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64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机局:
为规范省级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
安徽省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规范省级农机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综合平衡、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共同对农机化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管理,市、县(市、区)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农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规划、编制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农机化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支持集中连片、集成示范推广主要农作物关键机械化技术、山区特色农机化和秸秆机械化还田示范等,重点是农机农艺融合新技术示范推广。
(二)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建设。支持推广高效、生态、安全的设施农业机械化生产新模式。
(三)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发展以农机大户、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为重点的农机服务组织建设。
(四)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农机化安全生产、农机化教育培训体系、农机化信息平台建设和农机化绩效管理等。
第六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设备、会议费、人员补贴等支出,不得用于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申报
第七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八条 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各市、县(市、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农机总动力、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研究确定参与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指标与权重,按因素法测算,切块下达资金到相关县(市、区)。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立项指南和资金计划组织项目,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选择不超过两个环节给予重点支持,项目建设方案以农业财政标准文本形式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市、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加快组织项目实施,严格资金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严格执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市、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农机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纪违规使用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再纳入农机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农机化产业发展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按本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按时上报自评报告和自评材料。
第十六条 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县(市、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今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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