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6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甬农发〔2016〕48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农机)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
《2016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波市农业局
2016年4月29日
2016年宁波市设施农业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高水平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6〕5号)精神,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加快建设智能温室,实现到2020年全市设施面积达到50万亩的目标,根据宁波市农业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宁波市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甬农发〔2015〕40号)文件精神,参照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设施农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标准和起补面积
(一)补贴范围。单栋钢架大棚GPC-622、单栋钢架大棚GPC-825、单栋钢架大棚GPC-832、连栋钢架大棚GLP-622(不带外遮阳)、连栋钢架大棚GLP-622、连栋钢架大棚GLP-832(不带外遮阳)、连栋钢架大棚GLP-832和玻璃温室(附件1)。
(二)补贴标准。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 (附件2)。
(三)起补面积。单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3000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6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500平方米起补。
二、补贴对象和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一)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设施大棚年度内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个人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含其他补贴机具不超过50万元);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其他补贴机具不超过150万元)。
(二)设施农业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执行浙江省农机局公布的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生产企业及其产品(附件3)。
大棚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承诺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不低于公布的产品标准(附件1)和不高于承诺的价格提供产品,不得随意减少配置、降低标准,不得借补贴之机随意涨价。同时,大棚建设企业要设置产品标牌,并提供给用户规范的产品技术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图纸、安装手册、操作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维护保养资料等。
三、操作方法和资金结算
(一)申报。补贴对象携带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及公章)等相关材料向乡镇(街道)农机站提出补贴立项申请,并填写《宁波市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计划申请表》(附件4)。
(二)审核。乡镇(街道)农机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并核实项目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三)实施。经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设施农业经销(生产)企业(附件3),并与生产企业签订安装合同后实施项目建设。
(四)确认。设施大棚建成后,补贴对象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确认工作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确认意见(补贴面积、补贴额等)。确认时要严格审查项目财务资料、生产企业安装清单、安装合同、建设图纸、项目区位图等内容。
(五)补贴资金结算。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确认完毕后,县(市)区农机化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及时予以拨付,并按批次将资金结算文件报市总站备案。
四、监管措施
(一)严格审核。农机、财政两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的审核,各实施县在优先保证其他机具补贴前提下,制定设施大棚补贴计划,对补贴对象提供的证明资料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惠农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严格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整体要求及建设标准》执行,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予补贴。
(三)落实责任。设施大棚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设施大棚建设,并对建设质量负责,对建设质量未达标,甚至违法违规的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生产企业补贴资格,列入黑名单。
(四)公开公平。按照“阳光购机”要求,确保设施大棚补贴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资金发放等多个环节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和结转资金规模情况,认真做好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补贴工作。请于6月底、11月底前分两批次将当年设施大棚补贴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5)报市农机总站备案,并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设施农业补贴执行情况总结。
附件:1.浙江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设施大棚及玻璃温室总体要求及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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