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修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部分条款
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2016年06月22日
5月30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决定,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涉及《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中的修改:一是删去第七条内“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二是删去第九条第**款第二项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3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
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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