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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申报2016-2018年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12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告2016年第18号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内农牧机发〔2005〕258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现予以公告。

  附件:内蒙古2016-2018年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公告稿)点击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关于申报《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16]4号

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内蒙古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组织开展《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制定工作。现将《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发布。请按照《指南》规定,认真组织申报受理和审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

  各农牧机生产企业可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www.nmgnj.gov.cn)下载《指南》电子文本,并按《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按时申报。

  附件:《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程序,本着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广农牧业新技术和加快农牧业机械更新的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按照本《指南》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各农牧机生产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自愿申报。

  一、申报与编制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生产企业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www.nmgnj.gov.cn)的“支持推广目录申报系统”进行注册和网上填报,网报审核通过后,将系统生成的纸质申报书与本指南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其中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盟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自治区境外注册的生产企业自愿选择一个主销区的盟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申报受理咨询机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见盟市《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申报受理咨询机构信息表(附表1)。网上申报开通日期为2016年1月11日,网上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1月30日,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2月5日。

  (二)审核评价。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企业申报产品应用与服务情况、质量投诉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产品逐个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推荐的产品企业申报材料连同审核意见(包括推荐和不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质量监督投诉科。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25日。

  (三)汇总初审。2016年3月5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会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技术推广站等单位对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综合审议。2016年3月15日前,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议,形成《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公示稿。

  (五)网上公示。自治区农牧业厅通过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对《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发布公告。根据公示结果,自治区农牧业厅对其中争议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自治区支持推广目录》公示稿进行必要修改后,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公告。

  二、基本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申报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二)申报产品需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其中玉米收获机械、谷物收获机械应通过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且推广鉴定证书在2016年仍有效。

  (三)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证书。

  (四)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报产品的生产制造或组装。

  (五)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规范的企业管理、质量控制制度。企业申报的产品应达到稳定批量生产销售一年以上,且适应内蒙古自治区推广应用。

  (六)有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指法定受理部门已正式受理的产品)未结案前不得申报。

  (七)被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或企业不得申报。

  (八)在2015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申报。

  三、申报范围

  申报范围包括10大类20小类36个品目,详见《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种类品目一览表(附件1)。

  四、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不得用活页夹装订),每个型号产品装订一册,不得将多个型号产品的材料合订成一册,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纸(不包括使用说明书)。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留存备查,一份由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申报受理咨询机构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每个型号产品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书(系统生成)(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产品彩色照片(组装完整的产品实物彩色照片,6寸4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机具铭牌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5、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无注册商标不需提交;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7、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的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8、申报材料中产品执行标准证明材料复印件,若执行的是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企标),应提供加盖技术监督部门“已备案”的标准文本或标准备案证书和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若执行的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9、使用说明书原件(使用说明书应编制规范,印刷成册,内容齐全,符合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要求)。

  申报书中申报企业、产品型号名称与推广鉴定证书、检验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不一致,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不予受理。企业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伪造证件,取消申报资格。

  五、填报及材料报送

  (一)填报:网上填报申报书(附件2)前应详细阅读填报说明和本指南。企业需通过登陆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的“支持推广目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书相关内容的填报;纸质申报书须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生成,非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以及纸质申报书内容与网上电子版本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按规定时限由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申报受理咨询机构统一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邮寄时间以当地邮局签收日为准。企业直接寄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的申报书视为无效申报。

  报送材料内容:

  1、申报书

  2、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附表2)

  3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产品汇总表(附表3)

  4、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推荐产品汇总表(附表4)。

  其中附表2、附表3、附表4由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装订并与申报书一同上报。

  《指南》解释、咨询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联系部门:质量监督投诉科

  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

  邮编:010010

  电话/传真:0471-4312210

  附件1:《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种类品目一览表2、2016-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农牧业机械产品目录(附表1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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