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标准》匪夷所思 省级农业部门竟指定配置“日产”农机
日前,笔者从南方某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召开的“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培训暨工作会”见到一份会议资料——《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感觉似有怪异之处,却又不解“风情”,特用手机拍照并附于文后,以与广大读者一起鉴赏。
客观地讲,若仅从该文件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规范上看,不仅通篇布局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用词简练,表达精准,而且方向明确,目标具体,措施得力,几乎是滴水不漏,毫无丁点儿瑕疵。但笔者相信尊贵的读者诸君的眼光和鉴别能力,相信当您经过字斟句嚼、反复琢磨之后,您也一定会发觉《标准》中暗藏的玄机与怪异之处。
首先,从文件的内容看,该文件中在对播种机、插秧机这两种配套设备的标准化要求中,为何非得要求配置“日产”品牌?难道《标准》制定者以及审核者就不知道此举已经存在超越权限和违规违纪之虞了吗?尤其是文件中赫然出现的这两个“日产”字眼儿,更是令吾辈“民族主义者”如蝇在食、心生不悦。
其次,从行文格式看,既然这份工作《标准》能够和值得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宣贯,足以说明其对于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的分量,如此重要的工作《标准》,本应当以正式“红头”文件形式正式印发的,为何却以普通的会议资料印发,而且既无公章又无落款,甚至连文件的归属与解释权等关键信息都只字未提?难道仅只是一次简单的工作疏忽,抑或是其中另有隐情,以至于连《标准》制定者对自己所出台的《标准》也感觉心里没底儿,不敢轻易向外界扩散?
笔者是个喜欢较真儿的主儿。这些天来,揣着一团疑惑,心绪一直被淹没在苦思冥想之中,即使花上三天三夜不睡觉,也非要寻出个究竟不可。笔者寻思: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在不遗余力的实施推进“三农”政策和富民工程,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使全国的农机装备产业和农机化水平实现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近十余年来,在谷物收获、水稻插秧、水稻育秧播种等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产业领域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仅机械化育插秧和机械化收割的普及率得到大幅度提升,而且还同时成就了一批在技术研发、产品质量以及品牌成长性等方面敢于同“舶来品”叫板的民族品牌和民族企业,其中有一些产品的关键技术甚至已经接近或超越了国外同类产品(诸如:在高速插秧机产业,中机南方的“碧浪”、江苏盐城的“东洋”、南通的“富来威”、广东的“科利亚”、中联重机的“谷王”、佳木斯的“常发佳联”等无论是性价比抑或是产品的稳定性都已十分逼近日韩;在水稻播种机方面,日产品牌的工作效率一般为500盘/小时,文件规定的标准为“生产率为每小时400盘”,而“一鸣”、“云马”、“赛威”、“金三角”等国产品牌的生产效率已经突破680盘/小时,远远高于日产同类产品,而且在产品适应性、性价比、配件供应、服务渠道及服务及时性等方面更具天时地利和市场竞争力)。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或公职人员,如此基本常识性问题,怎么能够熟视无睹或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呢?倘若真的是孤陋寡闻到如此这般程度,怎能不让广大民众怀疑阁下的智商和能力!
如果说是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或其它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您当下对国产品牌的品质、技术一直心存芥蒂或者还不够信任的话,那么,在播种机、插秧机等水稻作业机械领域,美国、德国、意大利、以色列等西方国家的技术更具先进性,甚至连离我们**近的韩国生产的同类产品也都不错,无论是在技术上抑或质量上也都不相上下,而且更具性价比,为何你唯独选定“日产”品牌作为推广样本?在当今党和国家高举反腐旗帜,举国上下“拍苍蝇”、“打老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努力实现伟大民族复兴中国梦的社会大环境下,若轻言或怀疑私底下拿了人家的好处,甘心替人家代言效命的话,我不相信谁会有这个胆量!那么,作为一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为何要煞费苦心的采取瞒天过海的方法,出台存在有如此巨大争议的《标准》呢?实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倘若按照“非A即B”的排除法逻辑进行倒推的话,在一一排除了上述各种理由之后,剩下的也恐怕只有一条,就是你骨子里固有的“品牌偏好度”因素使然(或产品属地偏好,诸如北京的烤鸭、成都的小吃、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沪产日用品等)。就像营销学家霍尔及布朗所说的那样,消费者在采取购买行动之前,心中就已有了既定的品味及偏好,只有极少数的消费者会临时起意产生冲动性购买。也就是说您原本就是一位地地道道的日产品牌的忠实粉丝,长期以来,在阁下的心目已经形成了固化的概念,一向认为日本的产品样样都是**好的,也是**值得信赖的。正是由于这种对日企、日货超乎寻常的特别好感与偏爱才左右了您的判断,或许是出于公心,即使是什么也不图,即使甘愿冒着被人们误解的风险,也仍然会毅然决然的选择日资、日企和日产品牌。但毕竟是没有例行正常合规的程序,自己心里终觉少些底儿,因而也就不便堂而皇之的公开对外传播。照此思路寻思下去,此前的所有疑惑也就顺理成章了。
至此,困惑自己多日的疑问终于破解了,但笔者并无些许惊喜快慰之感,反倒心间顿生阵阵酸楚。对于主导上述事件的主角儿,既为你们感到惋惜与不值,又为事情的发生感到不安和叹息。推进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促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原本是一项利国利民、济世助农的惠民工程,为何却反遭舆论和公众的种种猜忌,此等赢得民心、顺应民意的天大好事,为何却落下被人误解甚至唾骂的结果,事情演绎出此等结果很值得我们深思。
同为农机业界同行,痛定思痛,深度反思,就行业主管部门如何规避把好事办砸和确保科学管理、有效行政,笔者认为至少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是要大兴调研之风,确保政策措施接地气、顺民意。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与业界企业开展市场营销一个道理,一项政策的好坏抑或一个营销方案的优劣,并不完全取决于当政者或企业决策者主观愿望与态度,而是取决于它是否顺应民心民意,是否适应市场或社会客观现实的需要,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升。而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市场调研或社会调研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和路径。唯有沉下心来,扑下身子,深入到市场或社会一线,多听多看,虚心讨教,才能真正了解市场需求和民众诉求,才能牢牢把握市场发展动态和社会发展的脉搏,据此制定出来的方针政策或营销方案才能更加贴近市场、贴近用户,合乎民心、顺乎民意,**大程度地受到用户和民众的接纳与欢迎。具体到本文所谈的工厂化育插秧项目也是一样,要选择何种设备、何种品牌或者哪里生产的产品,**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深入广泛调研摸底儿之后,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统一的可量化的标准化要求,然后交给项目实施者(即用户)自己决策和判断,让市场说了算、用户说了算。行业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切不可越俎代庖或大包大揽,以自己的好恶和主观臆断擅自决策,**终落下个好心办成坏事的结局。
二是要强化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依法执政,按律行政。长期以来,在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管理机关的确存在一定的以权代法、权大以法现象。个别组织甚至领导干部习惯于利用行政手段处理事情和解决矛盾,热衷于开会、发文,凡事发个文件了之,较少考虑是否合规合法。就上述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这件事情分析,笔者也感觉存在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果作为一项规模较大和涉及面较广的建设项目进行实施推进的话,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招投标管理。若是考虑到规模较小,尚达不到政府项目招投标的规模标准的话,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纳入政府采购序列,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退而言之,即使上述条件都够不上,只能以行政手段进行操作的话,国家对涉及财政资金购置商品的事项也有明文规定,凡涉及指定供应商、品牌、产地以及歧视或排斥国内产品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均被列入禁止范围。作为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随意将国货和民族企业拒之门外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允。说轻点儿是不合时宜,从重处讲就是公然违法。
三是要恪守公开透明原则,循规蹈矩,遵照守纪,照章办事,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这是公平公正和廉洁执政的根本保证。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不论你身处何种部门,也无论你从事何种工作,但都有一个共同特性,就是你手中掌握着国家公权,代表的是公众利益和国家形象,你的言行举止就由不得你矫情任性和肆意妄为,必须置于社会监督和国家法律约束之下。就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建设这件事情而言,不仅要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就其处理过程也应当始终秉持和恪守公开透明原则,事前须拿出政策草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于存在的质疑还应当诚恳耐心的进行解释答疑。然后再根据征集到的民意对政策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尽可能让政策方案能够充分体现民声民意。当政策正式公布后,还应当对实施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监督管理,以确保全面实施和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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