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大纲管理办法
桂农机办〔2014〕102号
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发展需要,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广西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规范自治区级鉴定大纲管理、获证产品鉴定信息变更工作,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获证产品鉴定信息变更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大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大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大纲(以下简称鉴定大纲)的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大纲是开展农机鉴定工作的技术标准和重要依据。鉴定大纲应当规定农业机械鉴定的内容、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等。鉴定大纲分为技术鉴定大纲、推广鉴定大纲、选型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鉴定大纲的制定和修订计划,组织专家对鉴定大纲进行技术审定,批准并公布鉴定大纲。
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承担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及验证、实施等工作,负责鉴定大纲的技术归口管理。
第二章 制定与修订
第四条鉴定大纲的制定和修订计划,由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鉴定工作发展需要提出,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大纲制(修)订申请表》(附表1),报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提交鉴定大纲送审稿,送审稿须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认可。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六条鉴定大纲由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鉴定大纲送审稿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送达审定专家。审定专家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七条审定采取专家分工负责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按照鉴定大纲审定规则和鉴定大纲起草所依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审定。
第八条审定结论分为通过审定和未通过审定。审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则为通过。
第九条鉴定大纲主要起草人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修改形成鉴定大纲报批稿,经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
第十条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在审定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鉴定大纲报批材料报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批材料包括:
(一)鉴定大纲审定意见表(附表2);
(二)审定会会议纪要;
(三)专家签字凭证;
(四)鉴定大纲报批稿。
(五)鉴定大纲报批单(附表3)。
第十一条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到鉴定大纲报批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鉴定大纲公布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开展农业机械鉴定工作,并及时对鉴定大纲进行修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技术鉴定大纲和推广鉴定大纲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选型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大纲制(修)订申请表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大纲审定意见表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大纲报批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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