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
桂农机办〔2014〕101号
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发展需要,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规范自治区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推广鉴定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审定和公布推广鉴定大纲,审批与发放推广鉴定证书,发布推广鉴定产品公告。
第四条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承担推广鉴定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受理与审查推广鉴定委托事项,组织实施推广鉴定及检验检测工作,作出技术评价,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发布推广鉴定产品检测结果公告。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推广鉴定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应当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自治区外生产企业提出申报,应征得其所在地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申报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报产品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机械定型鉴定报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第七条申报推广鉴定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资质证明、可靠性试验证明、产品定型证明、有效执行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产品累计销售量凭证、用户名册、产品照片、生产条件自查情况,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产品累计销售量凭证以销售发票为准,产品累计销售量不得少于推广鉴定大纲中规定的用户调查数量。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
第八条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应当提前重新申报推广鉴定。有作业季节要求的,应当提前1个作业季节重新申报推广鉴定;没有作业季节要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重新申报推广鉴定。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九条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受理的产品,应在本自治区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南范围内。
第十条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在受理企业委托推广鉴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企业或产品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第四章 鉴定与公告
第十一条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推广鉴定通则和相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进行。有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鉴定;无部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的,按照省级推广鉴定通则和大纲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推广鉴定内容包括: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安全检查,可靠性试验,适用性评价,使用说明书审查,三包凭证审查,生产条件审查,用户调查。
以集团公司(总公司)名义申报,其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生产同一商标(牌号)和型号产品的,应当分别进行产品试验和生产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推广鉴定的产品批量生产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有作业季节要求的,不得少于1个作业季节。批量生产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以省级以上定型证明文件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推广鉴定的产品批量生产时间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后,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在完成推广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报企业出具推广鉴定报告。推广鉴定结论为通过的,申报企业可向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推广鉴定证书。
申报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推广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报告的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十五条推广鉴定的项目不符合鉴定要求且3个月内可完成整改的,允许整改一次。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六条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发布1次推广鉴定公告。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同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七条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证书信息、结构配置参数、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申报变更。
第十八条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推广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
(二)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报证书变更的;
(三)产品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不予变更证书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六)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
(八)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
(九)监督检查结果表明企业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十一)应当撤销证书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检查,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二十条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推广鉴定工作的监督,建立鉴定工作质量反馈制度。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调查核实,经查证属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资格,并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鉴定机构的在岗人员,鉴定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安排其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合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推广鉴定审查员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获得审查员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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