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5-2017年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的补充通知
关于申报《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补充通知
各生产企业:
为了更准确录制《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企业产品信息,申报《目录》的产品必须认真、如实、准确填写产品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见附表),各申报企业要把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于12月25前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hnjzljdb@163.com电子邮箱。
附件:《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企业产品信息表(产品基本情况及技术规格)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农机化管理局
2014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关于印发《<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生产企业:
为做好《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黑农委联发〔2007〕39号),我委编制了《<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生产企业,按《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附件:《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黑农委联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请各生产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一、编制流程
(一)企业申报。2014年12月26日之前,由生产企业自愿向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进行申报,不允许个人或经销企业为生产企业代办。
(二)材料审核。2015年1月5日之前,由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按《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上报省农业委员会农机化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2015年1月15日之前,省农业委员会农机化管理局按《办法》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四)网上公示。2015年1月省农业委员会农机化管理局通过黑龙江农业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
(五)发布公告。省农业委员会整理公示结果,按《办法》规定发布公告。
二、申报资质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插秧机、谷物联合收获机械、拖拉机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大型谷物联合收获机械(喂入量4.0kg/s以上)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150马力以上的轮式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500万元人民币。其他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国家或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不合格的产品名单。
3.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4.列入《目录》的省内产品必须获得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颁发的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
5.列入《目录》的省外产品,必须获得部级或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和报告。依据《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省外和国外农业机械,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适应性进行跟踪生产实验。
6.尚不具备实行推广鉴定条件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供选型鉴定报告。选型鉴定报告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已批准的选型鉴定大纲出具,鉴定内容至少包括主要性能指标检验、适用性评价、可靠性评价、安全性检查等内容。
三、申报范围
根据《办法》,结合NY/T 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运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农业机械14大类43小类178个品目。具体品目见附件1。
四、企业申报
我省尚未开通网上申报系统,企业只需报送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采取邮寄方式报送,报送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一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采用推广鉴定申报,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选型鉴定报告(采用选型鉴定申报,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产品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机具铭牌特写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五、相关要求
1.关于申报书填报。生产企业要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申报书中企业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
2.关于涵盖申报。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按照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
六、年度调整
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请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
(一)增补。年度增补原则按本指南规定的“编制流程”、“申报资质”、“申报范围”执行。
(二)变更。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于12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农机鉴定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失效的《目录》产品,重新获得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品名称或型号,与原产品名称或型号不一致的,按年度调整进行增补申报。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其中产品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取消。
1.按照《办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2月30日前报送省农机鉴定站,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2.有《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和《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黑农委联发〔2007〕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七、申报材料接收单位: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质量监督办公室。材料邮寄时,采用中国邮政EMS邮寄,否则接收不到材料后果自负。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长安路
邮编:150301
联系方式:史仁成0451-53796977 18845125755
周子涵0451-53796977 18645960039
八、申报工作组织监督单位:省农业委员会农机化管理局科技教育质量处。
联系方式:陈学礼 0451—82657904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黑龙江省关于征求《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机局):
按照《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黑农委联发(2007)39号]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请你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2月1日之前反馈至我局科技教育质量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7号,联系电话: 0451-82657904,
E-mail:njjkjc82657904@163.com)。
附件:《2015~2017年黑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农委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4年11月24
关于《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各企业根据《2015-2017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农办机〔2014〕21号)的要求,在9月30日前登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www.amic.agri.gov.cn),严格按照“企业申报工作流程”进行申报。
书面申报材料(胶装形式,与网上填报的相同)一式两份,在10月15日前邮寄到省农机鉴定站,材料邮寄时,采用中国邮政EMS邮寄,否则接收不到材料后果自负,届时省农委农机化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后上报农业部。
材料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长安路省农机鉴定站质量监督办公室
邮编:150301
联系人:史仁成 电话:0451-53796977 18845125755
周子涵电话:0451-53796977 18645960039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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