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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信贷助力农机化还需加温

2014年11月14日

  近两年来,国家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悄然改变,全国大部分地区在2014年均采用全价购机,对农机市场带来不小的冲击。据不完全统计,东北地区拖拉机销售数量出现了大幅下滑,这其中必然有市场饱和、需要消化调整的原因,但全价购机给用户带来的购机资金压力影响也显而易见。尤其是大型机具,即使享受了国家补贴,很多农民也需要多方举债才能够买得起,更不用提不享受补贴的部分进口设备,资金缺口更大。

 一、当前农机信贷面临的困难与不足

  这两年农机信贷通过不同的方式粉墨登场,总结一下无外乎三种模式:银行贷款、厂商租赁、第三方信贷。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农民对购买农机的资金需求,尤其是在东北地区,但是农机信贷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相当多的困难和不足。

  1.资金成本高,还款方式不灵活

  无论是银行、厂商还是第三方,在对农户购买农机时在国家基准利率上均有不同程度的上调,**高的能够达到月息2%。农业作为一个利润率较低的行业,无疑是较难以承受的。另外其还款方式比较单一,无法按照农户的收入规律专业地设计信贷产品,大多采用“一刀切”方法如按月还款、一次性还款等。

  2.资质参差不齐,风险控制环节薄弱

  全国各个区域的农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甚至区域内县级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考虑到天灾等各种不可抗因素,农户的投入产出比难以固定计算,农机作为生产工具,其具体的经济效益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需要购买农机的农户来说,其资质无法较为系统地测算和审核,信贷机构对其风险控制缺乏规律可循

  3.监管不足,物权登记受到政策制约

  农户采用信贷方式购买机具,需要将机具本身作为抵押,但暂无部门对农机具的抵押做出相应的政策规定。在事实存在的农机具买卖过程中,没有类似车管所的监管机构,无需进行所有权转让登记等,按照农户的习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可,对信贷机构的保护力度不足。涉及到补贴的农机具,按照国家规定2年内不允许转卖,一旦农户产生违约,对该机具的处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4.业务开展区域和范围小

  对于银行系来说,只能通过县级银行,**多以地级市形式对本地区农户进行发放贷款,不同地区贷款的开展与否、开展政策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厂商系针对自身品牌进行信贷支持,而第三方系开展此项业务需要大量的人力、行政成本,迄今为止暂未出现大面积操作该项业务的公司出现,更多地局限于东北某地区或局部区域。

二、做好农机信贷业务的对策建议

  当然,农机信贷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止上述几条,在每个区域、每种模式上还有各自的困难,但是整个信贷业务依然在积极向上发展。针对此项业务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于购机用户来讲,全价购机带来的资金影响毋庸置疑,农机主管部门做好补贴资金迅速到位的同时,应积极与当地银行协调补贴资金的信贷,可凭借补贴确认书等资料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内的贷款,解决补贴资金到位缓慢的问题。另外,银行、第三方应该针对各地区农户的具体情况,以及购买农机的收益情况,设计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

  2.农机主管部门针对补贴机具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针对信贷购买的机具采取不同的措施,允许农户不能正常还款时可以对其机具进行交易,保证其继续为农业生产服务即可。地方农机系统可以向兵团、农垦系统学习对农机具的统一、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农机具流通的监管网络,提高机具的可控能力,保障信贷机构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3.信贷机构应顺应农业发展潮流,在农机信贷上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大力发展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鼓励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种植。例如可以通过与合作社建立信息化网络,建立监管制度,帮助合作社按照金融部门的合理要求,制定和执行合作社制度,达到经营和财务透明,更有利于获得信贷审批。

  4.信贷机构积极与农业部门协调,通过农机了解整个农业,充分考虑土地流转和机具作业,为农户制定涉足于农业生产的整套信贷流程和产品,提高服务的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如鼓励农户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降低农民粮食生产风险,提高农民大灾之年抵御风险能力。

  在此,笔者也呼吁金融管理部门尽快将农机信贷的部分模式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提高农民的信用认知度,为更多的信贷机构进入农村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前,农民对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的农机需求越来越大,但是购买能力较弱,制约了农机现代化发展。眼下,希望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手段,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在现有的信贷模式上继续升温,真正解决农户融资难题,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闯出一条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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