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农机发〔2015〕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农机定型鉴定工作,现将《湖北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机局
2014年2月3日
湖北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工作,明确农业机械定型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和《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定型鉴定(以下简称定型鉴定),是指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照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文件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定型”是指产品的原理和结构基本成熟,主要技术性能满足设计要求,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符合相关标准,并能指导批量生产。
第三条 定型鉴定报告或证书仅作为农机推广鉴定的可选定型证明文件之一。
第四条 湖北省农机局主管全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定型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六条 所有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均可申请定型鉴定,定型鉴定申请表(样式)见附件。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定型鉴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定型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定型鉴定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1.设计任务书(有则提供);
2.试制工作总结;
3.检测报告(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
4.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
5.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
6.用户意见;
7.产品图样(外观图、总装配图、关键部位部装图);
8.工艺、工装水平论证报告。
第八条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 鉴定内容
第九条 定型鉴定的内容包括:
(一)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包括安全检查);
(二)质量保障能力(技术文件、管理制度、生产条件)审查和考核。
第十条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于定型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定型鉴定报告。在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湖北省农机鉴定网公示无异议,定型鉴定结论为通过的,由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核发《湖北省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
第四章 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按程序和定型鉴定内容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并接受湖北省农机局对定型鉴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参加定型鉴定的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定型鉴定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参加定型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定型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已获得定型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经查实是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定型鉴定结果或证书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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