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和有效期内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农机鉴字〔201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开展我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和有效期内变更工作,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相关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的要求,参照《关于部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满续展和有效期内变更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6〕70号)的相关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有效期满续展申请受理要求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按照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管理规定,2012年颁发的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将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各持证企业如需继续保持获证产品证书资格的,应于本文件发布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二、证书有效期内变更受理要求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发生改变的,证书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农机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证书变更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变更的,应于获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以新的营业执照日期为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并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二)规定给予撤证处理。
三、证书续展工作的实施
省级推广鉴定的续展任务原则上安排由原鉴定机构承担。
有效期满续展的检查内容为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使用情况检查,检查方法按照获证产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依据现行有效推广鉴定大纲、《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受理和证书信息变更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农机管字〔2015〕16号)规定,对照获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等技术文件与推广鉴定检验报告、变更确认报告(如有)中的主要技术规格进行检查。
对于吉农机管字〔2015〕16号文件规定以外的产品,其一致性检查按照产品推广鉴定大纲中有关规定进行。推广鉴定大纲中未规定一致性判定范围的,产品结构等不允许变化,主要技术参数可以在原鉴定产品基础上变化,但变化幅度不能超过5%。
(二)证书使用情况检查
核对制造商、生产厂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章,核对相关合格产品铭牌实物,实际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及生产厂名称、生产地址应与证书所载信息一致。实际产品型号和名称应与证书所载信息一致。
核对证书原件的有效期,查阅产品宣传等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了解证书使用情况。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无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情况。
(三)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核对标志实物,标志的名称、式样、材质应符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标志上的证书编号应与相关推广鉴定证书的编号一致。
核对合格产品实物,标志应加施(粘贴)在相关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未获证产品不得加施。
四、有效期满续展检查结果
当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均满足要求时,判有效期满续展符合大纲要求,否则,判有效期满续展不符合大纲要求。
有效期满续展检查工作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及时编制推广鉴定证书续展报告,企业无异议且续展检查合格的,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向企业发放推广鉴定证书续展报告。
五、其他
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修订的产品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后,相关要求按新大纲执行。
吉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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