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5-2017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2015-2017年度北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为做好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05〕1718号)的规定,在总结近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农业和农机化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突出政策的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坚持政府引导和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调动和保护农民购机积极性,发展北京郊区的农业机械化事业,推进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达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拉动农机工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的目的。
二、主要目标
本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调粮、保菜、做精畜牧水产”的农业结构调整总体思路,在稳定粮食作物机械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跟进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三大行业,根据北京市种业、设施农业、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林果业及农产品加工六大产业需求,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各产业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
三、实施范围
根据年度中央及市级财政农机补贴资金的规模,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本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房山区、通州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门头沟区、丰台区、朝阳区、海淀区13个区县和北京首都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四、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详见附件1)。每年度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并根据本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重点补贴。
鼓励区县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本地区适用的机械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区县自定。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积极向中央申请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待农业部批复后,实行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本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市级补贴资金共同组成,补贴比例为机具价格的50%。
由农业部统一发布**高补贴额的机具实行定额、定比例补贴,中央资金在不高于**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进行补贴,同时市级资金做相应累加;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农业机械原则上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市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中央补贴资金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五、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可优先补贴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原则上,每年每户享受不超过一组(或三台、套)的补贴机具,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每年度享受不超过5组(或三十台、套)的补贴机具。
六、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农民申报、定额补贴、政府采购、直补到户的形式。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定,并汇总申报至市级农机部门;市级农机部门根据本市需求、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和重点工作等因素,制定年度购机补贴计划,采取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购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到位的机械;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将补贴机械发放至用户手中,并对补贴机具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发现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同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市级农机管理部门。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应由集体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区县确定。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部使用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市级和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办法、通知等)、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件2)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市、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八、其他要求
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补贴实施方案或实施指导意见(含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每年12月31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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