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栋栋:“八问”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2月13日发布后,本报2月25日发表署名文章“市场化改革起步农机补贴大幕拉开”对此进行了解读。
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再次就这项政策进行专题解析。
“农机补贴政策的改革既体现了简政放权和改革精神,也是对社会各界意见的回应。”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补贴政策时称,通过完善操作办法,相信会取得预期效果。
从机具种类到补贴标准,从补贴对象到资金监管,从资金分配到操作方式,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直面热点,并对本报关于“市场化改革”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一问补贴政策有何改进?
**大限度简政放权,切实发挥市场作用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农业部、财政部始终把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一手抓实施、一手抓监管,特别是围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遵循“制约行政权力、加强社会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加密加严管理措施。2014年遵循“稳中求进、改革创新”的原则,将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改革创新力度,**大限度简政放权,切实发挥市场作用。
一是不设立资质条件,进一步发挥生产企业确定经销商的自主权。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但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按照“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负责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强化售后服务,并对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是积极稳妥地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为推动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促进农机化科技创新,2014年选择1个省进行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选购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外的产品,也可申请补贴。
三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为简化程序,减少农民往返奔波,2014年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明确,补贴对象先申请补贴再购机还是先购机再申请补贴,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二问机具范围有何变化?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为保持补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14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种类范围不变,仍为12大类48小类175个品目。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缩小范围,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作为本省域内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
考虑到各地特色农业发展需要,今年继续允许各省在上述175个品目外,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廉政风险,各地应严格控制自选品目数量,具体品目可按照“有进有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所有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
为加快推进主要粮经作物农机化生产薄弱环节突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倡有条件的省份选择部分粮食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敞开补贴,满足省域内所有农民的申购需求。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鉴于一些省内各县补贴需求不同,今年不再强调省域内补贴种类范围保持一致,明确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省实际,分区域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三问补贴标准怎么确定?
延续定额补贴,标准仍是5万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纳入多个省份补贴范围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高补贴额由农业部委托牵头省组织,有关省份参加共同确定;其他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补贴额的确定应遵循“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总体应不超过此档产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和四川芦山、甘肃岷县漳县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平均销售价格。相邻省份应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
中央财政资金单机**高补贴额保持不变,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
●四问报废更新是否推进?
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操作办法
2013年在山东等11个省(区、市、垦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全年共报废老旧农机超过1.5万台,有力地促进了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为巩固试点成果,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试点工作。同时,要求各试点单位不断完善操作办法,提高农机手参与报废更新的积极性。
结合全国农机深松整地工作实际,今年还将在东北地区和华北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五问补贴资金如何兑付?
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
今年将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倡导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创新试点。购机款由农民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规律,自主商议、自行确定。
农业部、财政部规定,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2014年要继续巩固完善;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该试点的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份,要选择部分市县或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确实不具备试点条件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报请农业部、财政部审核。
为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效果,要求各地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对于试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为缓解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压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购机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同时,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自主商定付款方式。
●六问信息公开如何操作?
公开到村,宣传到户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七问补贴政策怎么监管?
及时曝光,及时处理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省、地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农业部每年向社会集中公布两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逐台核实的机具范围和机具核实方式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确定。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八问补贴对象如何选择?
公开摇号,允许跨县购机
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个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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