农商行对贷款人的担保贷款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确定额度。同时,在符合有关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农担公司与农商行要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4.贷款人与农机生产商或经销商签订无条件回购协议
担保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和所在合作社(公司)按照项目批准的机具要求遴选供应商,并充分议价,达成买卖协议后与农担公司、农机生产商或经销商签订无条件回购协议,明确贷款人在无法按时归还担保贷款时,所在农机合作社(或农机服务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农机生产商或经销商无条件回购所售农机,回购款直接划转农机购置财政补助专户,用于冲抵担保贷款。
5.担保贷款发放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担保贷款相关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农担公司联系农商行及其渝北区支行发放担保贷款。农商行根据相关合同规定,将担保贷款直接划至农机购置财政补助专户,专项用于项目规定的机具购置或棚库建设。同时,农担公司将担保贷款情况抄送市农委备案。
贷款人成功购置农机具后,会同农担公司及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将所购农机具抵押至农担公司。
6.农机具购置补贴申报
所购机具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贷款人凭购置发票、身份证明、指标确认书或政策告知书、补贴授权划转协议、担保贷款合同等材料到所在乡镇或街道申请补贴,国家补贴款直接划转农机购置财政补助专户,冲抵担保贷款。
7.担保贷款的保后监管、分期还款
(1)在担保贷款发放后,农担公司按季度进行保后管理,确保担保贷款安全收回,严禁挪用贷款资金。保后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贷款人及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2)贷款人按照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按季度或年度分期还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农业机械是实现农业机械化**基本的物质保证,是现代农业的支撑,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资源充分与有效利用、环境友好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具,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增效、改变农民增收方式和推动农村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开展农机融资试点项目,是创新农机发展与推广的新思路与新举措。各区县(自治县)农委、农担公司、农商行等要充分认识农机融资试点项目开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规范管理和促进农机化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项目试点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市农委要与各区县农委签订专项管理责任书,各区县农委要与贷款人及所在合作社或公司签订机具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督和管理,农担公司、农商行要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实际,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按目标要求排出项目推进时间进度,并确保实现进度的工作措施,保证农机融资租赁试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各区县农委要及时将本实施方案宣传贯彻到本次项目申报的所有农机合作社或农机服务公司,对有融资需求的在8月9日前组织补充申报,对已申报的要指导完善提供有关资料,以提高担保贷款审核通过率,加快办理时间,确保不误农时。
(三)政策扶持,积极引导
为提高农机购置积极性,切实帮助农机合作社等服务主体提升装备水平和服务能力,助推我市特色效益农业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市农委安排专项资金对试点项目给予两年全额贴息贴费补助政策,补助资金按要求及时划转到每个贷款人的专户上,由农担公司和农商行根据协议直接扣划冲抵贷款、担保费、银行利息。
(四)不断总结,适时推广
市农委要根据农机融资试点项目的推进进度与情况,适时组织各区县农委、农担公司、农商行以及试点项目实施单位举行对接交流会、座谈会等,对试点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及困难进行及时沟通与交流,积极协调解决。同时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不断总结项目试点经验,为下一步在全市全面推广实施农机融资项目,破解农机融资难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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