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14年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14年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11号)及《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精神,为加快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们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14年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14年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西藏自治区2014年第二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9616.1)修订稿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9月29日
西藏自治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农厅发〔2014〕101号
各地(市)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11号)及《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精神,为加快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们编制了《西藏自治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2014年第二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20日
西藏自治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4年5月)
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5﹞11号)及《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精神,结合我区2014年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为加快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步伐,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农机购置补贴以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着力提升政策效益为目标,重点扶持有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合作组织,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加快推广普及重点领域机械化设备,提高动力机械配套率,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重点
通过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调整结构,合理控制动力机械和小型农机具的增长,大力推广中大型、先进、高效、环保的农业机械和拖拉机配套农机具,改善装备结构,提升配套水平。
2.突出重点,补贴购置一批生产急需的机具种类,如种子加工机械、植保机械和农户储粮罐,确保粮食主产区生产用机得到满足。
3.转变方式,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重点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组织化、产业化、社会化。
4.扶强扶优,营造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发展协调”的农机现代流通体系。
二、补贴的原则
为切实发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政策效应,促进我区农业机械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农机购置要符合当地作业实际,质量可靠,安全适用,节能环保。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示的原则。注重阳光操作,政策公开,操作过程公平透明,补贴各个环节对社会公示,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补贴资金向优势粮油主产区倾斜、向关键薄弱环节倾斜(如农业用种加工处理、植保环节)、向重点推广机具倾斜(如农户粮食贮藏设备)、向有区域性服务带动能力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按照区域发展特点,照顾大多数农牧民多样化的购机需求,协调推进各区域农机化发展。
(四)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群众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在选择机型时要让群众在补贴范围内自主择机,及时做好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工作,保证农民合法权益。
(五)坚持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的原则。明确购机者享受购机补贴的申报程序和购机程序,明确企业供货和结算程序,完善投诉受理机制,维护农民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坚持“六制”、“四到位”和“四不准”原则。“六制”即要实行政策措施公开制、竞争择优筛选制、自愿购机优选制、受益农户公示制、工作责任落实制、监督管理考核制。“四到位”是指:政策宣传到位、清册编制到位、申购手续到位、补贴兑现到位。“四不准”是指:不准以任何借口改变资金用途;不准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时间。
三、补贴对象和机具种类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够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类型
主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等11大类26个小类60个品目267个档次的农业机械类型(机具品目具体分档标准和**高补贴额见附2)。全区范围内补贴资金满足所有农牧民申购种子加工处理设备的需求,剩余资金要优先补贴购置中大型农业机械、拖拉机配套农机具,原则上不再补贴24马力以下(含24马力)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
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如确需缩小范围,应由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方案,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审核。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西藏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支持推广目录将在中国农机化信息网和西藏农牧信息网公示,补贴品目范围内的具体机具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可上网查询。凡在《西藏自治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见附2)范围以内,且已入选国家或西藏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产品,在区内均享受同等的补贴资格。
四、补贴资金总额、实施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数量
(一)补贴总额
2014年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下达实行全额告知、分批拨付。首批农机购置补贴由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2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投入资金3600万元,用于专项补贴及与中央财政资金配套的累加补贴。储粮罐补贴资金及操作方式另行通知。
(二)实施范围
根据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经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核定,确定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区)。各实施县具体资金安排见附1。
(三)补贴标准
对同品种、同规格档次的不同厂家生产的农业机械,实行统一定额补贴,即同一品种、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自治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分档情况见附2),不允许对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同档次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同时,为了切实发挥补贴政策及资金的导向作用,减轻农民购机负担,对不同品种的农业机械实行差别补贴。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农用运输车补贴比例为10%(自治区补贴资金),拖拉机等动力类机械、配套拖车、收获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补贴比例为35%,畜牧养殖机械类补贴比例为40%,耕翻机械、播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等农业配套类农机具的补贴比例为45%(通用类和部分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财政部规定的**高补贴限额,其他非通用类机具中央财政资金补贴额按照不超过我区近三年来的市场平均售价的30%进行测算,超过部分或累加补贴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配套解决,具体各品目**高补贴额度见附2。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农机联户组织、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组织等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过备案,在购置补贴机具时,享受50%的补贴比例(补贴额超出中央资金补贴部分的由自治区财政配套解决)。
(四)补贴数量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高限量一台套(拖拉机及其耕、播、收配套农机具可申购各一台,即四台)。农机专业户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一个申购单位,可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补贴数量限制。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
项目实施区内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要持个人有效证件和所在村委会证明(证明其是本村村民、从事农牧业生产、购机需求及支付能力),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3),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查。
(二)审批
1.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购机人居住地、购机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将审查确定的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张榜公布(群众申请后未得到批准的一并公布并解释原因),向购机者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通知书格式见附4),通知书一式四份,两份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保存,另两份交由购机者(其购机时一份交与供货单位,一份自留)。同时分县形成补贴机具申购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农牧)部门保存,一份交由供货企业,另二份交地区(市)农牧局,由地区(市)农牧局汇总后,交自治区农牧厅。
2.各地(市)农牧、财政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受益乡、镇,并立即组织补贴机具申报等各项工作(即执行审批程序),补贴方案同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3.各地确定的补贴资金总额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控制补贴额度。购置补贴项目实施中,县、乡各级政府的积极性、重视程度、项目实施进度和当地群众踊跃程度等将作为翌年购置补贴资金分配的重点考虑因素,以确保政策落实取得成效。
(三)购机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持所代理的农机产品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书(即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经销商),到自治区农牧厅就其具备的经营能力、垫资能力、人员场地、技术服务等条件进行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确认并公示的经销商可在全区范围内经营补贴农业机械产品。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我区地处边境、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大部分县(市、区)没有设立农机经销站点,地、县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在自治区农牧厅公布的供货企业名单内进行选择,统一组织供货。
为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我区2014年暂不实行“全价购机、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仍然采取“直补农民、差价购机、即购即补”的办法,采购机具必须统一编号并喷涂补贴标志,购机者在购机时需向供货单位提交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购机补贴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付清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全部价款(即差价购机)。供货单位必须向每位购机者及时出具销售发票,发票金额为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并注明财政补贴金额,同时提供机具使用说明、售后服务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将实际购机销售金额、购机发票号、机具是否发货等信息与相关部门核对并备案。
(四)结算
我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财政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经销商。在补贴机具供应结束后,由供货单位按购机合同将拨款申请、购机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购机者清册、发票复印件、购机协议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分品种分供货企业将本县购机汇总表(汇总表格式见附5)、购机者清册和拨款申请一式两份报至地(市)农牧局,地(市)农牧局审核并汇总后,送地(市)财政局,有关资料经地(市)财政局**终审核后,由地(市)财政局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结算通知,县级财政局结算补贴资金。各地结算情况同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各地(市)农牧局、财政局要在每月14、29号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备案。(报送格式见附5(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汇总表(总表表样))。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
(五)服务
各县农牧部门要与农业机械生产或供货商共同做好农民购机后的服务工作。要将售后服务机构分布情况及其服务范围向社会公布。在采购时,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要对售后服务等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1.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不得代办补贴手续;2.切实履行“三包”服务的有关要求;3.在作业季节接到用户反映质量方面的问题后,在24小时内到达作业现场;4.企业维修服务中心有充足的零配件供应能力,并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零配件储备量;5.免费进行法律法规及技术培训;6.对产品销售区域做出承诺,确保供货和售后服务。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机具的使用、维护、修理等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保证机具的使用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地(市)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牧、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沟通协调。要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报请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农牧、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1.严肃补贴纪律。不得以权谋私,照顾亲友和家人,更不能跨县、跨地区审批照顾亲属和关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人为设置购机条件,或强行向地、县推荐经销企业;农民个人不得代替他人或请他人代买、代购补贴产品和机具,同一机型只能申购一次,不能多次申购,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2.规范操作程序。各地、各经销企业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所规定的有关政策程序执行。县级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或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政策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3.加强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各项工作环节中,切实将国务院和农业部的“三个禁止”、“八个不得”要求、《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以及《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要落实投诉处理制度,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要继续深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
4.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制定全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覆盖到全区三分之二以上的地(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地(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逐级制定本级监管督查方案,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还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县级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同时,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
5.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各地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及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地、县级主管部门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自治区农牧厅。
6.加强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同时,今年全区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后,各级主管部门要在原来工作基础上,统一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补贴管理,建立完备的电子信息档案。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
要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业机械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业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业机械化发展质量。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引导农民群众合理选购农机具,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的资源浪费;要严格控制动力机械的购置数量,引导农民群众多购置农牧业生产急需的配套农机具,避免主机购置过剩;要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业机械化发展主体;要合理分配补贴资金,促进区域农业机械化协调发展;要加大对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的农业机械购置扶持力度,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同时,全区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都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本级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提高效率,保证进度
1-2月宣传启动,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西藏自治区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西藏自治区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3月初各实施地、县农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2014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含资金分配方案),6月10日前所有项目县要精心组织实施,完成购机申请、通知书发放、机具采购、调运、信息档案制作、资金结算申请等工作,6月底前对上半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总结,并分别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7月份后开始组织实施第二(三)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11月20日前完成第二(三)批资金的购机申请、通知书发放、机具采购、调运、信息档案制作、资金结算申请等工作,12月初上报全年工作总结。同时,区、地、县三级应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每半个月一次的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
(五)加强公开,搞好服务
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要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约束、审计和检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补贴资金真正发挥效用。要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工作,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让农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和程序。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地(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2014年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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