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3-2015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申报指南通知
关于印发《〈2013-2015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申报指南》的通知
苏农机科〔2014〕21号
各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机主管部门:
按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苏农机科〔2005〕30号),我局编制了《〈2013-2015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按照指南要求做好申报组织工作。
附件:《2013-2015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4年度调整)申报指南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11月11日
抄送:农业部农机化司,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局属各单位。
省农机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印发
附件: 《2013-2015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申报指南
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贯彻落实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苏农机科〔2005〕30号),促进我省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推动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2013-2015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5年度调整)(以下简称《目录》)申报指南,请按照本指南,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一、基本要求
(一)《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内容。
(二)申报企业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200万元以上。
(三)申报产品须在规定的申报范围之内,并已批量生产,具有一定的社会保有量,用户反映良好。
(四)产品须按规定通过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试验检测,并获得农业部或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且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期应在2015年6月30日以后。
(五)推广鉴定证书包含系列产品的,仅限于具体通过鉴定并有相应推广鉴定报告的机型,同一证书的其他机型不予受理。
(六)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二、申报范围
根据《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围绕我省农机化发展目标,本次申报重点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范围如下:
(一)耕整地机械类:开沟机(含复式作业机具),平地机(不含激光平地机),犁翻旋耕复式作业耕整机;
(二)种植施肥机械类:撒肥机,智能配肥机;
(三)田间管理机械类:割灌机、茶园耕翻管理机;
(四)收获及收获后处理机械类:秸秆压捆(打包)机械,秸秆切碎匀撒(抛)机械(与半喂入、全喂入联合收割机配套),青毛豆剥壳机,大豆脱荚机,青玉米剥皮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甘薯切蔓机械,挖藕机;
(五)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果蔬清洗机,名茶多用机,茶叶炒制机,小颗粒作物籽粒烘干机,青贮切碎机,玉米青贮机,碾米机械;
(六)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类: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筑埂机,清淤机械,水力挖塘机组,防渗渠现浇成型机,挖坑(穴)机;
(七)农用搬运机械设备类:农用抓草机,农用装载机(额定装载质量≤1.5吨);
(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设备类:秸秆燃料致密成型设备,草帘编织机,秸秆干燥设备,秸秆揉搓(揉丝)机,秸秆解包机,农用沼气发电机组;
(九)设施农业作业机械类:中耕机(培土、除草),田园管理搬运机,茶园防霜机,湿帘,生物质燃料热水(热风)炉,食用菌培育生长库(室),食用菌生产机械(基质搅拌机、接种机、转载机、装瓶机、挖瓶机、搬筐机、搔菌机、灭菌设备等),桑蚕养殖温湿度调控设备,农用地源热泵机组,生物质肥料翻抛机,作物栽培物联网监控系统。
(十)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育猪栏(床),畜禽粪水微滤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织网机,耕(活)水机,水产养殖网箱,喷水式增氧机,水产品恒温增氧装置,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畜禽设施养殖物联网监控系统、设施水产养殖物联网监控系统、农畜舍降温控制装置。
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
《目录》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同时进行,限时完成。生产企业应通过江苏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的“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
(二)生产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每个产品申报材料一式1份,必须于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前报送到省农机推广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按申报型号分别填报申报书(纸质申报书应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生成,非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和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申报书格式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推广鉴定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产品照片4张(正面、左、右侧三个方向和铭牌照片,统一粘贴在A4纸上);
6.产品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如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已经列入《2013-2015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不需申报。
2.获得外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如生产企业需申报《2013-2015年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年度调整的,需要按规定通过由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主持的地区适用性审查,并获得相应证明文件;申报时企业还需提交15份用户使用证明(应至少涵盖我省3个以上的县(市、区))。
四、按照《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截止2015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品,企业需要重新获得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2月15日前报送省农机局,否则予以取消。
五、本次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17:30,届时网络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相关申报事宜。请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和相关生产企业,按规定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六、申报材料受理单位为江苏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南湖路97号,邮编:210017;联系电话:025-86468726)
各申报单位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科技质量处联系。
联系电话:025-83275143,8327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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