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农机计发〔201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农牧)局(委),省农垦事业办及相关农场,有关农机补贴产品生产、经销企业:
根据农业部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
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信息系统是指为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供货销售、资金结算、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三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投入,加强补贴信息系统必需的软硬件建设,按要求配置必要的软硬件和得力人员,认真做好日常维护,为购机户提供周到服务。
第四条加强人员培训、管理维护和操作培训,保障补贴信息系统正常运转,按要求公开补贴信息,有效发挥系统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各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生产、销售列入补贴范围农机产品的企业等用户。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分别设立省、市、县三级农机、财政管理员,经本部门授权后管理补贴信息系统,县级管理员部分职责可延伸至乡镇。管理员应熟悉购机补贴政策,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设立AB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省级管理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对应权限的管理员、操作员、浏览员;市、县级管理员、操作员、浏览员身份的开通、变更均需主管领导审批并向上级管理员备案;省级管理员根据农机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开通生产企业用户;经销商用户自主注册,生产企业委托后生成。
第八条省级管理员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全省补贴软件系统使用的业务指导,按规定通过补贴软件系统暂停、取消经销企业销售补贴产品资格和农机产品补贴资格;
(二)制修订省级补贴软件系统管理办法,强化省域内补贴软件系统管理,明确省及以下管理员、操作员、浏览员和企业用户等的职责,按规定加强监管,统一发布信息;
(三)及时审核补贴信息,每周同步更新补贴数据,当年所有补贴信息应于次年1月底前整理完成,确保准确无误,并全部通过系统传输至部级补贴软件系统,全程严防信息泄露;
(四)及时接收部级管理员发布的补贴更新信息,按规定做好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产品信息录入、变更及发布等工作,按规定格式导出产销企业的用户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补贴软件系统源代码和补贴软件系统信息管理,以系统安全性、稳定性、先进性为重点定期组织检查,做好系统维护、更新升级工作;
(六)根据补贴软件系统运行要求,提出全省补贴软件系统软硬件升级完善、操作技能培训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及时向部级管理员提出补贴软件系统升级完善建议,及时收集报告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第九条市级管理员、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抽查审核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
(二)通过补贴信息系统监管全市补贴实施情况,严格按照县级资金使用方案控制各类机具占用补贴资金;
(三)对辖区内县级管理员予以业务指导。
(四)汇总上报县级管理员、操作员、浏览员账户,查看收集本地区系统运行中的异常情况,指导县级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向省级管理员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建议。
第十条县级管理员、操作员主要职责
(一)审核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确保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监管补贴信息系统内实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三)农机和财政管理员共同做好补贴信息系统与补贴资金拨付系统的衔接工作;
(四)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十一条浏览员主要职责
(一)抽查审阅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
(二)监管补贴信息系统中本区域内实施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汇总上报相关补贴信息。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及时选择并上报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实时监管,并承担经销商连带责任;
(二)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及时录入销售机具信息,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十三条经销商用户主要职责
(一)及时录入补贴机具信息,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和生产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系统维护
第十四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按使用需求对系统软硬件运行情况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省级管理员如需对全国标准版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改动的,应书面向部级管理员报告,经备案同意后方可执行,并确保改动后的操作流程与省级年度实施方案一致。
第十六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差异性流程、个性化功能所发生的系统改动和非标准版系统技术评估费用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支付,现场技术服务费用由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省级管理员根据农机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开通生产、销售企业用户身份。已开通身份的用户应按规定做好网络和设备接入工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所有用户可依据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的需求和工作实际,提出补贴信息系统功能修正和升级等变更建议,经省级管理员收集后统一报部级管理员。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服务器和客户端运行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服务器在维修、停用和报废前应进行安全性处理,防止系统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未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省级管理员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不得提供补贴信息系统源代码、应用程序、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每年补贴政策实施结束后,各用户应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补贴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二条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和日常操作,实行系统信息查询日志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补贴实施过程中,用户若发现异常系统异常,应及时报告省级管理员;用户应妥善保管登陆账号和密码,定期变更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公开发布和传播涉密信息,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因未按规定操作而发生信息泄露的,相关用户须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所推荐经销商系统操作的监管,经销商发生信息泄露的,生产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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