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讨论稿修改完善的通知
关于修改完善《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讨论稿)》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机)局(委)、财政局:
为高效、规范、廉洁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文件规定和相关要求,我们草拟了《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修改完善,于2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省农业厅农机化发展处。
四川省农业厅农机化发展处
2015年2月6日
四川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讨论稿)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
(二)资金规模。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和批次情况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县(市、区)测算申报、市(州)审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财政资金重点补贴我省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结合实际,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33小类82个品目(详见附件1)。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http://www.scagri.gov.cn/,下同)对外公告。
各县(市、区)要围绕粮食生产和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按照补贴资金规模和购机需求量匹配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实行全部敞开补贴。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要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
积极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推广鉴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截止日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本辖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我省通用类机具补贴额按农业部发布的标准执行;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已有牵头省制定的,参照其标准执行;其他非通用类机具补贴额由我省制定,并通过四川省农业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产销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机)部门报告。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补贴额过高的机具要第**时间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省农业厅书面报告。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或需求趋于饱和的,省农业厅将按照规定程序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藏区县(名单见附件2)省级累加补贴资金包干到州,由各州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累加补贴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商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大户和种粮大户应优先补贴。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违规产销企业的处罚力度,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的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操作程序
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乡)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按照便民利民原则,执行“先购机、后申请补贴”程序,即:购机者购机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制定。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等,采取申请、建设、验收、补贴的程序,具体实施办法应在各地实施方案中明确。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业(农机)部门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当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调整时,以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之时的政策为准。
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具体办法由县级农业(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六、部门职责
(一)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职责。县级农业(农机)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对购机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兑付;收集、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开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政策咨询;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开展补贴机具抽查核实;受理各方举报和投诉,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开展补贴实施情况总结等。
各地应结合实际,可依托乡镇农业(农机)、财政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并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县级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的承诺期限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等。
(三)市(州)农业(农机)部门职责。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市(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县、市、区(含扩权强县,下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补贴实施情况的分析总结、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市(州)财政部门的职责。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将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级,对县级资金使用、管理、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工作经费分配挂钩。
要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业(农机)、财政、纪检监察、公安、质监、工商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障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集中资金,聚焦重点,积极推动农机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结合“十三·五”农机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加大购机核实力度,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和购机数量较大的机具进行重点核实。在集中购机点,鼓励县乡开展集中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便民服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违规泄露个人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3)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视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八、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市(州)农业(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实施方案或实施指导意见,印发执行并抄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
附件1.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四川省藏区县名单
3.XX年度XX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附件1
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0大类33个小类8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翻转犁
1.1.2旋耕机
1.1.3耕整机(水田、旱田)
1.1.4微耕机
1.1.5田园管理机
1.1.6开沟机(器)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
2.4.2中耕追肥机
2.4.3配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3.1.1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1.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1.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1.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修剪机械
3.2.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含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2玉米收割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4.2花生收获机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青饲料收获机
4.6.2割草机
4.6.3搂草机
4.6.4捡拾压捆机
4.6.5压捆机
4.6.6抓草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粮食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4仓储机械
5.4.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抗旱机泵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饲料粉碎机
8.1.5饲料混合机
8.1.6饲料搅拌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其他机械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固液分离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四川省藏区县名单
(共32个)
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康定县、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木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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