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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四大乱象:农村大量土地资源被浪费

马晶 王伟东 卢志坚 2015年07月06日

  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圈地”,再在耕地上迅速建厂盖房;打着发展生态农业、高效农业的幌子租赁耕地,实际却用耕地建厂房盖工厂;少数村干部甚至帮忙做村民工作,沦为非法占用耕地的“帮凶”;不法分子化整为零,钻法律空子,以免受到刑事处罚……日前,记者在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2012年1月至今,该市检察机关共办理破坏农村土地资源类犯罪案件19件25人,目前涉及农村土地的违法犯罪案件呈多发态势。

  镇江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查迅宇告诉记者,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各地千方百计地招商引资,引进工业项目,必然涉及厂房建设、土地使用等问题。由于土地征用不仅受到国家用地指标的限制,还受到项目内容的制约,加上部分村民甚至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当事人便绕开国土部门直接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造成违法用地的蔓延,一些城郊结合部尤其成为此类犯罪的高发区。

  查乱象———

  乱象一:以租代征

  镇江派普机械公司因拆迁需要异地重建厂房时,将“黑手”伸向了农用地。该公司先后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后桃村村民小组租来29.3亩土地,并迅速建起厂房,造成8000多平方米的耕地毁坏。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以租代征”正成为非法占地的主要手段。在镇江市检察院立案监督的11起非法占用耕地案中,有6起采取租赁形式代替土地征用,占这类案件总数的54.5%。

  乱象二:租而不用

  为了占用耕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投资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的幌子,大量占用耕地后,实际上并不从事农业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建厂房、办工厂。例如丹徒区检察院查办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就以发展高效农业为由,与该区一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实际上却利用耕地建厂房,生产窨井盖和砖块。

  该院在办案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各种旗号完成“圈地”后,租而不用,租而不耕,等待合适时机再高价转让或获取高额拆迁回报,造成农村大量土地资源浪费。

  乱象三:内外勾结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一些案件中,村民小组及村干部明知出租的土地并非从事农业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其他建设,但为了谋取利益仍违法出租转让。

  丹徒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卢柏林告诉记者,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村干部或村民对非法占用耕地采取默许甚至“积极配合”的做法。“一些村民认为种植农作物收益不高,将承包的土地租出去能获得更高的收益,且收益每隔5年还可增长。出租土地不仅可坐收渔利,还能得到国家对耕地的补贴款,可谓一举两得。而作为村委会的一方,也可从出租土地的收益中收取土地出租管理费。”

  乱象四:化整为零

  为了避免受到刑事处罚,一些不法分子还玩起了“化整为零”的把戏。

  依据法律规定,违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林地10亩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不法分子采取一次性租赁、分期分批实施的手段,控制每次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使其不超过刑事处罚标准,就算被查,**多只受行政处罚;有的不法分子则以多个亲戚或者朋友的名义,分别同村、组签订虚假的土地出租协议,但实际上全部由其本人租赁。这么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化整为零,逃避刑事打击。

  开药方———

  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疏堵结合治乱象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耕地一旦被毁,将很难恢复。

  记者了解到,近几年,江苏省打击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在办理土地案件时探索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比如,丹徒区检察院建立了“补土复垦”机制,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补土恢复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该院将依法不起诉或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理。

  采访中,办案检察官提出,在严厉打击破坏农村土地资源犯罪、消除非法占用耕地乱象的同时,还应该注意疏堵结合。比如发挥乡镇主导作用,实行土地集中规划经营。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乡镇为主,统筹规划,既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又加强了对耕地的保护。此外,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不愿、不想种粮思想,还需加大涉农惠民力度,让农民真正觉得种地“更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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