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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5-2017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5年01月07日

  根据《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省农委组织有关专家实施了《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评审工作,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在公示期间,凡对公示的产品及其企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反映。(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邮编110034。联系电话:024-86514078,传真:024-86521092,E-mail::ln86521092@163.com)。所反映的问题要客观真实,反映人需注明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

附件:《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公示稿)


  辽宁省农委办公室关于《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

辽农办机【2014】169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为做好《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辽宁省农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辽农【2006】32号)要求,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指南”部分内容予以调整补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基本要求中产品资质要求的第4款中,“获得外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在申报时须提交10份我省用户使用证明”调整为“获得外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新进入辽宁省推广销售的企业在申报时须提交我省用户使用证明”。列入上一轮辽宁省目录的企业同型号产品及辽宁省内企业不须提供。

  2.删除“申报指南”附件3“用户使用证明表”中农机推广部门评价与建议内容。(见附件)

  3.请相关企业按通知要求,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做好补充材料报送工作。

附件下载:用户使用证明表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4年12月15日


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辽农办机发[2014]149号

  为做好《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辽宁省农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辽农〔2006〕32号)要求,我委编制了《<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按照《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相关产品申报材料报送工作。《指南》及相关附件文本将同时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www.lnnj.gov.cn)上发布。

  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我省农机装备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请各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申报。

  一、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2014年11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自愿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进行申报。

  (二)汇总初审。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委托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有关申报企业的受理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形成《目录》草案。

  (三)综合审议。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组织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按《办法》规定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征求意见。

  (四)网上公示。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通过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告。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规定发布公告。

  (六)年度调整。2015年和2016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和本指南进行。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产品名单。

  3.被农业部及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和企业不得申报。

  4.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获得外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在申报时须提交10份我省用户使用证明。

  三、申报范围

  根据《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结合NY/T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田基本建设、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共11大类、29小类、72个品目。具体品目见附件1。

  四、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采取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申报形式。申报企业可通过“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告信息栏下载申报书和相关表格。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书面申报材料印刷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印刷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顺序装订:

  1.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使用说明书;

  8.用户使用证明。

  每个产品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申报书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应刻录于光盘或保存于其他存贮介质中随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同时发送至规定邮箱。

  (二)相关要求

  1.企业要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并应确保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一致。申报书中企业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

  2.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可以实行涵盖方式申报,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机型用一份申报材料申报。对于未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不能使用涵盖方式申报。

  3.企业申报《目录》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农机鉴定机构推荐意见。

  (三)材料报送

  生产企业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送产品申报材料,材料报送以邮寄时间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单位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邮编:110034;

  联系人:陈克民、才源;电话:024-86514078;

  电子邮箱:ln86521092@163.com)。

  五、年度调整

  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报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

  (一)增补。年度增补原则按本指南规定的“《目录》编制流程”、“申报资质”、“申报范围”执行。

  (二)变更。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材料接收单位。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失效的《目录》产品,重新获得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品名称或型号,与原产品名称或型号不一致的,按年度调整进行增补申报。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其中产品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取消。

  1.按照《办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1月30日前报送材料接收单位,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2.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附件:1.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种类品目;2.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3.用户使用证明;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八日


辽宁省申报《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农办机【2014】21号)的要求,《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已经开始,请各有关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按照《指南》中的相关要求,做好目录的网上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企业资质、产品资质、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详见《指南》;

  二、申报时间:2014年9月30日前,通过“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amic.agri.gov.cn)进行申报,逾期不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三、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10月11日前提交我委,由我委汇总后向农业部集中推荐。其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须提供原件由我委核实;

  四、受理单位: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邮编:110034

  联系人:陈克民才源联系电话:024-86514078

  附件:《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九月

  附件

  《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请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推荐以及年度调整工作。

  一、《目录》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9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

  (二)省级审核。10月30日之前,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完成审核、拟推荐产品的公示和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作。

  (三)专家评审。11月30日之前,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四)网上公示。12月,农业部通过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发布公告。农业部整理公示结果,并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二、申报资质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拖拉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产品名单。

  3.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4.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拖拉机、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收获机、水稻插秧机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微耕机、旋耕机(**终传动形式为中间传动的旋耕机)、精量播种机、免耕播种机、秸秆切碎还田机、谷物干燥机、潜水电泵、离心泵、挤奶机、贮奶(冷藏)罐和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等产品在2013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是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申报年度内已完成部级推广鉴定工作、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正在报批的产品,可以使用部级推广鉴定受理通知单、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进行申报。

  5.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选型鉴定报告。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

  三、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结合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10大类28小类73个品目(详见附件1)。

  四、企业申报

  为规范《目录》申报工作管理,提高效率,企业申报《目录》既要进行网上填报,也要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一)申报时间。9月1-30日,生产企业应完成网上申报和书面材料报送工作。

  (二)申报部门。生产企业自愿向注册所在地或选择一个主销区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详见附件2)进行申报,同一个型号产品只能从一个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申报。

  (三)网上申报。生产企业应通过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amic.agri.gov.cn)进行相关信息填报,主要填报内容包括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归档参数等,并上传鉴定证书和农机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扫描件电子版。填报后选择一个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

  (四)书面申报。生产企业应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网上填报的相同)。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农业部,一份留存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留存备案。书面申报材料按产品型号分别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其他材料,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的书面申报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采用推广鉴定申报,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选型鉴定报告(采用选型鉴定申报,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产品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在《目录》申报范围内的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增补的)、产品信息(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以及产品结构)未进行任何变更、鉴定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的产品,在完成网上申报后,企业可不提交前款2-4项的书面申报材料。

  (五)相关要求

  1.关于申报书填报。生产企业要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申报书中企业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纸质申报书应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生成,非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书面材料若不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材料的,企业一定要确认产品已列入《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增补),且产品信息、相关证件信息未进行任何变更,否则一律按未提供申报材料处理。

  2.关于涵盖申报。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可以实行涵盖方式申报,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机型用一份申报材料申报,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分别按申报机型填报信息。对于未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不能使用涵盖方式申报。

  3.关于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填报。补贴分档的关键技术参数为申报产品的结构参数和基本技术规格参数,所填参数要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相一致,关键技术参数详见“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

  五、省级推荐要求

  (一)材料受理。各省(区、市)目录申报受理机构要保证电话畅通,及时受理企业申报。

  (二)核实推荐。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每个产品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审核推荐关,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要对审核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及时处理公示期所反映的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产品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

  (三)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由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寄送,并将推荐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查基本情况、具体做法、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推荐产品汇总表和通过省级审核的产品材料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农业部。

  六、年度调整

  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报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

  (一)增补。年度增补原则按本指南规定的“《目录》编制流程”、“申报资质”、“申报范围”执行。

  (二)变更。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农业部。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失效的《目录》产品,重新获得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品名称或型号,与原产品名称或型号不一致的,按年度调整进行增补申报。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其中产品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取消。

  1.按照《办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1月30日前报送农业部,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2.有《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质量监督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邮编:100122,电话:010-59199166、010-59199028)。

  附件:1.《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申报产品种类品目

  2.受理申报工作机构信息表

  3.申报书

  附件1

  《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申报产品种类品目

  (10大类28个小类73个品目)

  一、耕整地机械

  (一)耕地机械

  1.翻转犁,品目代码010102。包含3铧(含)以上翻转犁,不含机械式翻转犁、气动式翻转犁等。

  2.旋耕机,品目代码010105,包含工作幅宽1000mm(含)以上的**终传动形式为中间传动的旋耕机、双轴灭茬旋耕机、水田埋茬(草)耕整(起浆)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反转灭茬旋耕机。不含多用农田作业机等。

  3.耕整机(水田、旱田),品目代码010106,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6kW。

  4.微耕机,品目代码010107,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应不大于6.5kW。

  5.田园管理机,品目代码010108,配套发动机额定功率应不大于6.5kW。

  6.深松机,品目代码010111。

  7.机耕船,品目代码010114。

  (二)整地机械

  1.圆盘耙,品目代码010203。

  2.驱动耙,品目代码010205。

  3.起垄机,品目代码010206。

  4.联合整地机,品目代码010210。

  5.激光平地机,品目代码010211。

  二、种植施肥机械

  (一)播种机械

  1.条播机,品目代码020101。播种行数12行(含)以上且具有施肥或铺膜等作业功能的谷物条播机。播种行数6行(含)以上的旋耕播种机。

  2.穴播机,品目代码020102,播种行数4行(含)以上且具有施肥或铺膜等作业功能的穴播机、单粒(精密)播种机等。

  3.小粒种子播种机,品目代码020104。

  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品目代码020105。

  5.免耕播种机,品目代码020108,播种行数6行(含)以上的小麦免耕播种机,播种行数4行(含)以上的玉米免耕播种机。

  (二)育苗机械设备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品目代码020201。

  (三)栽植机械

  1.油菜栽植机,品目代码020302。

  2.水稻插秧机,品目代码020303。包含手扶式和乘坐式机动插秧机。不含与手扶拖拉机配套的水稻插秧机。

  3.甘蔗种植机,品目代码020306。

  (四)施肥机械

  施肥机(化肥),品目代码020401。

  三、田间管理机械

  (一)植保机械

  1.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品目代码030204。

  2.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品目代码030205。

  3.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品目代码030206。

  (二)修剪机械

  茶树修剪机,品目代码030302。

  四、收获机械

  (一)谷物收获机械

  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品目代码040101,喂入量应在0.8kg/s以上(含)。

  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品目代码040102,喂入量应在0.8kg/s以上(含)。

  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品目代码040105。

  (二)玉米收获机械

  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品目代码040202,工作行数2行(含)以上。

  2.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品目代码040203,工作行数2行(含)以上。

  (三)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棉花收获机,品目代码040301,包括自走式棉花收获机、牵引式棉花收获机。不含其他形式的棉花收获机。

  (四)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采茶机,品目代码040603。

  (五)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1.油菜籽收获机,品目代码040701。

  2.花生收获机,品目代码040704。

  (六)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1.薯类收获机,品目代码040801。

  2.甜菜收获机,品目代码040803。

  3.甘蔗收获机,品目代码040805。

  (七)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1.青饲料收获机,品目代码040901。

  2.牧草收获机,品目代码040902。

  3.割草机,品目代码040903。

  4.捡拾压捆机,品目代码040906。

  5.压捆机,品目代码040907。

  6.饲草裹包机品目代码040908

  (八)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秸秆粉碎还田机,品目代码041001。不含工作幅宽1200mm以下秸秆粉碎还田机(含根茬粉碎还田机)。

  五、收获后处理机械

  (一)清选机械

  粮食清选机,品目代码050201。

  (二)干燥机械

  粮食烘干机,品目代码050401,包含连续式烘干机、循环批式烘干机。不含其他型式的粮食烘干机。

  六、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一)果蔬加工机械

  水果分级机,品目代码060501。

  (二)茶叶加工机械

  1.茶叶杀青机,品目代码060601。

  2.茶叶揉捻机,品目代码060602。

  3.茶叶炒(烘)干机,品目代码060603。

  4.茶叶筛选机,品目代码060604。

  七、排灌机械

  (一)水泵

  1.离心泵,品目代码080101。

  2.潜水泵,品目代码080102。

  (二)喷灌机械设备

  1.喷灌机,品目代码080201。

  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品目代码080202。

  八、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一)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1.铡草机,品目代码090102。不含筒式铡草机、生产率低于1000kg/h的铡草机。

  2.揉丝机,品目代码090103。

  3.饲料粉碎机,品目代码090105。不含锤片式粉碎机、生产率低于300kg/h的粉碎机。

  4.颗粒饲料压制机,品目代码090110。

  5.小型饲料加工机组(含饲料混合机),品目代码090112。

  6.养殖饲喂设备(含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用于猪鸡的喂料设备、饲料搅拌机),品目代码090114。

  (二)畜牧饲养机械

  1.孵化机,品目代码090201。

  2.清粪机(车),品目代码090206。

  3.畜禽粪便固液分离机,品目代码090211。

  4.养蜂平台,品目代码090212。

  (三)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1.挤奶机,品目代码090301。不含活塞式手推挤奶机。

  2.贮奶(冷藏)罐,品目代码090304,包含储(贮)奶罐、冷藏罐。

  (四)水产养殖机械

  增氧机,品目代码090401,包括叶轮式增氧机、水车式增氧机和微孔曝气式增氧机。不含其他型式的增氧机。

  九、动力机械

  (一)拖拉机

  1.轮式拖拉机,品目代码100101,配套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等于13.24kW(18马力),额定功率60马力(含)以上应是啮合套换挡或同步器换挡或动力负荷换挡,额定功率80马力(含)以上时至少应有液压助力转向装置。不含皮带传动拖拉机、变形拖拉机和多功能拖拉机。

  2.手扶拖拉机,品目代码100102,配套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6.5 kW(8.8马力)且小于等于11.03 kW(15马力)。

  3.履带式拖拉机,品目代码100103。

  十、设施农业设备

  (一)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品目代码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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