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农机发〔201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工作,适应当前我区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当前我区目录管理工作的实际,我们对2008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4年4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深化改革创新,更好更充分的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从而加快自治区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提高农机化装备水平,引导农民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参照《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农机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按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结合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发展特点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确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颁布制定的相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取得鉴定证书。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地方人民政府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财政补贴、金融和税收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实行“自愿申报、日常受理、集中审定、定期公布、宽进严管”的动态管理方式,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目录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自治区农机局结合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发展的重点,定期发布《目录》申报指南,并在新疆农机网(或其他有效方式)公告负责受理申请的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主要分为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类别。根据国家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分类》,在《目录》申报指南中适时调整。
第八条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和技术指标、适用范围须与农机试验鉴定报告及试验鉴定证书一致。
第三章目录的形成
第九条《目录》的形成分为企业随时自愿申请阶段、自治区农机局受理申请与材料初审阶段、综合审定阶段。
第十条《目录》申请采用网上申报与提交书面材料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生产企业自愿向自治区农机局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在网上填报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书面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报书;
(二)企业法人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省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或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出具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告、颁发的鉴定证书。
除申报书原件外,其它资料原件审查后退还申报企业。
第十一条自治区农机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欠缺的材料应当及时告知企业补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十二条自治区农机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各企业上报的产品进行初审与汇总,特别是审核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报告及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审议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并对企业申报的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提出上半年和下半年《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稿。
第十三条自治区农机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及农口相关部门组成综合审定委员会,听取《目录》初审情况汇报、审定《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稿,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四条自治区农机局通过新疆农机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自治区农机局整理公示结果,对提出异议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会签,分别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完成《目录》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目录》或调整公告以文件形式公布,并在自治区农机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四章目录的调整
第十七条《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八条增补。自治区农机局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增补。
第十九条变更。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先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再申请《目录》变更。自治区农机局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变更。
第二十条取消。列入《目录》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农机局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予以取消:
(一)在国家、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和影响产品质量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地区(自治州)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以次充好,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的经销企业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强农惠农政策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导致农民和国家利益受损等情形的;
(五)因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有效期到期或证书被取消、企业未提供继续有效证书等情形的;
(六)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因产品性能和质量问题造成大面积减产减收等情形的;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二十一条列入《目录》产品的年审。
(一)生产企业每隔三年需向自治区农机局报告已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情况,由农机部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保留其《目录》资格。对于已不生产或违反相关规定的产品,将从《目录》中取消。
(二)自治区农机局每年组织对《目录》产品进行年度审查,对于企业或产品相关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要求的,将按规定从《目录》中取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农机局和各地州、县(市)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和检查,发现与《目录》不符合情形的,应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按规定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仿造假冒《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反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机试验鉴定、《目录》审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在《目录》的生成、管理、使用等环节出现问题并给农业机械生产者、购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和责任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修订)》(新农机计财〔200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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