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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开展第二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4年04月18日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第二批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农机办函〔2014〕29号

  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和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新农计〔2014〕55号)精神,为切实推进合作组织建设,现将《通知》予以转发:

  要求各地州、市农机局督促辖区内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申报工作,同时督促各县市农机局按照农业厅和财政厅文件要求组织辖区内农机专业合作社上报相关材料。并同时将电子文档报送至农机管理处,电子邮箱:xjnjnjc@163.com。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第二批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批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新农计〔2014〕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列入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

  申报自治区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在县(市)工商部门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100人左右、其他类型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制定符合《农民合作社法》要求、并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明确。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经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营效益突出。

实现统一采购,统一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产品统一销售率均达到80%以上,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未入社农户收入20%以上。

(五)产品质量安全。

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行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有机或无公害认证、QS认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六)社会声誉良好。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合作社相关培训。

  二、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

农民合作社自主向所在县(市)农经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①年度资产负债表;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须加盖合作社财务专用章);③成员名册(须工商部门加盖公章);④营业执照;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税务登记证;⑦近两年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和成员帐户;⑧自治区农经部门统一颁发的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等,交由县(市)农经部门备查。

(二)严格审查。

县(市)农经部门负责示范社创建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协调畜牧、林业、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审定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农业局、财政局以农业文号联合行文上报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三)审核建档。

地(州、市)农业、财政部门对县(市)上报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做到一社一档。并以农业文号联合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示范社名单。

(四)申报时间。

各地申报时间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以当地邮戳为准),申报材料(包括:地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汇总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附报①年度资产负债表;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须加盖合作社财务专用章);③成员名册(须工商部门加盖公章);④营业执照;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一式5份(自治区农业厅1份、自治区财政厅1份、自治区农经局3份)。

  三、运行监管

  自治区建立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合作社的经营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评价。每年更新补充一次,建立淘汰机制。具体程序:

  (一)自治区示范社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社上年度发展情况报所在县(市)农经管理部门。材料包括:自治区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二)县(市)农经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示范社运行情况,每年完成检查报告上报地州。地(州)农经部门负责抽查,并做好示范社相关情况统计报表、示范社年度总结报告等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三)自治区农业、财政部门组织考评组,依据动态监测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赴实地进行考评。每年考核一次,公示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继续列入自治区合作社示范社;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地区三年申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

  自治区农业厅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57号,邮政编码:830049。

  自治区农业厅计财处联系人:赵前程,电话:0991-2854564,E-mail:xjzqc@sina.com。

  自治区财政厅地址:乌市明德路16号,邮政编码:830002。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联系人:张煜,电话:0991-2827410。

  自治区农经局地址: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453号,邮政编码:830006。

  自治区农经局联系人:焦顺杰,电话:0991-5596036,E-mail:xjnjglj @sina.com。

  附件:1.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申请表

  2.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申请表说明

自治区农业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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