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深化改革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近日,福建省正式印发了《2015-2017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标志着2015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正式拉开了帷幕。与往年相比,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多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提高政策的延续性,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明确职责,简政放权。
第一、实现“两个全覆盖”。
一是补贴对象全覆盖。补贴对象从原来仅农民和农业合作组织可以享受补贴扩大到所有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补贴主体更加公平、公正。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衔接,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二是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全覆盖。《实施意见》明确我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29个小类56个品目,基本涵盖了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等我省粮食生产和特色经济作物全程机械化所需的主要农业机械。
第二、推进“两个脱钩”。
一是补贴机具产品资质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实施意见》明确2015年我省补贴机具产品资质必须是在我省机具种类范围内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逐步推进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取消了补贴机具产品必须进入支持推广目录这一前置行政许可,杜绝了可能出现的寻租空间。
二是与经销企业审核脱钩。《实施意见》明确,农机部门不再汇总公布补贴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部门负责及时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
第三、实现“两个公开”。
一是公开补贴资金结算时限。《实施意见》明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集中提交经审核无误的上个月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函。财政部门负责资料合规性审核,并于当月2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二是补贴信息全公开。补贴程序公开、补贴产品信息公开、购机者购买信息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公开、产品鉴定推广信息公开、投诉咨询方式公开。
第四、做到“两个加强”。
一是加强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处理。《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明确了重点调查核实线索。
二是加强事后监管的职责和处理力度。《实施意见》强调和明确了设区市、县两级农机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各级农机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和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明确应对补贴额较高和有省级累加补贴机具要重点抽查核实。
第五、强调“三个突出”。
一是突出了市场参与方的主体责任。《实施意见》明确,农机生产企业应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销企业应对产品销售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二是突出了重点抽查核实的机具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对补贴额较高和有省级累加补贴的机具要重点抽查核实。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第三方开展机具抽查核实工作。
三是突出补贴对象享受同等补贴待遇。2015年起,取消省级资金对特定对象的二次累加补贴,所有的补贴对象实行统一的累加补贴标准,杜绝借用身份证、挂靠等违规、违法问题。
此外,针对具体的操作环节,《实施意见》也作了相应调整。一是增加了购机者在申请时需提交“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证明”一方面有助于发挥村委会事前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保证购机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二是针对我省部分购机者跨区域从事农业生产,为减轻购机者负担,方便办理申请手续,《实施意见》允许在异地办理申请手续。三是取消了公示环节之前的机具核实环节。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要切实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各县(市、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本县实际使用补贴资金总量的1.5%安排工作经费;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绩效奖励经费,采用因素分配法,考虑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际兑付总额、资金结算进度及县级财政专项工作经费等指标落实情况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地方实施这项惠农政策的积极性。
为稳定预期,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严肃性,确保补贴政策的规范有序开展,本次制定的《实施意见》一管三年(2015-2017年),补贴范围、标准、操作程序等3年内基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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