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农字[2015]21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2015]6号)精神,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6日
江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拉动作用,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机具补贴,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机械化关键薄弱环节倾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原则,切实保障购机者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调动购机者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二、实施范围与资金分配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
(二)资金分配与调整。各县级农机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机化发展情况向设区市申报资金需求;设区市农机部门汇总商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及各地申报资金数量,结合实际需求,对资金进行平衡后,商省财政厅下拨。
根据各地实施进度,为满足购机需求,省财政厅、农业厅可对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进行资金调整。具体按前述程序操作。
三、补贴机具种类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补贴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0大类25小类46个品目(详见附件1)。其中,对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植保机械、粮食烘干机、联合收割机实行敞开补贴,满足所有购机者的补贴需求。每年,可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对年度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进行调整。
(二)补贴标准的确定。根据农业部统一发布的通用类机具**高补贴额以及农业部组织牵头省份发布的部分非通用类机具**高补贴额,结合我省实际,在不高于**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我省补贴额,并确定品目范围内其它非通用类机具分档及补贴额,补贴标准详见《江西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公布)。
省农业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分档及补贴额一览表。
各地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或需求趋于饱和的,要及时主动向省农业厅报告,省农业厅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
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衔接,同步实施,具体操作按照《江西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企业的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除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外,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4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10台,补贴额>1000元的不超过5台。超过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
(二)经销企业的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的方式。鼓励农机部门开展“一站式”服务,方便购机者办理补贴手续。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可在省内任何一家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企业处自主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经销企业须对补贴机具进行人机合影,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上传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人机合影及购机发票原件照片,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2一式2份),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到县级农机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2、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6、《经销企业供货表》。
在办理申请补贴时,对于实行牌证管理的机械,购机者应到县级农机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购置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对购置非实行牌证管理机具且补贴额较大的要重点核实,核实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必须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具体负责安装验收及重点核实的部门、职责、程序和要求,并由县政府正式行文上报设区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见附件4),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农机购置补贴确认书》是否要财政部门签字盖章和留存,由各县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县级农机部门可留存1份。
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三)发放补贴
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县级农机部门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含附件5和附件6)。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含附件5和附件6)。
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县级农机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的合规性审核,要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工作。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资金兑付。
(四)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级农机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级农机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各县要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监管难度较大、单台或单户(含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补贴额较大的补贴机具,由县领导小组组织核机和监管。市级农机部门要做好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补贴投诉调查处理以及所辖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等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财政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经费,其中1000万元用于对市、县(区)、乡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县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万元的监管工作经费,用于开展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建立档案、核查机具等工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四)强化信息公开。各级农机部门要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宣传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附件5)和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县级农机部门须按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12月15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厅、财政厅。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